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巴宜區衛健委為何不調查處理
中鐵廣州局違法造成楊勇死亡案?
姜文鵬書記:
現實名投訴西藏林芝市巴宜區衛健委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拒絕立案調查處理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反《職業病防治法》造成川藏鐵路項目部總工程師楊勇死亡事故案,嚴重影響投訴人申請楊勇死亡工傷認定,請求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一、主要情況:
1、關于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法造成川藏鐵路項目部總工程師楊勇死亡情況。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于2021年安排高原作業禁忌證腦梗死患者楊勇,到西藏高原林芝市巴宜區魯朗鎮川藏鐵路項目部擔任總工程師,嚴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第2款、第三十五條第2款、《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第3.4條、第4.6.1條、第9.8條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楊勇在川藏鐵路項目部3年多工作期間,經常到2800多米的川藏鐵路項目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經常翻越4000多米的色季拉山,往返項目工地與林芝市區,由于高原環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造成楊勇原有病情逐步惡化,危及生命。楊勇于2024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在川藏鐵路項目部開會時突發疾病,經林芝市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梗死。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不接受楊勇家屬提出的申請航空公司拆掉客機上的6個座位,空運楊勇到低海撥地區廣州、成都醫院救治的要求,錯誤的采取救護車陸路長途運輸的方式,先將楊勇從海撥2500米的林芝市人民醫院轉到海撥3600多米的拉薩市西藏軍區總醫院救治,后從拉薩市走318國道,將楊勇轉到成都華西醫院救治,行程2000多公里38個小時,翻越幾十座4000米以上的高山,加重楊勇病情。楊勇在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6時入華西醫院,在該醫院急診科留觀室滯留13小時后,于當天下午7時許死亡。
楊勇突發疾病死亡后,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堅稱楊勇屬于因病正常死亡,故意隱瞞楊勇死亡事故不報告,拒絕承認楊勇死亡屬于衛生責任事故,拒絕承認存在違法行為,拒絕申請楊勇死亡工傷認定,逼迫楊勇家屬在失去親人極度悲傷、身處林芝高原環境嚴重缺氧危急生命、缺少法律醫學等專業知識的情況下,簽訂放棄采取訴訟、仲裁等一切手段主張一切合法權益的補償和解協議,否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關于訴稱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法的主要法律依據和證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第2款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第9.8條明確規定: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屬于高原作業職業禁忌證。AI解答得出結論:腦梗死疾病是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腦梗死疾病屬于高原作業職業禁忌證。
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包括投訴人與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達成的《補償協議》、林芝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CT檢查結果、華西醫院急診留觀費用清單、死亡證明、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職工江潯提供的微信視頻,均證明楊勇在項目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梗死疾病,死于腦梗死疾病,楊勇生前患有腦梗死疾病,用人單位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于2021年安排楊勇到高原地區川藏鐵路項目部擔任總工程師。
3、關于巴宜區衛健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投訴人周新玲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于2025年6月13日向巴宜區衛健委呈報《關于調查處理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法安排高原作業禁忌證患者楊勇到川藏鐵路項目部工作造成死亡事故的訴求》。同年8月21日,投訴人周致遠專程前往林芝市,與巴宜區衛健委主任陳波、二級主任科員高小杰當面匯報情況,表達訴求,巴宜區衛健委拒絕履行職責。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予以初步調查或者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案情復雜的,經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日。
鑒于巴宜區衛健委拒不立案調查處理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反《職業病防治法》造成楊勇死亡案,投訴人周新玲于同年8月22日、9月16日兩次申請行政復議。巴宜區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于10月2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巴宜區衛健委30日內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對投訴人周新玲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
因巴宜區衛健委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巴宜區政府接到投訴申請后,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責令履行通知書》,責令巴宜區衛健委10日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在此情況下,巴宜區衛健委被迫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答復意見書》,答復申請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存在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巴宜區衛健委接到投訴申請后長達6個多月堅持不回復、不履行法定職責。在巴宜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責令履行通知書》的巨大壓力下,巴宜區衛健委堅持不予立案調查楊勇死亡事故案,背后必有地位更高、權力更大的領導作后盾,干預巴宜區衛健委調查處楊勇死亡事故案。
4、關于申請楊勇死亡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投訴人認為,楊勇死亡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工傷認定條件。楊勇系在用人單位川藏鐵路項目部工作崗位開會期間突發腦梗死疾病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的事實清晰。二是符合工作原因的工傷認定條件。高原作業禁忌癥腦梗患者楊勇在用人單位川藏鐵路項目部工作三年多時間,由于高原環境缺氧嚴重傷害大腦,導致楊勇突發腦梗死,經搶救無效死亡。腦梗死是缺血性卒中的總稱,主要由腦部供血不足導致腦組織缺血、缺氧性壞死,血管條件較差,如動脈硬化、血管狹窄。高原地區空氣稀薄、氧氣含量低,正常人體需通過增加呼吸頻率和心率來適應低氧環境。腦梗死患者的腦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的狹窄、硬化或側支循環代償能力下降,低氧環境會進一步加重腦部供血不足,增加腦梗死復發或癥狀加重的風險。三是符合用人單位過錯責任的工傷認定條件。第一,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關于“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禁忌的作業”、《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于2021年安排高原作業禁忌癥腦梗患者楊勇,到西藏高原擔任川藏鐵路項目部總工程師。第二,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第2款關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第3.4條、第4.6.1條、第9.8條等有關規定,在健康檢查中未采取針對性顱腦CT檢查技術排查有無腦梗死患情,客觀上導致了楊勇在不適宜高原工作的身體狀況下長期從事嚴重缺氧的高原工作,這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第三,楊勇用生命證明,死于腦梗死,生前患有腦梗死疾病,按照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在嚴重缺氧的高原環境作業三年多時間。因巴健委衛健委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影響投訴人申請楊勇死亡工傷認定。
二、訴求:
1、請求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巴宜區衛健委及時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責,立案調查處理周新玲投訴申請的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違反《職業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等規定造成楊勇死亡事故案。
2、請求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責令巴宜區委、巴宜區紀委監委對巴宜區衛健委主任陳波、二級主任科員高小杰等責任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將陳波、高小杰等責任人調離巴宜區衛健委工作崗位。
三、說明:
投訴人周新玲是死者楊勇的妻子,漢族,現年50歲,湖北省宜昌市人。投訴人周致遠是周新玲的哥哥,漢族,現年62歲,湖北省宜昌市人。
楊勇于1991年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原鐵道部大橋局,在中鐵工作34年,先后三進西藏工作,累計在西藏工作12年,為西藏交通建設作出了貢獻,終因積勞成疾,年僅56歲離開了這個世界。如今,楊勇在攻學博士的兒子失去了父親,80多歲的母親失去了兒子,年僅50歲的妻子失去了丈夫。用人單位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的領導為了自身利益,四處活動,推卸責任。巴宜區衛健委拒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影響楊勇死亡工傷認定。在此,懇請上級領導給予同情和關照,力爭楊勇為川藏鐵路建設獻出年僅56歲的寶貴生命后,楊勇家屬能享受到國家按照工傷待遇給予的關懷和溫暖。
謝謝領導。
投訴申請人:周新玲周致遠
二O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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