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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鄭建國、王秀蘭夫婦年逾六旬,育有一子鄭浩。2006年,二人決定在北京購房養老,但因已退休、無穩定收入,銀行不予貸款。經與兒子協商,以鄭浩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辦理按揭,實際由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及后續月供。
購房過程中:
首付款60萬元由王秀蘭直接刷卡支付30萬元,另30萬元通過其賬戶轉入鄭浩銀行卡后支付;
房屋契稅、印花稅、保險費、律師費等1.7萬余元均由父母承擔;
此后五年間,每月房貸均由王秀蘭存入鄭浩還貸賬戶,或直接前往銀行柜臺代為還款,累計償還本息18.8萬余元;
所有購房合同、發票、還款憑證、房產證均由父母保管;
房屋交付后,鄭建國夫婦一直居住其中長達十余年,兒子在外租房居住。
2016年,鄭浩突然帶人更換門鎖,將父母物品打包寄走,并安排親屬入住。父母被迫流離失所,多次起訴維權,先后以“確權”“不當得利”“物權保護”為由提起訴訟,均因案由選擇不當被駁回或撤訴。
最終,二人調整策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再次起訴,請求判令兒子返還購房出資及相關費用。
鄭浩辯稱:
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
購房款系父母贈與;
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應屬其個人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求:
被告鄭浩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建國、王秀蘭借款本金872,100.43元;
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雖無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但可依據出資事實另行主張債權:
第一,父母對房屋存在明確且持續的出資行為。
首付款60萬元、稅費1.7萬余元、房貸還款25.4萬余元,均有銀行流水、還款憑證、刷卡記錄等佐證;
總計87.2萬余元的支出,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資金來源于父母。
第二,被告未能證明款項系贈與或其他法律關系。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后,被告若主張系贈與,應承擔舉證責任;
鄭浩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亦無法說明其本人在無收入情況下如何承擔購房支出。
第三,長期實際居住強化出資合理性。
父母自2006年起獨居該房十余年,繳納物業、水電、寬帶等費用;
兒子長期在外租房,從未主張居住權,印證房屋實為父母養老所用。
第四,案由選擇影響權利實現路徑。
因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證據,法院未支持確權或過戶請求;
但基于出資事實,將購房款性質認定為借款,符合公平原則與證據規則。
關于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率,法院依法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損失。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揭示了“借名買房失敗后”的務實維權路徑:
一、無協議不等于無救濟,出資事實可轉化為債權主張。
當借名關系難以證明時,可退而求其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追回資金。關鍵在于:保留每一筆付款憑證,并確保資金流向清晰可查。
二、案由選擇決定成敗。
當事人前兩次訴訟因堅持“確權”而失敗。第三次調整為“借貸”,才獲得實質支持。律師介入的價值,往往體現在訴訟策略的精準調整上。
三、父母對成年子女的大額支出,未必自動視為贈與。
法院明確指出:大額購房出資不同于日常撫養,若無明確贈與意思,可推定為借貸。這一立場對保護老年人財產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四、居住事實是重要輔助證據。
十余年的持續居住,不僅證明房屋用途,也反向印證出資動機的真實性,增強法官內心確信。
建議:
即使出于親情信任未簽協議,也應做到:
所有房款從自己賬戶支付;
保留合同、票據原件;
如遇阻撓,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反復試錯延誤時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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