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米則資盜”是袁崇煥諸項死罪中爭議較大的一條,有人覺得這是明廷和崇禎推卸“己巳之變”責任的甩鍋,有人則認為這是袁督師暗通后金的鐵證。那么這兩種觀點,哪一個更接近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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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袁崇煥在高臺堡向喀喇沁(小部落聯盟,屬朵顏三衛的一部分)售賣糧食是事實,但并不存在背著朝廷“偷偷摸摸”一說。
遼東巡撫一職設置于正統朝,其“便宜行事”就包含“專司蒙古”。天啟七年改“遼東經略”為“薊遼督師”,也將原隸屬薊遼總督的遼東巡撫劃撥到了督師帳下,所以袁崇煥自然也握有“專司蒙古”之權。
雖然崇禎元年因財政拮據,崇禎拒絕了喀喇沁的求賑并要求大同和薊鎮(不屬于薊遼督師轄區)暫停發放蒙古各部的歲賞。但這只是支出方面的縮減,并不是命令邊鎮封疆們與蒙古各部解盟。
所以袁崇煥仍可以通過“專司蒙古”之權,與喀喇沁接洽和互市。也正是這個原因,售糧一事被梁廷棟上報朝廷后,崇禎沒有下旨問罪或嚴責袁崇煥,而是要求兵部和督撫們詳細匯報事由。
兵部證實喀喇沁各部(三十六家)原就是“款夷”(明朝對結盟稱臣部族的統稱),在招撫之列。袁崇煥也說明自己賣糧的理由,大意是受災的蒙古諸部不會坐以待斃,如果不拉他們一把,他們必然倒向后金。
比如崇禎元年二月,喀喇沁的部分草場被察哈爾林丹汗侵占,向明廷求援無果后,喀喇沁就和后金結盟共擊林丹汗。當然這也是梁廷棟等人彈劾袁崇煥的原因,喀喇沁已和后金結盟了,賣給他們不就等于送給后金么?
只是袁崇煥覺得這些夾在大明、林丹汗和后金之間的蒙古中小部族,其生存策略就是“有奶便是娘”。軍事上大明提供不了幫助,他們就會去抱后金的大腿。而當下后金提供不了他們生存所需的物資,大明自然可以用糧食換來他們的馬匹和效忠,“他夷入犯,我得藉其藩籬”。
最終,崇禎基本認可了袁崇煥的行為,但不給予額外支持(輸送糧食),也要求袁控制糧食交易量,即“查明部落多少,計口量許換米”。(相關史料見文后附錄《兵部行督師袁崇煥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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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崇禎和明廷并未將“賣糧”和通敵直接聯系起來,這也是量刑時的罪名是“資盜”而不是“資敵”的原因。即向喀喇沁售糧沒問題,但“喀喇沁把糧食再賣予后金”這個可能存在的行為有問題。
所以袁崇煥就算是沒有通敵,至少也因玩忽職守,資助了喀喇沁的“盜行”,某種程度上“市米資盜”也像是以果導因的誅心之論。而且“己已之變”及其后的事實也表明,相對于袁崇煥,“資敵”更厲害的反而是明廷和崇禎。
袁崇煥在高臺堡的互市對象并不是“喀喇沁”全體(他也沒那么多糧食),而是其中擁有“朵顏三衛都督都指揮”官職的“束不的”(也稱“蘇布地”)部。享受到明朝恩惠的束不的部,在己巳之變時就未倒向后金。
布爾喀圖,初為喀喇沁部臺吉。天聰三年六月,使入貢,九月,來朝。十月,太宗自將伐明,以布爾喀圖嘗如明朝貢,習知關隘,使為導。師入邊,克龍井關,撫定羅文峪,分兵命布爾喀圖戍焉。
《清史稿·卷二二九》
主動倒向后金的都是那些從明廷要不來歲賞、也買不到糧食的部族,如充當后金入寇向導的布爾喀圖部。所以明廷自身失敗且短視的對蒙政策,成了壓垮自己邊墻的最后一根稻草。
“己巳之變”期間和之后,明廷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上年十一月,東兵方抵遵化,而衛彝之貢亦至通州。傳聞二國合謀,其跡已為可異。令督臣報撫賞方頒,竟隨東兵揚去。飽我金繒,肆彼奸謀,轉盻之間,二運三運踵至。彼視金繒為寄物,習變詐為故常,若非早定駕馭之方,恐復墮彼陰狡之計。不但縱之至京至通,不可即。仍聽其叩関受賞,亦非成謀之得也 ……
《崇禎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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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三年正月,喀喇沁各部(包括一些隨后金入寇的)向明廷派出了貢使求賞。雖然明知這是乘火打劫,但因關寧軍東奔以及瞎指揮致勤王明軍折損了六七萬,已底氣不足的明廷和崇禎,不得不答應了“城下之盟”。
注:整個“己巳之變”中東蒙古諸部與后金、大明的關系也嚴重不統一,有和后金結盟入寇的,也有乘后金主力不備偷襲其輜重的,也有乘火打劫自行在京畿劫掠的。
“己巳之變”的此消彼長,讓東蒙古諸部的分量變重,明廷不僅又陸續在張家口、大同等地重啟互市,而且管理上也不再敢嚴厲要求和篩查了。
我軍大市于明張家口。科爾沁國土謝圖額駙部下三人,潛入明邊,取其牛驢。上以兩國既和好貿易,何得違令盜取與國牲畜?令執三人赴明界上,斬其為首者以示明人。為從二人各鞭一百,貫耳。甲午,明宣府巡撫沈某、總兵董某,身任和議,與我國共定盟約 ……
《清太宗實錄·卷十二》
不僅后金能公然入市貿易(網上也有觀點把此甩鍋給“晉商”或者明廷議和派),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皇太極甚至主動處罰“不守規矩”的蒙古人,以示誠信于明廷。所以誰在“資盜、資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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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附《明清史料甲編·兵部行督師袁崇煥題稿》:
奉圣旨:據報西夷市買貨物,明是接應東夷,藉寇資盜,豈容聽許?你部一面行督撫官,加謹提備,仍著袁崇煥、喻安性詳加計度具奏。
抄出到部,備咨到臣,臣會同薊遼總督俞,查得哈刺懼三十六家原在薊遼撫賞,仇于虎而未與奴通。自去年虎酋攻伯彥黃臺吉,據此故穴,彥死之而我不能為各夷之依。夷遂依奴而自固。且夷地荒旰,粒食無資,人俱相食,且將為變。夫遼已能抗奴,夷即變奚為?惟薊門陵京肩背,而兵力不加,萬一夷為向導,通奴入犯,禍有不可知者。
臣是招之來,許其關外高堡通市度命,但只許布米易換柴薪,如違禁之物,俱肅法嚴禁,業責無與奴通。各夷共謂:室如懸磬,不市賣一二布匹于東,何由藉其利而糊口?寧愿以妻子為質,斷不敢誘奴入犯薊遼。哀求備至,各置妻子與高臺堡外,歷歷也。臣親出諭之,見其窮迫所為,若絕其活命之方,則立斃之也。夷肯坐而待斃乎?即饑之窘之可空其類乎?不可空則不必府怨而驅其與奴合。
況我天啟二年敗回,關內外告饑,督撫王象乾行臣撫三十六家,令其糧來市賣,每日百車而數十車,軍民利之。我歉曾因其食,彼歉而我屯其膏,于義未愜。不如因而樹德,存數種于外,他夷入犯,我得藉其藩籬。總能駕馭有法,若能去其暴而柔其心,彼將為我用之,寧有他心?今諸夷指天說誓,必不忘中國。此夷受撫多年,一向相信,即今一冬以來未嘗生事。此時我兵馬未備,只合籠絡,俟修飭即周,且驅夷而用之,如不為我用,另有法以處,何敢以虜遺君父而貽畔封疆也?事屬軍情,不敢發抄,合詞奏聞等因。
得旨:西夷通虜,譏防緊要。奏內各夷市買于東,明是接應,何以制奴?著該督撫嚴行禁止!其招來屬夷,其有饑困,查明部落多少,計口量許換米,不得賣與布帛米糧及夾帶禁品。路將等官,倍加偵察,如有疏違,以通夷罪論處! 該部知道,欽此,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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