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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齡老人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與計算常成為爭議焦點。實踐中,關于配偶是否具備被扶養人資格、生活費計算是否受死者年齡影響等問題,往往存在認知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為權利主張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此類糾紛中的核心法律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吳文鵬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資格認定標準與計算規則要點,供大家參考。
被扶養人資格認定標準
被扶養人資格的認定并非以親屬關系為唯一依據,而是需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實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界定了被扶養人的范圍,核心在于“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實質判斷。
1、配偶的被扶養人資格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間存在相互扶養義務,該義務為配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基礎。認定時需重點審查配偶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可通過殘疾證、勞動能力鑒定意見等證據佐證;同時需證明無其他生活來源,享有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的,通常不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2、其他近親屬的資格界定。被扶養人包括受害人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等成年近親屬。需注意,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與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并行不沖突,不能因被扶養人有子女贍養就否定其資格。
3、扶養能力的關聯審查。受害人自身需具備扶養能力,若受害人本身已喪失勞動能力,不具備扶養他人的條件,則其近親屬即便符合其他要件,也無法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規則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需遵循法定標準,核心依據為被扶養人自身情況,與死者年齡無直接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詳細規定了計算方式,同時需遵循總額限定原則。
1、計算年限的確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被扶養人,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該年限僅與被扶養人自身年齡相關,不受死者年齡及死亡賠償金計算年限影響。
2、計算標準與公式。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僅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具體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年限÷扶養人數。
3、總額限定規則。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此規則旨在平衡賠償義務人的責任與受害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賠償。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明確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其立法目的在于彌補被扶養人因受害人死亡喪失的扶養利益。主張該項費用時,需重點準備證明被扶養人資格及生活費計算依據的相關證據。若遇此類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合理主張權利,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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