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生涯中,離職是許多人都會經歷的階段。而簽訂離職協議,往往是離職流程里的重要一環。但有時候,一些人在簽完離職協議后,卻開始后悔,心里犯起了嘀咕:這已經簽好的離職協議,還能反悔嗎?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這個話題。
一、離職協議的法律性質
離職協議,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離職相關事宜,如經濟補償、工作交接、保密義務等達成的一致意見。一旦雙方簽字蓋章,就意味著協議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反悔
1、存在欺詐、脅迫情形
如果在簽訂離職協議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協議,那么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
比如,用人單位為了迫使員工盡快離職,故意夸大公司的財務危機,聲稱如果不馬上簽訂離職協議,公司破產員工將得不到任何補償。員工在恐懼和焦慮之下簽訂了協議,但實際上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沒有那么糟糕。這種情況下,員工就可以主張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要求撤銷。
再如,用人單位隱瞞了重要信息,如公司即將獲得一筆巨額投資,未來發展前景良好,卻誘導員工簽訂離職協議,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后,發現真相,也可以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協議。
2、協議內容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在離職協議中,如果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的協議條款對員工明顯不公平,員工也有權請求撤銷。
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多年,為公司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在簽訂離職協議時,公司只給予極少量的經濟補償,遠低于法定標準,而員工由于急于離職或者缺乏法律知識,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就簽訂了協議。這種情況下,協議就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員工可以要求撤銷。
3、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如果員工在簽訂離職協議時,對協議中的關鍵內容存在重大誤解,也可以主張撤銷協議。
比如,員工誤以為離職協議中的經濟補償是稅后金額,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支付的是稅前金額,導致員工實際到手的經濟補償遠低于預期,給員工造成了較大損失。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協議。
三、反悔的注意事項
1、及時主張權利
如果員工認為離職協議存在上述可撤銷的情形,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協議。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員工將無法再主張撤銷協議。
2、收集證據
要證明離職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情形,員工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與用人單位溝通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支持員工的主張。
3、協商優先
在發現離職協議可能存在問題后,員工可以先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看是否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修改協議內容。如果協商不成,再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離職協議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在簽訂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時向用人單位咨詢或者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不要因為急于離職或者疏忽大意,而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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