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報
這兩天,一則“領導瘋狂勸酒員工喝完口吐鮮血”的消息,在熱搜榜上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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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晚報消息,25歲的小凱(化名)是一名剛入職的年輕人,公司年會上飲酒后不久,便出現劇烈嘔吐,直至嘔出鮮血。經醫生檢查,確診為賁門撕裂,所幸送醫及時,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
報道原文提到,“從小到大沒怎么喝過酒的他架不住同事和領導的勸酒,舉起酒杯猛灌紅酒,沒過多久就喝下了一瓶紅酒”“不勝酒力的他很快就醉倒在包廂沙發上,突然,他開始嘔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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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凱的遭遇,在網絡上引發輿論的高度關注。極目新聞評論表示,為什么不會喝酒的小凱,遭此一劫?無疑,還是不當的勸酒文化在害人!
北京君澤君(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汪超就“勸酒者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解答時稱——
同飲者是否盡到合理照顧提醒義務、有無勸酒行為,是法院判定同飲者有無責任的主要依據。正常的聚會飲酒,同飲者沒有過度勸酒且盡到了合理的照顧提醒義務,一般無需擔責。但若因為以下幾種不當行為而導致意外發生的,同飲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同飲者存在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甚至發現飲酒人員已經達到醉酒狀態、仍然強制其飲酒的;
二是在他人醉酒后未進行妥善安頓,導致危險意外事故發生的,包括未采取安全護送、聯系家人、及時送醫或安排合適的場所休息并照看等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是縱容飲酒者駕駛機動車,尤其是同飲人達到醉酒狀態,辨別與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時候。
“以上這些不當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則同飲者可能要為意外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汪超提醒,聚會飲酒時,同飲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局召集者、組織者的履行注意義務則更高,負有更多的責任。
那類似的“公司聚餐喝酒喝到傷亡”,能被算工傷嗎?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娜曾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若是醉酒狀態導致損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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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酒文化的畸形之處,在于把人當成了“下酒菜”。從酩酊大醉到酒精中毒,從身體受損到生命凋零,因勸酒引發的悲劇時有發生。
2月2日,上游新聞亦發文稱,打破職場酒桌歪風,既需要員工勇敢說“不”,更需要企業摒棄“酒桌論英雄”的畸形風氣。健康的職場,不需要酒精堆砌的虛假人情,更容不下權力裹挾的隱性PUA。面對不合理的勸酒,“倒反天罡”不是不懂人情,敢于拒絕不是不知變通,而是對自己負責。
中國青年報(整理:陳垠杉)來源:寧波晚報(陸麒雯、徐晨燕)、大皖新聞(汪艷)、央廣網、極目新聞評論、上游新聞評論(龍春暉、肖雅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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