2025 年 12 月 11 日,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公訴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因在小區投毒,導致 11 只寵物犬中毒、9 只身亡,還害死 2 只流浪貓,最終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獲刑 4 年。
但這場拖了三年多的維權事兒還沒完 —— 受害人李女士明確說,不光要就民事賠償上訴,還得申請公訴機關抗訴,想讓投毒者擔更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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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寵物犬引發的刑事案件
事情要從 2022 年 9 月說起。據判決書披露,被告人張某華長期對小區內犬只向其電動三輪車撒尿、車輛被劃損等情況心懷不滿,但他沒有選擇溝通或找物業、警方協調,反而動了極端念頭。
9 月 13 日晚上 8 點,他把含氟乙酸鹽的滅鼠藥,和煮熟切碎的雞脖子混在一起,放在小區快遞柜旁邊,隨后把裝毒藥的容器扔進了垃圾桶。
這毒餌的威力立竿見影,當天就有 11 只寵物犬誤食中毒,9 只沒救過來當場死了,2 只經過緊急搶救才僥幸活下來,還有 2 只流浪貓也因誤食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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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后,李女士在小區里發現了殘留的碎肉塊,及時提交給警方,為案件偵破提供了關鍵線索。9 月 18 日,張某華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時還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讓人沒想到的是,這案子審了好久,前后九次延長審限,李女士到現在也不知道具體為啥。直到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一審判決才下來:張某華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 4 年。
但雙方都不服,張某華當庭說要上訴,李女士覺得刑罰太輕,民事賠償也沒到位,決定接著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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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責任怎么算?
(一)被告人張某華:法律紅線碰不得,道德底線不能破
從法律上說,張某華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定的 “投放危險物質罪”,核心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 小區快遞柜周邊是居民常去的公共區域,不光寵物可能誤食,萬一小孩、老人碰到了,后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他使用的氟乙酸鹽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化學品,被納入 “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 范疇,本身就受嚴格管控。
而李女士堅持申請抗訴的關鍵,在于認為應當追究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且可能達到 “情節嚴重” 標準。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儲存含氟乙酸鹽的餌料 20 千克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女士的核心訴求是查明張某華使用和儲存的氟乙酸鹽總劑量,如果達到上述標準,量刑就該大幅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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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有判決來看,法院以 “投放危險物質罪” 定罪,量刑 4 年雖屬同類案件的較高水平,但與 “情節嚴重” 的危險物質犯罪量刑相比,確實存在較大差距。
從道德角度講,張某華的行為更是不可取。就算遇到不文明養犬問題,這也不能成為投毒的借口 —— 判決書中那段話說得很明白:“個別群眾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并非投毒者、虐待動物者實施極端行為的理由”。
鄰里之間有矛盾很正常,好好溝通、依法解決才對,拿劇毒東西在公共區域投毒,不光是不把動物命當回事,更是漠視居民的安全,跟和諧友善的社會價值觀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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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犬人:文明養犬是義務,合法維權是權利
這起案件的導火索是 “不文明養犬”,這也提醒所有養犬人:養寵物不僅是個人自由,更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我國各地都有養犬管理規定,比如出門牽繩、及時清理寵物糞便、避免寵物驚擾他人等,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
如果確實有養犬人沒做到文明養犬,給他人生活造成困擾,這無疑是不對的,但這絕不能成為他人實施極端行為的 “擋箭牌”。
而對于李女士等受害養犬人來說,他們既是不文明養犬行為的 “受害者”(因為個別養犬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他人報復,牽連了無辜寵物),更是投毒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他們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從報警、提交證據到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過程持續了三年多,非常不易。他們的訴求也很合理:一方面希望投毒者得到應有的刑事懲罰,另一方面希望自己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得到彌補。
這里得說個法律關鍵點:現在司法上已經認定寵物是 “具有特定特殊意義的伴侶動物”,不是普通商品,而是有情感價值的私有財產。
李女士對犬只價格認定不滿,就是因為法院可能還是按普通商品的價格算損失,沒考慮到寵物給主人帶來的情感價值,這也是現在伴侶動物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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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業公司:社區管理不能缺位
雖然這起案件的直接責任人是張某華,但物業公司在其中是否盡到了管理責任,也值得探討。小區內出現投毒行為,說明在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鄰里矛盾調解等方面可能存在漏洞。
如果物業公司能及時介入處理張某華反映的養犬問題,或者早點發現毒餌并清理,說不定就能避免悲劇發生。
目前李女士也已經對物業公司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要求其道歉并賠償,這也給所有物業公司敲響了警鐘:社區管理不能缺位,及時化解鄰里矛盾、保障公共區域安全,是物業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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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犬人與非養犬人都該知道的事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都上了一堂深刻的課,無論是養犬人還是非養犬人,都需要學會如何正確處理矛盾,規避風險。
(一)養犬人:文明養犬是底線,自我保護要做好
1、嚴格遵守文明養犬規定:出門必須牽繩,繩長不能超過規定長度;及時清理寵物糞便;避免讓寵物靠近老人、小孩和害怕動物的人;在電梯、樓道等密閉空間要主動避讓他人;不養禁養名錄內的烈性犬。
2、給寵物做好身份標識:佩戴狗牌、植入芯片,萬一寵物走失或發生意外,方便確認身份。
3、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盡量避開偏僻角落,不要讓寵物隨意撿拾地上的食物,尤其是不明來源的肉塊、零食等;如果發現小區內有可疑物品,及時拍照留存并告知物業或報警。
4、主動化解鄰里矛盾:如果自己的寵物給他人造成了困擾,要主動道歉、積極溝通;如果遇到他人對自己的養犬行為有意見,也要理性回應,不要激化矛盾。
5、保留相關證據:給寵物購買時的發票、疫苗本、體檢報告、購買生活用品的記錄等都要妥善保存,萬一寵物受到傷害,這些都是證明財產損失的重要證據;如果遇到他人威脅或發現可疑情況,也要及時拍照、錄音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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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養犬人:理性維權是正道,極端行為不可取
1、遇到不文明養犬問題,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可以先和養犬人友好溝通,說明自己的困擾,希望對方能注意;如果溝通無效,可以向物業公司、社區居委會反映,請求介入調解;
如果問題還是沒解決,或者遇到養犬人拒不配合的情況,可以撥打 110 報警,由警方依法處理,千萬不能采取投毒、打罵寵物等極端行為,否則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
2、遇到驚嚇他人的寵物犬,一是即時避險:保持冷靜,別尖叫、別跑(寵物犬容易被奔跑動作刺激),慢慢后退,和狗保持安全距離;千萬別伸手挑釁、打罵,也別用石頭、棍子驅趕,避免激怒它引發攻擊。
二是固定證據:如果寵物犬沒牽繩、主人不在場,或者主人拒不配合,趕緊用手機拍視頻、照片,記錄下狗的特征、現場情況(比如是否嚇到老人 / 小孩、是否有撲咬動作),還有主人的聯系方式(如果能獲取)。
三是及時求助:如果被嚇得厲害,或者有老人、小孩受到驚嚇甚至輕微抓傷,立刻聯系物業保安到場協調,同時打 110 報警,讓警方依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養犬人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可處警告;拒不改正或放任動物咬傷他人,可處罰款、拘留。
四是索賠維權:如果因寵物犬驚嚇導致身體不適(比如突發心臟病、摔倒受傷)或財產損失,可憑證據要求養犬人承擔民事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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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寵物犬驚嚇他人后,主人該怎么處理?
一旦自家寵物犬嚇到別人,主人千萬別推卸責任,正確處理才能避免矛盾升級,這也是文明養犬的重要延伸:
1、第一時間主動擔責:趕緊上前控制住寵物(拉緊牽引繩、抱離現場),立刻向被驚嚇的人誠懇道歉,詢問對方是否身體不適(尤其是老人、小孩或有基礎病史的人),必要時主動提出陪同就醫,別找 “它就是玩玩”“沒碰到你” 這類借口,態度越誠懇,越容易獲得對方諒解。
2、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如果對方報警或聯系物業,要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別隱瞞、別對抗。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75 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要是寵物犬有撲咬、抓傷行為,處罰會更重,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所以千萬別抱有僥幸心理。
3、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因寵物驚嚇導致對方摔倒受傷、突發疾病就醫,或者財物受損(比如嚇得扔掉手機、打碎物品),主人要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財物損失等;
如果對方因驚嚇造成嚴重精神困擾,還可能需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可以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
4、后續整改避免再犯:事后要反思自身問題 —— 是沒牽繩、牽繩太長,還是沒及時制止寵物的撲跳行為?
之后要針對性整改:出門必須牽緊短繩(建議繩長不超過 1.5 米),遇到怕狗的人主動繞道;如果寵物性格活潑、容易撲人,要加強訓練(比如學習 “坐下”“不許動” 等指令),必要時佩戴嘴套出門;盡量避免在早晚高峰、小區兒童游樂區等人員密集時段帶寵物長時間逗留。
5、遇到糾紛理性溝通:如果對方情緒激動,先安撫對方情緒,別激化矛盾;要是對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可建議通過物業、社區調解,或走法律途徑解決,千萬別爭吵、打罵,否則可能自己反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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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業公司:主動作為,化解矛盾
1、建立矛盾調解機制:業主反映養犬問題,趕緊介入,既要督促養犬人文明養犬,也要安撫非養犬人的情緒,做好溝通協調,別讓矛盾升級。
2、加強公共區域管理:定期巡查小區,尤其是綠化帶、快遞柜周邊、垃圾桶附近,及時清理可疑物品;張貼文明養犬公告和安全警示,提高業主安全意識。
3、完善監控設施:在小區主要路口、公共區域裝足夠的監控,萬一出事兒,能及時調證據,協助警方調查。
4、應對突發情況:接到業主反映寵物犬驚嚇他人的投訴,第一時間派人到場處置,協助雙方溝通,必要時聯系警方,避免沖突擴大。
5、提供便民服務:比如在小區門口設置寵物牽引繩售賣點、糞便袋領取處,定期組織文明養犬宣講會,邀請專業人士講解寵物訓練、糾紛處理技巧,從源頭減少不文明養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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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伴侶動物保護的困境與進步
這起案件被稱為 “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公訴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的一審判決雖然不是最終結果,但已經傳遞出一個重要信號:投毒傷害寵物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嚴重者會構成刑事犯罪。
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社區和諧包含 “人與人、人與動物、人與環境多個維度的和諧共生”,這是司法實踐對伴侶動物保護的一次重要認可,也是從 0 到 1 的突破。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當前伴侶動物保護還面臨著不少法律困境。比如,雖然寵物被認定為 “具有特殊意義的伴侶動物”,但在民事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往往難以得到支持,財產損失的計算也缺乏統一的標準,大多還是按照市場價格來認定,沒有充分考慮情感價值。
再比如,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反虐待動物法》,對虐待、傷害動物的行為,往往只能通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等罪名來間接規制,如果傷害行為沒有危害到公共安全,處罰力度就會很有限。
不過,好的跡象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伴侶動物保護問題,民間對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就在 2025 年 11 月,還有公益組織基于近年來頻發的虐待動物個案,呼吁在立法中加入反虐待動物的條款。
而這起案件中,李女士等受害人的堅持維權,也讓更多人看到了伴侶動物保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推動著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實踐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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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北京這起寵物投毒案,看似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實則牽扯出文明養犬、鄰里關系、法律完善等多個社會議題。
和諧的社區環境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遇到矛盾糾紛,一定要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絕不能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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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女士已經決定聘請新的刑事律師,向公訴機關申請抗訴,民事部分也將繼續上訴。我們期待著一個更加公正的判決,既讓投毒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也讓伴侶動物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同時,也希望這起案件能推動我國伴侶動物保護法律的完善,讓人與動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讓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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