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對于許多案外人而言,最令人措手不及的困境莫過于:自己實際占有或享有權利的房產,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已被法院裁定用于抵償他人的債務。當收到一紙冰冷的《以物抵債裁定書》時,才驚覺財產即將易主,而自己似乎已“無力回天”。本案中的被告丙,便深陷這樣的漩渦。
202X年,因A公司(被執行人)與B信托公司(申請執行人)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決。由于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B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記在A公司名下的一處商業房產,并因拍賣流拍,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執行裁定,將該房產交付B信托公司抵償部分債務。裁定載明,房產所有權自送達B信托公司時起轉移。
此時,案外人丙(本案被告視角)主張,其早在法院查封前數年,便已與A公司簽訂了該房產的買賣合同,支付了全部價款,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多年,僅因A公司的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直至202X年,丙才得知房產已被裁定抵債。丙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執行、排除對涉案房產的強制執行。然而,執行法院經審查后裁定認為,以物抵債裁定已生效并送達,針對該房產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丙提出異議時已超過法定期限,故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丙不服,依法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成為本案的“被告”(即執行異議程序中的異議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原告)。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高度凝練:在以物抵債裁定已生效且標的物所有權法律上已轉移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后,案外人是否還能通過執行異議及后續訴訟來主張權利?其提出異議的“最后期限”究竟如何界定? 這直接決定了丙的救濟大門是已然關閉,還是尚存一線生機。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執行異議裁定,指令執行法院對案外人丙的執行異議予以立案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續的案例指導中也明確了同類案件的審理標準。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精準解釋與適用。具體理由分點如下:
法律依據的區分適用: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本案的關鍵在于識別執行標的的受讓人身份。涉案房產是通過以物抵債裁定,直接抵償給了申請執行人B信托公司,這完全符合“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情形。因此,判斷案外人丙提出異議是否超期的標準,應適用后半句,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而非前半句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
“兩個終結”的本質區別: 法院對“執行標的執行終結”與“執行程序終結”作了嚴格區分。
“執行標的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針對特定財產完成處分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續。例如,拍賣成交裁定或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債權人時,該標的物的執行即告終結。本案中,抵債裁定送達B信托公司時,針對該房產的處分程序確已終結。
“執行程序終結”:則是指整個執行案件的結束,通常包括“執行完畢”(債權全額實現)和“終結執行”(因法定原因無法繼續)兩種情形。它關注的是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整體是否得到滿足。
本案時限的具體認定: 經查,B信托公司依據生效判決所享有的債權,在涉案房產抵債后并未獲得全額清償。這意味著,雖然房產這個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環節結束了,但以實現全部債權為目的的整體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并未終結。因此,案外人丙在此時提出異議,完全符合“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的法定時限條件。原執行法院以“標的執行終結”為由駁回異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3. 法律分析
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為類似處境下的案外人點亮了一盞關鍵的指路明燈。它深刻揭示了執行救濟程序中一個極易被誤解和錯過的抗辯窗口。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我(俞強律師)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處理過600余起各類復雜商事、執行糾紛案件。結合本案,我從被告(案外人)的抗辯視角提供以下深度分析:
一、 法條解讀:為何“受讓人身份”是生死線?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設計,體現了對不同受讓人信賴利益的權衡保護。
當買受人是案外第三人時: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及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需要優先保護。一旦拍賣成交或抵債裁定送達第三人,標的物權屬即發生變動,此時便不允許再通過執行異議來動搖已穩定的物權關系,故異議期限嚴格限定在“標的執行終結前”。
當買受人是申請執行人自身時:此時不涉及外部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問題。申請執行人作為案件當事人,其通過執行程序受讓財產,本質上是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其法律地位并未發生根本變化。只要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其與被執行人、案外人之間的利益狀態就仍處于未最終確定、可調整的階段。因此,法律賦予了案外人更長的救濟期限,即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前”均可提出主張。
二、 抗辯策略:被告(案外人)的四大發力點
對于處于丙位置的案外人而言,本案的勝訴邏輯提供了清晰的抗辯路徑:
首要抗辯點:精準鎖定“執行程序未終結”的事實。 這是扭轉局面的核心。抗辯重點應放在證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尚未得到全額清償”。這需要調取執行案件的卷宗材料,或申請法院查明執行款項的發放情況,以證實執行程序仍處于“正在進行時”而非“完成時”。這是將案件適用標準從“標的執行終結”切換到“執行程序終結”的關鍵證據。
核心實體抗辯:夯實“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 即便程序上符合時限,實體上仍需證明自身權利的優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相關規定,需圍繞以下一點或幾點構建證據鏈:
證明系商品房消費者:需證實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所購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價款。
證明系一般不動產買受人:需證實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證明享有其他優先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等。本案中丙主張的基于買賣合同的物權期待權,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爭議焦點。
程序選擇抗辯:善用“執行監督”作為補充路徑。 需特別注意,如果案外人提出異議時,不僅標的執行終結,連整個執行程序也已依法終結,則執行異議之路可能被關閉。但根據司法實踐,這并非救濟終點。部分法院觀點認為,此時案外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或對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執行變價款。在抗辯時,可向法庭闡明,即便對異議時限有爭議,案外人仍保留其他法定救濟渠道,以體現訴求的正當性。
對抗惡意執行:揭露“以物抵債”程序中的瑕疵。 如果案外人有證據證明,涉案的以物抵債程序存在評估價格嚴重偏低、未充分公告、損害其他債權人或案外人利益等違法情形,可以此作為輔助抗辯理由,主張執行行為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從而強化排除執行的正當性基礎。
三、 風險提示與行動建議
本案也警示了巨大的敗訴風險:一旦執行標的被案外第三人通過拍賣合法取得,或者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在案外人提出異議前已獲全額清償(執行程序終結),則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權將極大概率喪失。屆時,只能轉向向被執行人主張違約賠償,而后者往往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上海律師建議,作為案外人,一旦發現自身財產被卷入執行程序,必須立即采取行動:
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對執行階段、受讓人身份、自身權利性質進行快速法律診斷。
立即搜集并固定所有證據,包括買賣合同、付款憑證、占有使用證明、溝通記錄等。
果斷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切勿因等待、觀望而錯失“執行程序終結前”這個可能稍縱即逝的窗口期。
執行異議之訴專業性強、程序復雜、證據要求高,且直接關系到核心財產權益的存廢。如需針對性的抗辯策略分析與案件代理,可聯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我們擅長在復雜的執行救濟程序中,為客戶厘清思路,捍衛合法權益。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我們團隊的核心執業理念是: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注于公司股權、復雜合同、金融資管、知識產權及商事犯罪等領域的糾紛處理,并在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審判監督與執行救濟程序方面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我們深知,作為被告或權利受到威脅的案外人,您面臨的不僅是法律條文的理解,更是對訴訟策略、程序時機和證據組織的綜合考驗。我們致力于為此類復雜、疑難的案件提供清晰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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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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