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展勞務派遣、勞務服務外包業務,虛開發票1.5億元,獲刑三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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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張某甲為牟利,先后注冊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未開展勞務派遣、勞務服務外包業務的情況下,以收取2%服務費方式,向上海K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800余份,金額合計人民幣1.5億余元。經查,被告人張某甲獲利人民幣70萬元。
2024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審理期間,被告人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也預繳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確保國家對增值稅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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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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