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案情:K女士在S省T市X縣開辦了甲旅行社乙營業部(甲旅行社在S省Z市),并且申辦了營業執照,并且刻制了“X縣甲旅行社”的公章。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間,K女士發布不同的旅游線路,每條線路都以市場極低的價格實際招徠游客,與一百多人簽訂旅游合同,合同蓋有“X縣甲旅行社”公章(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無該實體企業),并且開具發票并蓋“X縣甲旅行社”的公章。在這個期間,也有部分游客分別向X縣文旅局、X縣公安局派出所舉報、報案,K女士在處理過程中多采取退還“旅游團款”或者與報名旅游者開具欠條等方式應對舉報、報案。后于2025年6月,有二十多名旅游者圍住K女士的旅行社營業部店鋪并且報警,公安接警后及時處理,并且X縣文旅局在調查K女士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過程中存在合同詐騙等違反刑法的情形依法移送X縣公安局,X縣公安局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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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關注點:
(1)K女士私自刻制“X縣甲旅行社”是否會影響旅游者的判斷。
(2)K女士私自刻制“X縣甲旅行社”是否屬于刑法中的私刻印章行為。
(3)如果合同詐騙不成立,是否違法屬于其他違反刑法的行為。
探討內容:
(1)K女士的行為是否屬于合同詐騙。
(2)提出建議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該注重收集哪些證據。
(3)針對K女士退還部分“旅游團款”后,是否還屬于合同詐騙存在進行辨析。
一、案情分析:K女士的行為是否屬于合同詐騙?
根據提供的案情,K女士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但需結合具體要素進行深入分析。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的構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以下從案情關鍵點逐項分析:
(1)欺騙行為的存在:
K女士刻制并使用“X縣甲旅行社”公章,但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無此實體企業,這表明她虛構了合同主體身份。旅游合同和發票均蓋有此公章,直接誤導游客相信其與正規旅行社簽約。
以“市場極低的價格”招徠游客,可能低于成本價,這種價格策略常被視為詐騙誘餌,暗示無真實履行合同的意圖,而是為了快速吸收資金。
綜上,K女士的行為符合“虛構事實”的欺騙要素。
(2)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的核心。K女士在部分游客舉報后退還團款或開具欠條,這可能被辯解為“事后補救”,但整體模式需綜合判斷:
時間跨度長(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涉及一百多名游客,金額可能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根據2022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即可能立案)。
退款行為集中在舉報、報案后,屬于被動應對,而非主動履行合同。這暗示其初始意圖可能是利用新游客資金支付舊游客退款,類似龐氏騙局,維持騙局延續。
極低價格招徠本身可能表明無盈利可能,從而強化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盡管有退款,但K女士的整體行為模式更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經營不善。
(3)數額和后果:
涉及一百多名游客,且最終導致二十多人圍堵報警,說明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符合“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特征。
(4)初步結論:
K女士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但需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確認非法占有目的和具體數額。
二、針對三個關注點的分析
(1)K女士私自刻制“X縣甲旅行社”是否會影響旅游者的判斷?
是,嚴重影響旅游者的判斷。
在旅游合同交易中,公章是合同主體合法性和信譽的核心象征。游客通常依靠公章判斷旅行社的資質和真實性。K女士使用“X縣甲旅行社”公章,使游客誤認為其是甲旅行社(正規企業)在X縣的分支機構,從而產生信任。
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無此實體,表明公章純屬虛構,游客基于此誤解才簽訂合同并支付款項。這直接影響了旅游者的締約決定,屬于合同詐騙中的關鍵欺騙手段。
(2)K女士私自刻制“X縣甲旅行社”是否屬于刑法中的私刻印章行為?
是,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刑法》第280條第2款)。
《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X縣甲旅行社”并非真實存在的企業,K女士刻制該公章的行為屬于“偽造企業印章”。即使甲旅行社真實存在,但“X縣甲旅行社”未經授權刻制,也構成偽造。
該行為是合同詐騙的組成部分,可視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常被擇一重罪處罰(合同詐騙罪刑罰更重,可能以合同詐騙罪為主)。
(3)如果合同詐騙不成立,是否屬于其他違反刑法的行為?
是,即使合同詐騙不成立,仍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主要基于以下可能性:
1.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如果合同詐騙因證據不足(如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確)不成立,但K女士的欺騙行為導致游客財產損失,可能構成普通詐騙罪。兩罪區別在于合同詐騙強調“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但本案中旅游合同明顯屬于合同范疇,因此合同詐騙更貼合;若脫離合同語境,普通詐騙可作為備選。
2.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X縣文旅局已指出K女士“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根據《旅游法》和《刑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尤其是涉及巨額資金或多次違法)。
3.偽造印章罪(《刑法》第280條):如上所述,私刻公章本身獨立成罪,即使合同詐騙不成立,也可追究此罪。
4.其他可能:如涉嫌虛假廣告(《刑法》第222條)或集資詐騙(如果資金流向類似非法集資),但需根據資金用途進一步判斷。
綜上,K女士的行為至少構成偽造印章罪,且其他罪名可作為備選。
三、建議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注重收集的證據
公安機關應以合同詐騙罪為偵查重點,同時兼顧其他罪名可能性,收集以下證據:
(1)主觀方面證據(證明非法占有目的):
K女士的供述和辯解:重點詢問其經營意圖、資金用途、為何使用虛假公章、低價策略的原因、退款動機等。
資金流向證據:收集K女士銀行賬戶流水、支付寶/微信支付記錄,查明收取的團款是否用于個人消費、還債或高風險投資,而非旅游服務成本(如酒店、交通預訂記錄)。
經營狀況證據:調取甲旅行社乙營業部的營業執照、納稅記錄、成本核算資料,證明其低價是否低于成本,無盈利可能。
游客證言:詢問游客關于K女士在簽約時的承諾、服務提供情況、退款過程,印證其欺騙性。
(2)客觀方面證據(證明欺騙行為和損失):
合同和發票原件:收集所有旅游合同、發票,重點驗證“X縣甲旅行社”公章的偽造性(與市場監管部門核實記錄比對)。
公章偽造證據:委托鑒定機構對公章進行真偽鑒定;收集K女士刻制公章的憑證(如刻章店記錄或電子痕跡)。
價格和宣傳證據:提取K女士發布的旅游線路廣告、宣傳材料,證明其“極低價格”屬虛假或誤導。
損失數額證據:統計游客支付的總金額、已退款金額、未退款金額,制作明細表,達到“數額較大”標準(2萬元以上)。
(3)主體和情節證據:
主體資格證據:收集甲旅行社乙營業部的營業執照,但同時證明“X縣甲旅行社”不存在(市場監管部門書面證明)。
舉報和處理記錄:從X縣文旅局、派出所調取歷史舉報、報案記錄及K女士的退款欠條等,證明其多次逃避責任的情節。
社會影響證據:收集2025年6月報警記錄、現場照片、游客陳述,證明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
(4)其他罪名關聯證據:
非法經營證據:從文旅局獲取“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認定文件。
偽造印章獨立證據:固定刻章過程證據(如證人證言、監控錄像)。
四、總結
K女士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私刻公章是影響旅游者判斷的關鍵欺騙手段,且本身構成偽造印章罪。公安機關應全面收集主觀目的、資金流向、公章真偽等證據。如果合同詐騙因退款等因素難以認定,可轉向非法經營罪或偽造印章罪偵查。建議優先以合同詐騙罪深入調查,注重證據鏈的完整性。
申明:
(1)以上為模擬案情,如有雷同請勿對號入座,且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可參考,不可作為任何依據。
(2)如果不同建議,可在下方留言、評論,將認真對待批評建議。
(3)下一期計劃從旅游者能否刑事自訴,如果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進行模擬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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