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肅靜,常被一份鑒定報告的宣讀聲打破。那份文件,蓋著鮮紅的鑒定機構印章,充斥著專業術語,仿佛為“偽劣”二字提供了科學的終審判決。許多當事人,甚至一些初涉此道的律師,在此刻容易陷入絕望或盲從。但我想告訴你,在我的執業詞典里,“鑒定意見”從來不是案件的終點,而是辯護真正的起點。 它并非堅不可摧的城墻,而是一套需要被解構、檢驗的精密裝置。成功的辯護,往往始于我們敢于并善于對這份“權威報告”發起一場有理有據的“外科手術”。
一、建立思維框架
面對鑒定意見,首要的是心態轉變。我們不能被其形式上的權威所震懾,而應將其視為一個由程序、實體、技術、法律多重維度編織的“證據綜合體”。我將其審查流程提煉為“四步審查法”——這不是枯燥的理論,而是我從無數個庭審交鋒中總結出的、環環相扣的實戰路徑。它要求我們像最挑剔的工程師一樣,從證據的“準入資格”查起,追溯其“原料來源”,剖析其“工藝內核”,最終完成法律上的“成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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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步審查法
第一步:形式與資質審查——叩響證據的“準入之門”。
這是最基礎,卻常蘊藏“一劍封喉”機會的環節。首先,死死盯住鑒定主體:出具報告的機構,是否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鑒定機構”?我遇到過太多由行政機關內設實驗室、甚至行業協會出具所謂“鑒定意見”的情況,其資質根本不符合刑事證據的要求。其次,審查文書形式:報告上有無兩名以上鑒定人的親筆簽名?僅有一枚機構公章的“鑒定書”,在程序上就是一張廢紙。最后,審視委托程序:如果案件已進入刑事偵查階段,鑒定卻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前期單方委托的,這就涉嫌“行政證據刑事化”的程序倒流,其合法性存在先天缺陷,完全可以成為我們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利劍。
第二步:檢材與取樣審查——追溯結論的“生命之源”。
鑒定大樓巍峨聳立,但其地基——檢材——是否干凈穩固?這里的關鍵詞是“同一性”與“保管鏈條”。我們必須像偵探一樣還原軌跡:眼前這份被檢測的樣品,究竟是不是當初從當事人處扣押的原物?從現場提取、封存、入庫保管到送檢實驗室,每一個環節是否有無可辯駁的筆錄、清單、交接記錄予以印證?任何一環的缺失或模糊,都意味著檢材可能被污染、調換或混淆。在一起涉及多個批次工業膠水的案件中,控方僅憑最早一批的個別樣品不合格,便指控全部數百桶產品均屬偽劣。我們通過嚴查取樣記錄,發現其對后續批次根本未依法抽樣,最終成功將絕大部分產品排除在指控范圍之外。檢材失實,則鑒定無根。
第三步:標準與方法審查——穿透技術的“專業迷霧”。
這是將技術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核心戰場。首要爭端在于標準適用。產品合格與否,依據的是什么標準?是國家強制標準、行業推薦標準,還是企業內部標準?這里存在一個至關重要的辯護空間:技術上的“不合格”絕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偽劣”。例如,一批服裝僅因“洗滌標識標注不規范”被判定不合格,這充其量是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有著天壤之別。
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死死守住這道“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其次,要審查檢測方法本身。鑒定報告是否詳細說明了其所依據的具體國家標準條款、實驗步驟、儀器參數和原始數據?一份只有結論、沒有過程的“黑箱報告”,其科學性無從談起。在農藥有效成分鑒定、食品添加劑檢測等專業領域,方法的靈敏度、特異性和是否過時,都是我們質詢鑒定人出庭時的焦點。
第四步:結論與關聯性審查——完成辯護的“終極一躍”。
這是辯護藝術的升華。我們不僅要問鑒定結論“是什么”,更要尖銳地追問“這又能證明什么?”第一,審視結論的排他性:產品不合格,是因為生產時偷工減料,還是在倉儲運輸中受潮損壞?鑒定意見能否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第二,也是最具殺傷力的一點,拷問與犯罪構成的實質關聯性。一份證明“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鑒定,能否直接推導出被告人實施了“摻雜、摻假”或“以假充真”的刑事犯罪行為?在著名的“郭某銷售偽劣卷煙案”中,即便筆跡鑒定證實賬本系郭某所寫,我們依然發出了致命一擊:“記錄行為等于銷售行為嗎?”我們要求公訴人必須將賬本上的每一筆記錄,與具體的買家、物流、資金流水一一對應,否則無法排除“為充門面虛記”等其他合理可能。
這一質詢,直接動搖了鑒定意見與指控事實之間的邏輯橋梁。同樣,對于為特定客戶定制的生產行為,即便產品未達某項國標,但只要符合合同特殊約定,其性質就更貼近民事糾紛,鑒定意見在此類案件中的刑事關聯性便極為薄弱。第三,以攻為守,構建對抗體系。高明的辯護從不只停留在質疑。我們應主動搜集并提交同一批次產品通過其他權威機構的合格報告、能反映行業慣例的技術文件、當事人積極處理質量投訴的溝通記錄等。這些“反證據”能形成有效對抗,足以在法官心中播下合理懷疑的種子。
三、實戰映照
理論是灰色的,而實踐之樹常青。讓我們將上述方法代入“劉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作為辯護人,我的反擊將是多維度的:首先,從犯罪構成入手,提出“特定對象抗辯”——如果銷售行為指向的是已知的、有限的農戶群體,這可能更符合民事欺詐特征,其侵害法益的特定性與本罪要求的“不特定公眾”存在本質區別。其次,全面狙擊《種子質量鑒定意見》:其所依據的是強制性標準嗎?對于轉基因成分的鑒定,方法是否足夠權威和精準?最關鍵的是,控方指控的數千萬元“特別重大損失”,是否有獨立的因果關系鑒定來證明,損失solely(且唯一)是由種子質量問題導致,而非氣候異常、田間管理不善或市場價格波動的共同結果?我將極力推動對此進行司法鑒定或引入專家輔助人,力圖剝離不屬于當事人的責任份額,從而從根本上撼動量刑根基。
律師結語
歸根結底,面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鑒定意見,辯護律師扮演著“考古學家”與“建筑師”的雙重角色。我們既要用考古學家般的細致,去發掘證據鏈條中每一處可能的風化與裂痕;也要像建筑師一樣,運用法律原理和對抗性證據,為當事人重新搭建起一座堅固的權利庇護所。這份工作,考驗的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耐心、勇氣和洞見。
請永遠記住,再權威的鑒定意見,也只是一份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它的分量,最終取決于它能否經受住最嚴苛、最挑剔的檢驗。而確保這一檢驗過程得以實現,正是辯護制度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作為一名律師,所能交付的最專業的承諾。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偽劣產品罪律師;?銷售偽劣產品;
?產品質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審查;?偽劣產品鑒定;
?刑事辯護律師;?無罪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領域的資深出庭律師。他不僅是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的專家,更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類犯罪?辯護的領軍人物之一。林律師長期深耕于經濟犯罪辯護一線,尤其擅長處理以?產品質量鑒定意見?為核心爭議點的復雜案件。 他的執業特色在于構建了一套?體系化、可復制的鑒定意見質證方法論?。
通過精準把握此類案件“技術”與“法律”交叉的獨特屬性,林律師善于從?鑒定程序合法性、檢材同一性、標準適用恰當性及法律關聯性?等維度進行多層次解構,屢次在庭審中成功挑戰關鍵證據,為當事人贏得無罪、罪輕或案件分流(刑轉民)的有利結果。其承辦的多個涉及偽劣產品鑒定爭議的?標桿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辯護策略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憑借卓越的實務成效與深厚的理論積淀,林智敏律師的辯護思路與專業文章,已成為眾多同行辦理?產品質量刑案?時的重要指引,其觀點也常獲權威法律平臺收錄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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