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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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不少債務人明知自己負有債務未清償,卻故意將名下房產轉移至他人名下(如無償贈與、低價出售),妄圖通過這種方式掏空財產、逃避債務,導致債權人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境。
那么,明知有負債還轉移房產地,債權人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嚴某訴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中明確:
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不動產交易將房產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債權人以影響其債權實現為由主張撤銷該房產交易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房產交易是否實際交付購房款、債務人是否缺乏償付能力致債權無法實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對于債務人不能證明該不動產系合理有償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債務人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具體到本案中:
第一,雖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約定為有償轉讓,購房款為127.46萬元。但基于王某甲與王某丙之間的親屬關系,王某丙作為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當時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且轉讓登記至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產系住宅房,被告王某甲與王某乙依法應當提供購房款已經實際交付的證據,但被告對此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不足以認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交易行為系合理有償轉讓。
第二,在(2021)魯0682民初5465號案件判決生效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且經查被告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作為被執行人存在大量執行案件,缺乏償付能力,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在客觀上影響到原告債權的實現,對原告的債權造成了損害。
第三,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雖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與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移登記涉案房屋的時間是2020年10月26日,2021年8月12日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該房屋即已登記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不能以此推定原告在此時已明知該房產系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的事實。(2021)魯0682民初5465號民事判決于2022年6月16日生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申請進行網上立案,故原告主張其在判決生效后發現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房產轉讓行為,并及時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合情合理,予以采信。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明知負債而將房產轉移至他人名下,債權人可申請撤銷,債務人如不能證明系合理有償轉讓的,法院將予以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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