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是《關稅法》解讀系列(5),對第七條、第八條的解讀。重點介紹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職責和保密相關規定的理解,并拓展介紹稅政調研,以案例形式解析保密和如實申報義務的關系。個中觀點僅為一家之言,難免存在不足之處,誠望廣大讀者不吝指正。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關稅工作重大規劃,擬定關稅改革發展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審議重大關稅政策和對外關稅談判方案;
(三)提出《稅則》調整建議;
(四)定期編纂、發布《稅則》;
(五)解釋《稅則》的稅目、稅率;
(六)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實施國務院決定的其他關稅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法條解讀】本條是關于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的職責規定,本條是2003版《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條的修改條款,以分項的形式更為清晰的表述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職責。行政法律關系中,了解、厘清主管的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有助于及時獲取政策、制度變化信息,在遇到問題時快速找到對應解決機構、獲取解決方案。
關稅相關制度技術性強且稅目、稅率等調整較為頻繁,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直接承擔相關工作過于繁瑣也不便于快速應對實際形勢變化,故設立稅委會承擔具體管理工作。稅委會最早成立于1985年,為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成員為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的負責人。稅委會辦公室為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目前設在財政部,與財政部關稅司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
稅委會的前兩項職責主要是從國家宏觀調控層面上的,如對我國當前自我研發能力欠缺但產業發展亟需的某行業進口產品研究實施進口暫定稅率或減免稅政策,對我國已能夠自我研發但競爭力還需要提高的某行業相關進口產品取消暫定稅率給予適當保護,在雙邊、多邊貿易協定談判中對不同行業領域采取不同關稅減讓或不減讓安排等等,在此不做詳述。
一、《稅則》的調整與編纂、發布。
《稅則》的常規調整主要包括對稅目的調整和對稅率的調整,常規調整期限為1年,每年1月1日起適用當年版本的新《稅則》。在年度中間可能會因為實施新生效的優惠貿易協定、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或是臨時關稅措施等單獨發布調整規定,并將調整事項統一編入次年生效的《稅則》。
對稅目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新增稅目,如根據經濟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將進出口貿易量達到一定水平的某種商品單列,或是將因國內外市場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區別對待的某種商品單列,以便于進出口征稅和監管統計等;二是合并或刪除稅目,如將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出口貿易量萎縮甚至消失,已不再具有單獨征稅、統計意義的某種商品合并到其他稅目中等。
對稅率的調整主要包括對某一稅率本身的調整(通常是調低,如根據RCEP關稅減讓承諾,降低RCEP項下協定稅率等),新增或取消某一稅率(如新增對美報復性措施關稅稅率,取消進口暫定稅率)等。
此外,還有根據WCO《商品名稱編碼與協調制度》的調整,對《稅則》中的歸類規則、類注、章注等進行的調整等。
《稅則》調整內容和方案來源主要有兩條渠道,一是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最新變化和規定(如對國家支持的高精特新技術產業相關商品實施暫定稅率等)、履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相關義務(如加入WTO的降稅承諾、RCEP項下的關稅減讓計劃、據WCO《商品名稱編碼與協調制度》的調整等)等做的調整;二是根據相關稅政調研搜集的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調整價值的行業、企業的具體需求而做的調整,如2023年《稅則》新增的“白茶”、“茉莉花茶”稅目便得益于福州海關、地方農業局等稅政調研推動。[2]這也是企業合法表達訴求,爭取國家關稅政策支持的重要渠道。
需注意,稅委會主要是提出《稅則》調整建議,決定權根據不同調整項目在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詳見本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稅委會可直接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范圍、稅率和期限。
二、解釋《稅則》的稅目、稅率。
根據《立法法》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稅則》與《關稅法》其他法律條文不同,它是由稅目、稅率及對應適用規則組成的龐大表格和說明,需要解釋的內容主要是稅目、稅率的設置、調整、適用規則,技術性很強且變化相對頻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雖然其開會頻率較全國人大高,但實踐中很難直接就前述技術性問題進行立法解釋。以法律的形式將解釋權授權給稅委會更便于《稅則》的實際執行。
三、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實施國務院決定的其他關稅措施。
反傾銷(Anti-dumping Measures)、反補貼(Countervailing Measures)、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是WTO規則中允許進口國在本國產業受到實質貿易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等情況下采取的反制措施。執行這三類措施需要商務部先根據申請或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向稅委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或保障措施關稅的建議,稅委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是否征收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關稅措施,主要有《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對等原則停止適用最惠國稅率或是協定稅率、第十八條規定的報復性關稅(Retaliatory tariff)等。
每種稅率具體如何適用將在后續對應條文中具體分析。
【重點拓展】善用海關稅證調研,助推行業、企業發展。
稅政調研是進出口企業可以參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制定和稅收政策調整、爭取對行業、企業更有利政策支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海關通常每年初開始宣傳、征集相關稅政調研課題,2季度左右企業向屬地隸屬海關提交需求和相關調研報告,經海關內部流轉審核后提交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綜合全國海關提交的報告和國家經濟政策等選取影響范圍較大、具有典型代表性等需進一步調研的課題,經實地調研行業、企業、進行深度研究后,將選取的建議報告提交稅委會進一步審議,由稅委會研究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建議調整事項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可建議調整的事項包括:
(一)對稅目的調整。包括增刪、修改、調整本國子目等。品目、子目的調整也可提出,但因跟國際接軌,稅委會審議后不能直接報批修改,需進一步推動WCO修改《商品名稱編碼與協調制度》后再進行國內轉版。
(二)對關稅稅率的調整,包括增刪、升降進出口暫定稅率、調整出口關稅等。
(三)對出口退稅率的調整:提升、降低出口退稅率。
(四)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率的調整:升降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
(五)對進出口監管證件的調整:取消、增設進出口監管證件、調整進出口監管證件適用范圍等。
(六)其他,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正面清單調整、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限額、限量調整等。
第八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條解讀】本條是對海關工及其作人員工作紀律的限制規定,是2003版《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七條的修改條款,在原有的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新增了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規定。
一、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理解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可見,認定商業秘密需要3個要素,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要具有商業價值,三是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交的確認關稅的征收要素如價格、認定歸類所需的技術材料、認定原產地需要的商品生產、銷售資料等,均有可能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卻不一定采取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密措施。實踐中傾向于將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處獲取的前述信息也認為應當保密,但如出現爭議時需適用本條,建議嚴格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去界定和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個人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第一款,“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主要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和旅客攜帶、郵遞物品進境等情形中會涉及。
二、對“依法予以保密”的理解
“依法予以保密”,是指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保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海關提供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信息,則必須提供。如,公安部門調查走私刑事案件,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海關提供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商業秘密的材料的,海關應當依法提供。
同時,本條規定并未限制海關分析、處理、使用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海關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對獲取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進行數據處理,如分析相同地址不同身份證號人員在全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平臺的購買記錄以便篩查走私違規風險等。
【實用案例問答】保密與如實申報
問:海關發現甲公司申報的進口貨物存在歸類錯誤風險,要求甲公司補充提供關于進口貨物研發設計、功能用途等歸類要素的材料,該進口貨物為海外某公司的最新專利產品,甲公司根據相關法律和公司規定將其技術材料定為商業秘密,甲公司可以拒絕向海關提供嗎?
答:不能。雖然《關稅法》刪除了2003版《進出口貨物關稅條例》中關于“納稅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資料”的相關規定,但如實申報并納稅仍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根據《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海關可以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境物品的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進行確認”,甲公司包含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是海關確定商品歸類所需,應當如實提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釋義,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財政部關稅司、海關總署政法司、關稅司編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第32頁。
[2]參見https://mp.weixin.qq.com/s/VKn507EywA94tQKNGLSQJw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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