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武昌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訴報告
投訴人: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退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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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武漢大學后勤部工作人員,常住地:武漢市
被投訴單位:武昌區人民法院
關聯行政機關及授權組織:
1. 武昌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237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范禮奎 職務:區長
聯系電話:12345
2.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黃鶴樓街派出所
負責人:劉震宇 職務:所長
一、投訴事由
本人針對前述關聯行政機關,就以下事項提起行政訴訟,武昌區人民法院卻無故不予立案,且拒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嚴重侵害本人訴訟權利:
1. 訴訟請求一:撤銷武昌復決字〔2025〕第369號行政復議決定;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2. 訴訟請求二:撤銷武昌復決字〔2025〕第249號行政復議決定;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3. 訴訟請求三:針對武昌復決字〔2025〕第398號行政復議決定相關事項提起訴訟,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履行逐幀偵查職責,偵查秦漢良制造虛假證據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政訴訟事項,本人已先后三次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該院均未依法處理,本人亦曾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但問題至今未獲解決。
二、案件核心事實(原文保留)
本案爭議焦點源于東吳物業指控本人“未經允許闖入封閉空間”,并據此主張其強制驅離行為合法。但事實真相是:本人返回母校武漢大學,持有駱家村的正式邀請函,且進入場地時,經保安秦漢良同意放行,進門后明確告知需找張老師,實際接待人為付老師,整個進入過程均符合正常流程,絕非所謂“無正當理由闖入”。
令人憤慨的是,秦漢良不僅顛倒黑白,更涉嫌制造虛假證據;東吳物業僅憑該虛假陳述實施強制驅離,相關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中未查明事實,作出錯誤復議決定。而本人試圖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時,武昌區人民法院卻百般推諉,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文書,導致本人維權無門,陷入“欲訴無門、可能敗訴”的荒謬困境。
三、法律依據及投訴理由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本人要求撤銷錯誤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行政機關履行偵查虛假證據的法定職責,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武昌區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武昌區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拒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剝奪了本人的上訴權與救濟權。
3.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武昌區人民法院拒不執行立案登記制要求,屬于嚴重的違法履職行為。
四、投訴請求
1. 責令武昌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人提交的行政訴訟材料予以登記立案;
2. 若武昌區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責令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
3. 責令相關監督部門對武昌區人民法院的違法不予立案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投訴人(簽字):康強
日期: 年 月 日
你可以補充這份報告需要提交的具體部門,我幫你調整投訴請求部分的措辭,使其更具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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