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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李建國與前妻育有兩女:李梅、李芳。1993年,李建國作為甲單位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位于西城區的一套公有住房(一號房屋),總價約9600元。1995年,房屋登記至李建國個人名下。
李梅、李芳主張:
1993年購房時,姐妹二人各出資4000元;
1997年補款轉為大產權時,李芳再次出資4000元;
父親曾于2000年出具《證明》,確認三人按份共有:李建國占50%,兩女兒各占25%;
2014年,李建國在未告知女兒的情況下,與再婚妻子王秀英簽訂《共有協議》,將一號房屋變更為夫妻按份共有(各50%),嚴重侵害其權益。
為此,李梅起訴請求:
確認其與李芳各享有一號房屋25%份額;
判令李建國、王秀英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變更為三人按份共有。
李建國、王秀英辯稱:
房屋系單位福利房,使用李建國及王秀英工齡購買,具有人身屬性;
原告無付款憑證,僅憑一份《證明》主張物權,證據不足;
即便存在出資,也僅為債權關系,不產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現登記為夫妻共有,合法有效。
李芳作為第三人,支持姐姐訴求,稱“房是我們出錢買的,父親當年親口承諾給我們”。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主張登記與真實權利不符的,須承擔充分舉證責任。
第一,《證明》僅載明出資,未約定產權份額。
原告提交的2000年《證明》雖被采信真實性,但內容僅說明“誰出了多少錢”,未出現“共有”“份額”“產權歸屬”等權屬約定。在被告否認存在共有合意的情況下,不能據此推定三方達成物權分配協議。
第二,出資不等于取得物權。
房改房具有強烈身份屬性,購房資格、工齡優惠均與職工身份綁定。即便子女實際支付部分款項,該行為可能構成墊付、贈與或借貸,屬于債權范疇,不直接設立物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亦明確:房改房出資人無權主張產權。
第三,登記程序合法,無錯誤可撤銷。
李建國1995年依規取得產權,2014年與配偶通過夫妻間轉移登記變更為共有,全過程符合房改政策及不動產登記規定。原告未能證明登記存在錯誤或基礎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原告既未證明存在共有合意,又無法推翻合法登記,其確權及過戶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抗辯的關鍵在于三點:
一、切割“出資”與“產權”
房改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本質是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即使子女付款,若無明確權屬約定,法院通常認定為家庭內部資金安排,不產生物權效力。
二、攻擊“合意證據”的完整性
僅有“誰出錢”的陳述,沒有“歸誰所有”的約定,不能構成共有基礎。律師應重點審查書面材料是否包含權屬分配意思表示,而非僅記錄資金流向。
三、強調登記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只要登記程序合規(如本案的房改流程、夫妻更名),法院傾向于維護登記效力。除非能證明欺詐、偽造或重大誤解,否則難以推翻。
特別提示:
家庭內部關于房產的安排,若希望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在購房時或之后通過書面協議+產權登記固化。僅靠口頭承諾或事后回憶,難以對抗公示登記。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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