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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李文濤早年單位分配了一套公房——一號房屋(位于西城區),后來房改時他買下產權,成為唯一權利人。2016年,這套房子被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李文濤選擇貨幣補償,共拿到670多萬元拆遷款。
根據當時的安置政策,因一號房屋戶籍中有三人(李文濤、他兒子、他母親李秀蘭),且面積超過45平方米,可以申請購買兩套定向安置房:一套三居室(由李文濤本人購買),另一套兩居室則需以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名義申請。
由于李文濤已用完自己的購房指標,而母親李秀蘭作為戶籍人口,具備單獨申請兩居室的資格,母子商量后決定:由李文濤出全部錢,用李秀蘭的名義買下這套兩居室——即二號房屋(位于豐臺區)。
2019年12月,李秀蘭與甲置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銷售合同》,總價176萬余元。所有款項——包括購房款、維修基金、物業費、代辦費等,合計約179萬元——都是李文濤先打到李秀蘭賬戶,再由她轉付給開發商。
2021年,二號房屋辦下不動產權證,登記在李秀蘭名下,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為避免日后爭議,母子二人在2019年簽了一份《二號房屋相關說明》,寫明:
房屋是李文濤借用母親名義購買;
所有費用由李文濤承擔;
裝修和家具也由李文濤出資。
2021年,李秀蘭又手寫一份《承諾》,內容大意是:“我去世后,這套房歸李文濤,但他在我生前不能賣、不能趕我走。”李文濤也在上面簽了字。
但后來,李秀蘭把房產證和購房合同收走,還多次說:“房子寫我名字,就是我的,我想給誰就給誰。”李文濤擔心母親會把房子過戶給姐姐李文靜,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
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判令李秀蘭配合將二號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李秀蘭不同意,理由包括:
雙方沒有借名約定,《說明》其實是贈與;
房子能低價買到,全靠她的安置資格,她理應擁有產權;
《承諾》寫明“我死后才歸你”,現在過戶違反約定;
如果強制過戶,她晚年住哪兒?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確認李文濤與李秀蘭之間就二號房屋的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 駁回李文濤要求立即過戶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法院認可房子實際是李文濤買的,但目前還不能過戶。
法院說理
法院主要從三方面分析:
第一,有沒有借名買房的合意?
關鍵證據是那份《說明》。里面清楚寫著:“李文濤購買二號房屋,是以母親李秀蘭名義簽訂合同……全部費用由李文濤出資。”
這種表述直接說明:李秀蘭只是“掛名”,李文濤才是實際購房人。
李秀蘭說這是“贈與”,但既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把房子實際交付給他使用(她自己住著),法院沒采信。
第二,借名買安置房是否無效?
李秀蘭主張:定向安置房不能借名買。
法院認為:二號房屋雖然享受了政策優惠,但性質是“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不屬于法律禁止交易的類型。而且,這個購房資格本身來源于李文濤原有房屋的拆遷利益,用母親名義購買,是家庭內部對政策資源的安排,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借名關系有效。
第三,為什么現在不能過戶?
法院注意到,雙方后來簽了《承諾》,明確寫“母親去世后,房屋歸李文濤”。李文濤也簽字了。
這不再是單方面的聲明,而是雙方達成的新約定:過戶是有條件的——要等到李秀蘭去世,且李文濤履行贍養義務。
目前李秀蘭健在,也沒有證據證明她打算擅自處分房屋,所以過戶條件還沒滿足,法院不能強制現在過戶。
辦案體會
這個案子給我們幾點提醒:
第一,書面說明比口頭約定管用得多。
很多家庭覺得“母子之間不用寫那么清楚”,但一旦發生分歧,口說無憑。本案中,正是因為有那份措辭清晰的《說明》,法院才能認定借名關系。建議:即使是親屬間借名,也要寫清楚“誰出錢、誰是實際權利人、登記在誰名下”。
第二,購房資格不等于房屋產權。
對方強調“沒有我的資格,你買不到這房”。但法院區分得很清楚:資格只是獲取優惠的條件,不是產權來源。真正決定權屬的是出資、占有、使用和雙方的真實意思。全部房款、裝修、稅費都是李文濤出的,風險也是他在承擔,產權自然應歸他。
第三,后續承諾可能改變履行方式。
《承諾》雖然讓過戶暫時無法實現,但它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限制了李文濤現在確權,另一方面也約束了李秀蘭不得在生前擅自賣房或贈與他人。如果未來她真把房子過戶給姐姐,李文濤就可以憑這份《承諾》主張她違約,并要求提前確權。
總的來說,這個結果不算完美,但確認借名關系成立,已經解決了最核心的權屬爭議。只要李文濤繼續保障母親居住,同時留意房屋狀態,未來過戶的可能性很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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