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海淀區人民政府發布三則征地公告
涉及溫泉鎮太舟塢村、西北旺鎮屯佃村和六里屯村
土地用途為S12主干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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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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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2號-溫泉鎮太舟塢村
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實施的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已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京政地字〔2025〕25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相關規定,現將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設單位: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名稱: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東路,東至鄧莊西路。
二、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征收土地為海淀區溫泉鎮太舟塢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3.9547公頃。具體情況如下:
征收溫泉鎮太舟塢村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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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補償標準為77.7萬元/畝,征地補償費共計4609.164萬元,全部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14年已批準溫泉鎮太舟塢村實施整建制農轉非工作,本次征地項目不涉及農轉非人員安置情況。
五、征收土地范圍內不涉及海淀區溫泉鎮太舟塢村經濟合作社農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著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征地行為(見京政地字〔2025〕255號)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公告。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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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3號-西北旺鎮屯佃村
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實施的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已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京政地字〔2025〕25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相關規定,現將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設單位: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名稱: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東路,東至鄧莊西路。
二、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征收土地為海淀區西北旺鎮屯佃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6176公頃。具體情況如下:
征收西北旺鎮屯佃村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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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補償標準為77.7萬元/畝,征地補償費共計719.502萬元,全部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20年已批準西北旺鎮屯佃村實施整建制農轉非工作,本次征地項目不涉及農轉非人員安置情況。
五、征收土地范圍內不涉及海淀區西北旺鎮屯佃村經濟合作社農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著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征地行為(見京政地字〔2025〕255號)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公告。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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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4號-西北旺鎮六里屯村
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實施的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已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京政地字〔2025〕25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相關規定,現將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設單位:北京海融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名稱:海淀區鄧莊南路西延(翠湖東路-鄧莊西路)道路工程項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東路,東至鄧莊西路。
二、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征收土地為海淀區西北旺鎮六里屯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9.8445公頃。具體情況如下:
征收西北旺鎮六里屯村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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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安置方案
該項目用地中14.12畝位于永豐路段(原園清路)用地范圍內,2005年已完成征地補償,征地補償標準為10萬元/畝,征地補償費141.2萬元;剩余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為77.7萬元/畝,征地補償費10376.64075萬元。征地補償費共計10517.84075萬元,全部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20年已批準西北旺鎮六里屯村實施整建制農轉非工作,本次征地項目不涉及農轉非人員安置情況。
五、征收土地范圍內不涉及海淀區西北旺鎮六里屯村經濟合作社農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著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征地行為(見京政地字〔2025〕255號)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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