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三級法院在審理涉及康強相關案件中涉嫌嚴重違法采信非法證據及瀆職行為的嚴正通告與刑事控告
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政法委員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昌區人民法院、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并抄送社會公眾媒體
控告人:康強
聯系方式:[填寫有效聯系方式]
日期:[填寫提交日期]
被控告對象
1. 涉嫌枉法裁判、瀆職的司法工作人員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X)鄂民終6171號案承辦法官 曾誠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X)鄂01民終2010號案承辦法官 李冰城
- 武昌區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承辦法官 王奎
2. 涉嫌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的民事主體
- 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
- 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
一、 事由
控告人康強在與上述民事主體的系列民事訴訟中,武昌區、武漢市、湖北省三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法律規定,故意采信對方偽造的非法證據,拒不履行調查取證法定職責,作出明顯不公的判決、裁定;相關民事主體偽造關鍵證據、虛構案件事實,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控告人合法權益遭受重大侵害,司法公信力被肆意踐踏。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捍衛法律尊嚴,現依法提出嚴正通告與刑事控告。
二、 基本事實與違法核心
(一) 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三級法院法官故意采信偽造證據,罔顧事實枉法裁判
控告人康強與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案號:武昌區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武漢中院(202X)鄂01民終2010號、湖北高院(202X)鄂民終6171號],對方為達到非法賴賬、騙取超額賠償的目的,惡意偽造住院費用清單、夸大傷情診斷結論等關鍵醫療證據。
前述偽造證據的違法事實,已由武昌區衛生健康局出具的核查情況說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內部存檔病歷等材料予以佐證,證據確鑿充分。
但三級法院承辦法官對此視而不見:
1. 武昌區法院承辦法官王奎,在一審中對該明顯偽造的證據未依法審查排除,反而將其作為定案核心依據;
2. 武漢市中院承辦法官李冰城,在二審程序中未履行事實審查法定職責,直接維持一審錯誤判決,放任非法證據效力延續;
3. 湖北省高院承辦法官曾誠,在再審(或相關審判監督程序)中,無視控告人提交的證據偽造佐證材料,以“誰主張誰舉證”為由駁回控告人合法訴求,實質上將偽造證據合法化,縱容虛假訴訟行為。
上述裁判行為絕非“事實認定分歧”,而是違背證據裁判原則、公然踐踏司法公正的枉法裁判行為。
(二) 物業服務糾紛案中,承辦法官拒不履行調查取證職責,程序違法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控告人康強與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湖北分公司的物業服務糾紛一案[案號:武昌區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對方辯稱“康強擅自進入封閉場所”“驅離行為合理合法”,卻又自相矛盾地主張“未實施強制驅離”。
為還原案件真相,控告人向法庭提交了關鍵監控視頻的存儲地點、調取線索,并依法書面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當主動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但承辦法官王奎在收到明確調取申請及線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調查取證職責,直接以“控告人舉證不能”為由作出不利判決,導致案件核心事實無法查清,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與職務瀆職。
(三) 行政訴訟中,武昌區法院違法裁定不予立案,剝奪控告人法定訴權
控告人因相關民事糾紛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針對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依法提起三起行政訴訟。武昌區人民法院在未對起訴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違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立案登記制的規定,剝奪了控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三、 控告主張與法律依據
(一) 對民事主體提起刑事控告,請求立案偵查
1. 控告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涉嫌虛假訴訟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本案中,兩公司偽造醫療證據、虛構案件事實,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2. 控告相關人員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對參與偽造醫療文書、篡改證據材料的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求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積玉橋派出所、珞珈山派出所等涉案行為地公安機關)對上述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并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
(二) 對涉案法官提起瀆職控告,請求啟動問責與調查程序
1. 請求追究涉案法官徇私枉法罪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偽造的證據予以采信,作出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請求檢察機關對曾誠、李冰城、王奎三名法官的枉法裁判行為立案偵查。
2. 請求啟動司法問責與紀檢監察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昌區人民法院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三名法官的違法審判、瀆職行為啟動問責程序,作出紀律處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人。
(三) 要求糾正錯誤裁判,保障控告人訴訟權利
1.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基于非法證據作出的全部錯誤判決、裁定,對系列案件再審改判;
2. 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昌區人民法院違法不予立案的三起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監督,責令其依法立案審理,保障控告人法定訴權。
四、 嚴正聲明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是執掌司法權的“守門人”。本案中,三級法院承辦法官將偽造證據奉為定案依據,將法定程序視同虛設,不僅嚴重侵害控告人合法權益,更是對法律尊嚴的公然挑釁,對全社會司法信仰的沉重打擊。
控告人康強堅信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在此鄭重聲明:絕不接受基于非法證據的任何錯誤裁判,必將窮盡一切合法途徑,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直至正義得以伸張。
控告人已整理全套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列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原件;對方偽造證據的比對材料;武昌區衛健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據核查說明;證據調取申請書及法院簽收記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裁定書等,前述材料均已備存,可隨時向相關機關提交。
特此通告并控告!
控告人(簽字捺印):康強
日期: 2025年XX月XX日
附:證據材料清單(共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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