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承擔著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等重要職責。為進一步鼓勵市場主體樹立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經營理念,引導公眾尊重商標權益、崇尚創新創造,云浮法院編選了三個典型案例,努力促推形成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風尚。
01
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案涉商標“M”(化名)的專用權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為某公司,該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注冊了該商標,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期間,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25類,包括襯衫、服裝、針織服裝、內衣、嬰兒全套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同時,該公司亦是美術作品“扶某花”的作者及著作權人,該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日期為2022年12月23日,于2023年7月17日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該公司將美術作品“扶某花”用于服裝上,首次訂單為2023年9月14日。其余還創作有9項作品,其中部分作品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部分作品在深圳市版權協會申請備案。隨后,案涉作品的成衣在原告經營的天貓店鋪“M旗艦店”進行銷售。某日,該公司發現被告姚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中,上架了101款與自己所經營的淘寶店鋪“M旗艦店”款式相同的服裝,其中部分產品還使用了自己擁有著作權的案涉美術作品。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姚某立即停止其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云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著作權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被告姚某未經原告某公司許可,在其商品鏈接標題標注“XXXX”字樣且宣傳圖片上的服裝與原告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的服裝的款式高度近似,侵犯某公司對案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客觀上利用了原告經營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品牌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姚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000元。
典型意義
不正當競爭行為既損害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打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本案作為典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兼具多重價值 —— 既有力維護個體合法權利,更推動市場治理與社會治理走向規范。從社會引導來看,法院嚴厲打擊 “ 銷售侵權商品” 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力破解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的突出問題,引導電商經營者自覺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交易環境。從法治引導維度來看,法院始終堅守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原則,通過明確侵權認定標準與責任承擔,既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又以司法力量遏制不正當競爭亂象,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02
梁某偉與某美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梁某偉申請注冊的“A村瀨粉”商標。梁某偉發現某美食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生產、銷售瀨粉的店鋪招牌、菜單上使用與梁某偉注冊商標極度近似的標識。梁某偉認為,“A村瀨粉”系其成功注冊的商標,目前尚在有效期內,某美食店在未經其許可的情形下,在門頭招牌菜單等處大量使用含有“A村瀨粉”四字的侵權標識,系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且該標識完整包含了梁某偉名下商標文字部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梁某偉向法院起訴,要求某美食店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原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支出合計共11713元。
裁判結果
云安法院經審理認為,A村系云浮市新興縣下轄的一個鄉級行政區域地名,當地具有做瀨粉的傳統。梁某偉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涉案商標經過使用已經與其產生對應關系,更無法證明其“A村瀨粉”商標的知名度已高于新興縣A鎮的知名度。故“A村”與“瀨粉”易被相關消費者理解為A鎮傳統食品,某美食店在其招牌、菜單上使用“A村瀨粉”文字,具有描述該商品產地的功能,屬于公眾慣常理解的表示商品產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正當使用。某美食店在其招牌上使用的“A村瀨粉”文字與涉案商標字體不同,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的主觀惡意,不會導致當地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梁某偉主張某美食店侵害其商標權,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A村瀨粉”有深厚的歷史底蘊,并入選新興縣“十二道風味”,其名稱已成為公眾識別商品產地與特色的公共文化符號,并非個人商標獨占客體。法律對商標權利和市場自由競爭的保護均存在一定的界限,既依法保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又杜絕權利濫用,支持美食店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該名稱描述商品來源,避免地域特色美食被“私有化”。本案既保障了中小經營者正常經營權利,又守護了地方飲食文化傳承根基,為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力量助力“百千萬工程”落地見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03
某洗化有限公司與某護理用品有限公司、某貨倉超市1、某貨倉超市2及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17日期間,某洗化有限公司到相關銷售點取證了涉案洗衣液,洗衣液正面中間位置、背面的左上方突出使用了“好某太”標識,背面還備注了委托方,被委托方為力某有限公司,并印刷了商品條形碼,瓶身載明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3月13日。某洗化有限公司認為,某護理用品有限公司多次生產銷售上述洗衣液的行為構成對某洗化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某貨倉超市1是被告某貨倉超市2的分支機構。某貨倉超市1、某超市有限公司出售案涉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某洗化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某洗化有限公司遂向云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某貨倉超市1、某貨倉超市2、某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云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是第730XXXX號、第1740XXXX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處于有效保護期內,而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好某太”標識的位置,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與專用權人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近,構成近似。被告某貨倉超市2、某超市有限公司提交的購銷合同只能證明其銷售的商品來源,但不能證明其商品來源合法,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請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據充分。依法判決某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60000元,被告某貨倉超市1、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各自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6000元,被告某貨倉超市2對被告某貨倉超市1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債務部分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是企業品牌的“護城河”,通過法律保護確保企業對品牌標識的獨家使用權,防止他人抄襲、模仿或搶注,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利益,有力保障了消費者對準確的商品標識進行消費選擇,維護合法權益。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明確未經許可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增強了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信心,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供稿:云安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