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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違約行為頻發,守約方面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主張難題。約定違約金后能否再要損害賠償?金額如何把控?這關乎權益救濟與公平原則的平衡。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孫慧玲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核心適用規則”,供大家參考。
法律性質與主張規則
1、法律性質界定。損害賠償屬補償性責任,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需填補守約方直接與間接損失,恢復至合同履行狀態。違約金分賠償性與懲罰性,未明確約定懲罰性則默認賠償性,前者是損失的預先約定,后者側重制裁違約,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不以實際損失為支付前提。
2、主張關系判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允許二者單獨或合并適用,但需區分情形。賠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指向同一損失時,僅能擇一主張,不足可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請求增加;指向不同損失可同時主張,但總額不得超可預見范圍。懲罰性違約金可與損害賠償并行,但過高可請求調減。
主張金額的上限標準
1、違約金的調整標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違約金超損失30%可認定過高。法院調整需以損失為基礎,兼顧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等,通常不低于損失100%以保障補償功能。需注意,四倍LPR僅適用于民間借貸,非普適上限。
2、損害賠償的利息標準。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可按違約時一年期LPR加計30%-50%計算。其他合同需結合實際損失類型,參照對應司法解釋或交易習慣確定。
3、違約救濟需以意思自治與公平為核心。守約方應明確違約金性質,留存損失證據;違約方可對過高金額請求調減。法院裁判以實際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多重因素。準確把握適用規則,既能保障守約方權益,也能規范交易秩序,減少違約糾紛。
結語:
違約金默認賠償性,與損害賠償指向同一損失擇一主張,不同損失可并行但總額受限。違約金超損失 30% 可調減,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 LPR 加計 30%-50%,四倍 LPR 非普適上限,需留存損失證據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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