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周偉作為申請人獲批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即一號房屋)。
因其籌備婚禮事務繁忙,委托親戚林靜代為辦理購房手續:包括簽署合同、支付首付款7萬余元、辦理25萬元銀行貸款等。
此后,林靜每月向周偉的還貸賬戶轉賬約1700元,持續十余年,并對房屋進行裝修后入住。所有購房文件原件由其保管。
2019年,周偉因子女上學需要,要求收回房屋,并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8.7萬元,辦理了解押手續。
林靜隨即起訴,主張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關系,要求確認其為房屋所有權人并辦理過戶。
周偉堅決否認:
雙方從未約定借名;
首付款系其向林靜的借款;
月供系林靜支付的房屋使用對價(即房租);
因信任親屬關系,未及時收回購房資料;
房屋自始歸其所有,僅是暫借林靜居住。
雙方均承認:無任何書面借名協議。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靜全部訴訟請求;
? 確認周偉為一號房屋唯一合法所有權人。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從物權法和證據規則出發,作出三點關鍵認定: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號房屋自2008年起即登記在周偉名下,對外產生法律效力。林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房屋登記狀態卻長期未主張權利,應視為接受該安排。
借名買房需以“合意”為核心要件:
林靜雖能證明出資、還貸、裝修及占有,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曾達成“借名購房”的合意。
相反,周偉對各項資金往來作出了合理解釋(借款+房租抵扣),且符合親屬間常見互助模式。
長期不行使權利,構成權利懈怠:
一號房屋自2013年起已滿五年,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若真存在借名關系,林靜在長達六年時間內未要求過戶,明顯違背常理,法院據此質疑其主張的真實性。
法院強調:
“在無書面協議、無明確合意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出資和居住事實,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否則,將嚴重損害交易安全與產權穩定性。”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登記人成功捍衛產權提供了清晰路徑,也警示出資人誤區:
“我出錢就是我的”是最大誤解:
法律上,出資可能構成借款、贈與、借用等多種關系。沒有“借名合意”,出資只是債權,不是物權。
房產證在誰手里不重要,登記在誰名下才關鍵:
即使所有原件由出資人保管,在無合意情況下,法院仍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可過戶時不行動,等于放棄權利:
政策限制解除后長期沉默,會被視為對登記狀態的認可。權利要及時主張,沉默即失權。
? 對名義人的建議:
若曾允許他人代持或暫住,保留溝通記錄(如微信、錄音)證明僅為借用;
在子女入學、拆遷等節點前,主動收回房屋控制權;
遇到訴訟,重點攻擊對方“合意缺失”與“權利懈怠”。
注:法律保護的是依法登記的權利人,而非事后主張“實際出資”的人。
本案周偉雖多年未管房屋,但因產權清晰、抗辯有力,最終守住合法財產。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代理名義人應對借名糾紛,擅長通過登記效力、舉證責任捍衛客戶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