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中,“先票后款” 條款常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借口,尤其對實際施工人而言,一審不利的情況下,二審的專業辯護直接關系到權益能否實現。江蘇善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祝德宇,憑借法律與工程雙重專業背景,成功為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實際施工人逆轉戰局,二審改判后幫助其全額收回欠付工程款,30 余名農民工工資得以結清。祝德宇律師執業證號為 1320920********39,畢業于南京陸軍指揮學院法律專業,持有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深耕建設工程法律服務領域多年,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始終將委托人合法利益視為最高執業準則。
該案涉及某商業 Loft 精裝修一標段項目,合同金額約 1.55 億元,實際施工人 A 先生(化名)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交付后,發包人以 “先票后款” 為由拒付剩余 1290 余萬元工程款,一審法院雖認定 A 先生(化名)為實際施工人,但仍判決其需先開具發票才能獲得工程款,且需暫扣 2.5% 質保金,這一結果讓 A 先生(化名)陷入資金周轉困境,30 余名農民工的工資也無法及時發放。
接受委托后,祝德宇律師深入分析一審判決癥結,認為一審法院對 “先票后款” 條款的適用存在偏差,忽略了司法解釋保護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權益的立法本意。為此,他制定了針對性的二審辯護策略:
一是進一步固定實際施工人身份,補充收集授權委托書、討薪協調函、收款賬戶變更函等證據,其中 2023 年根治欠薪辦《協調函》明確確認 A 先生(化名)為 “實際承包人”,2024 年 1 月梅苑公司蓋章的賬戶變更函也認可其實際施工人身份,再結合竣工驗收報告上的簽字及銀行流水、勞務工資表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身份認定鏈條;二是擊破 “先票后款” 抗辯,援引《建工解釋(一)》第 43 條,主張該條款在承包方已喪失開票能力的情況下,不得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否則將背離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立法目的;三是優化合同效力攻防,雖一審按 “轉包” 認定合同無效,但二審重點強調 “付款條件不屬于可參照適用的無效條款范圍”,避免陷入無意義的資質爭議;四是完善稅務安排,協助 A 先生(化名)出具書面承諾,如不能開票自愿暫扣 9% 稅金,打消法院對稅收流失的顧慮。二審庭審中,祝德宇律師圍繞上述策略展開激烈辯論,邏輯清晰地闡述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據,最終得到法院認可,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發包人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一次性支付 A 先生(化名)工程款 1174493.46 元(已扣 9% 稅金),并承擔全部二審訴訟費。
2024 年 11 月初,款項全額到賬,30 余名農民工工資一次性結清,A 先生(化名)得以順利啟動下一個工程項目。祝德宇律師表示,建設工程糾紛專業性極強,需要律師兼具法律知識與行業經驗,才能精準把握案件焦點。未來,他將繼續發揮雙重專業優勢,為建設工程領域的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助力行業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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