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發布
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位于軌道交通3號線
長春市朝陽區紅旗街291號
省人防辦紅旗街人防工程
(原紅旗街人防商場)
整體出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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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的基本信息
公告號:吉長產權公發2026第83號
掛牌價格:306萬元
保證金(萬元):50萬元
自由報價起止時間:2026-01-30 09:00:00至2026-02-13 09:30:00
限時報價開始時間:2026-02-13 09:30:00
最小加價幅度:0.5萬元
報價周期:90秒
重大事項披露:
一、標的簡介: 出租標的為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位于軌道交通3號線長春市朝陽區紅旗街291號省人防辦紅旗街人防工程(原紅旗街人防商場),建筑面積為12489.20㎡(以測繪面積為準),無抵押,風暖、水電設施齊全,空調系統完備,無裝修,目前處于閑置狀態,項目成交后出租方可按期交付標的。
二、出租后的用途: 用于商業經營(具體經營范圍需經出租方允許),承租用途合法合規。
三、租賃年限、租金及租金增長幅度及交納方式: 1、租賃期限:10年 2、年租金掛牌價:306萬元 3、租金的交納方式:租金按年交納。成交后,交易保證金轉為部分成交價款(首年租金),項目成交后承租方需于2個工作日內簽署《成交確認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按成交價向產權中心支付成交價款及服務費作為首年租金,裝修期限為6個月,交付標的6個月后為正式起租日,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內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齊。 4、前五年租金按成交價格收取,后五年按成交價格上浮10%收取。 5、交付期限、起租日:成交價款結清后,承租方需于2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標的。
四、水、電、氣、熱、物業等相關費用的約定: 1.交付日前出租標的所欠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交付日之后的水、電、氣、熱、物業等其他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期內,承租方負責標的的維護、維修,費用自理。負責承擔租賃期內水、電費、燃氣和相關稅費以及供電、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及其產生的費用。
五、承租方需滿足的條件: 1、意向承租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標的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擅自將標的轉讓、入股或抵押,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標的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若需轉租標的,須提前向出租方提交書面報備申請,經出租方明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如違約,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出租方有權扣除履約保證金并單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因管理不當造成標的附屬設施損壞,承租方須按原樣進行維修或賠償。如承租方有需求對標的進行裝修或改造的,需在裝修、改造前向出租方提出申請,經出租方同意后可對標的進行改造、裝飾及裝修,但不得破壞標的建筑物整體結構框架及原有設施設備。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私自對標的進行改造視為違約,除限期恢復原貌以外還需向出租方賠付年租金20%的違約金。 4、承租方應保證租賃標的的四防安全(防火、防盜、防汛、防事故),一旦出現安全事故,造成財產及人身傷害等損失全部由承租方負責。 5、承租方除按年支付出租方租金外,承租方還需向出租方支付50萬元租賃保證金(標的交付前由承租方交納至出租方賬戶),《租賃合同》終止后,經出租方認定承租方無違約、無賠償等情況發生,由出租方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6、承租方須全面配合出租方關于地鐵線人防接駁通道工程建設等相關工作(建設時間為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租賃場地內用于施工材料堆放、機械設備停放、臨時施工通道搭建并配合設置安全圍擋及警示標識,協助施工單位做好施工期間的噪音、粉塵管控,以及配合管線遷移過程中的現場協調、區域臨時清理等工作。承租方須在出租方發出書面配合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明確配合方案并落實到位;涉及承租方經營調整(如營業時間變更、局部區域臨時封閉)的,須嚴格按通知要求執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若承租方未按本條約定履行配合義務,即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合同總金額的3% 每日計收違約金;若因承租方違約造成改造工程延誤或第三方損失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嚴重影響工程整體進度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同時沒收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因改造施工導致承租方直接經濟損失(如經營收入減少、場地恢復費用等)的,雙方按實際情況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認(例如場地費減免),未約定的損失部分視為承租方自愿承擔。 7、在承租方租賃期間內,如因戰時收回、征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終止《租賃合同》,出租方將剩余租金無息返還承租方。不另行支付違約金及承租方發生的例如維修、維護等各類相關費用。 8、租賃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本項目公告期及標的展示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租賃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在遞交受讓申請并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轉讓公告內容及租賃標的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租賃標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出租標的,即視為違約,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如承租方出現違約情形,承租方前期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暫時保留在產權中心賬戶,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用于彌補再次競價低于前次成交價的差額。若彌補差額后仍有剩余,或再次成交價高于此次成交價、不需彌補差額的,剩余部分返還給該承租方。若競買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項的,產權中心及出租方有向承租方追索的權利。 9、本租賃項目相關情況在上述條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實際情況為準,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詢處理,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擔。
六、期滿后的處置 合同期滿后由出租方收回標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設施設備由其在15日內自行拆走,逾期沒有拆走的視為放棄,出租方有權處置。 七、違約責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簽署租賃合同或未按期交納成交價款,均構成違約,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
編輯: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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