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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等行業違法分包現象頻發,勞動者受傷后常陷入工傷賠償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維權困境。用工主體如何認定?能否同時主張雙重賠償?用工單位擔責后能否追償?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郭穩波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違法分包中工傷與侵權責任的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用工主體認定責任規則
1、用工主體的法定認定。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企業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招用的勞動者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進一步明確,此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2、用工單位的追償權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向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追償。追償比例需結合雙方過錯判定,如用工單位違法分包存在選任過錯,實際施工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均需按過錯分擔責任。
雙重賠償的適用邊界要點
1、雙重賠償的有限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人侵權致工傷的,勞動者可同時主張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但醫療費用等實際支出項目遵循填平原則,不重復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項目可雙重獲賠。
2、工傷認定的時限規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確,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期間,不計算在申請時限內,保障勞動者維權程序時間。
3、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司法實踐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可延伸至與履職相關的合理行為。勞動者維權可并行工傷認定與侵權訴訟程序,用工單位則需規范發包行為,避免因違法分包承擔連帶責任。各方權益的平衡,需以法律規則為核心精準界定責任。
結語:
違法分包致工傷,發包方擔用工主體責任且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第三人侵權可主張工傷與侵權雙重賠償,醫療費不重復賠。發包方擔責后可向無資質施工人追償,追償比例依過錯判定,工傷認定時限可因勞動關系爭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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