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本應該是消費者喜提新車的好時節,然而湖州的王女士卻遭遇了煩心事。她訂購了一輛心儀的車型,卻沒想到陷入了漫長的等待與糾紛。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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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根據王女士的描述,11月19日,她在捷途汽車杭州某體驗中心,看中了一款旅行者2026款2.0TD XWD征服者,指導價17.99萬元。銷售告知她需線上交2000元、線下交3000元,共計5000元定金。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2025年12月份交車,且銷售經理當時稱附近有車可調,很快就能到店。然而,店里當時只有基礎款現車,王女士聽信銷售經理的話,便付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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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媒體采訪時,她不僅沒見到車的影子,廠家也未排單。1月9日,銷售發來語音稱,車子廠家沒有生產計劃,整個浙江都沒有現車,若想要該配置車型只能等。王女士提出退款,卻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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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認為,店方以此為由稱她退車違約,在聯系廠家400客服熱線投訴后,店方只退回了線上下定的2000元,線下的3000元未退。王女士隨即提出,不僅要拿回5000元定金,還要求賠償金。店方則回復稱,車輛需廠家排產,到貨時間由廠家決定,還曾提出全國調車,但因王女士誤會,未有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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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稱退款有流程,約定7個工作日解決
面對店方的態度,王女士表示,已無心繼續糾纏,也不想再在該店購車,要求盡快走退車流程。店方經理直言,退款流程正在進行,會按照王女士實際交付的金額退款,但需要找集團老總審批,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公司批過的自然就退掉了。經雙方現場進一步溝通,最終約定在7個工作日內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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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店方因廠家沒有排產導致新車無法交付,是否存在違約?如店方依然無法按時退回定金,消費者又應該如何維權?
律馳駕道觀點
購車合同履行與定金退還糾紛法律分析
本案圍繞消費者購車以后因車輛沒有按時交付引發的定金退還爭議,核心涉及合同履行的責任認定、定金罰則適用以及消費者維權路徑等關鍵問題。具體爭議焦點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銷售方以廠家未排產為由主張免責是否成立;二是定金退還的范圍與條件應如何確定;三是銷售方提出全國調車方案是否影響消費者的解除權。以下將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詳細分析。
一、銷售方能否以“廠家未排產”為由主張免責?
本案中,銷售方主張車輛無法交付系因廠家未排產,自身無過錯,故不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否則合同相對方不得因第三方原因免除自身責任。
銷售方作為與王女士直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負有按約定時間交付車輛的義務。廠家排產屬于銷售方內部供應鏈環節,其不能以此對抗消費者。銷售方在締約時聲稱“附近有車可調”“很快就能到店”,進一步強化了其按時交車的承諾。因此,銷售方以廠家原因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二、定金應全部退還還是部分退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因銷售方違約導致車輛無法交付,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王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銷售方雙倍返還定金。
銷售方僅退還線上支付的2000元定金,而拒絕退還線下支付的3000元,該做法于法無據。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時成立。無論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支付,均為王女士履行的定金給付義務,應視為同一筆定金。銷售方無權單方面將定金分割處理。王女士不僅有權要求返還全部5000元定金,還可依據定金罰則主張銷售方額外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賠償。
三、銷售方提出“全國調車”是否影響消費者解除權?
銷售方在糾紛過程中提出可通過全國調車方式履行合同,但此方案并未在合同訂立時明確約定,也未在交車期屆滿前實質性落實。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明確約定交車時間為2025年12月,銷售方已構成遲延履行。王女士簽訂合同是基于對12月提車的合理期待,銷售方事后提出的調車方案已超出原合同的約定時間,且未承諾具體到車時間,不足以彌補其違約行為。因此,王女士仍有權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定金及賠償。
綜合以上分析,在本案糾紛中,銷售方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按約交付,其主張的免責事由難以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消費者王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據定金罰則主張雙倍返還定金。該案例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秉持誠信原則,審慎承諾,并對自身的履約能力負有充分保障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消費者而言,在簽訂合同前明確約定交車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是預防類似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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