滌除公司登記(備案)糾紛是被錯誤或不當登記的人員請求清除自身在商事登記公示系統中的任職或身份信息,以消除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屬于平等主體之間因公司登記事項引發的民事爭議。該類糾紛本質是對商事登記公示信息與實際任職情況不一致的糾正,兼具身份權利保護與商事秩序維護雙重屬性。該類糾紛既涉及自然人的身份權利救濟,又涉及商事登記的公示公信力維護,需要平衡個人權利與商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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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糾紛中,原告通常為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但該自然人已與公司無實質關聯,如已經離職等,而被告為作出登記的公司。
滌除公司登記糾紛主要包含如下幾種類型:
(一)離職退出型:自然人離職后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二)冒名型: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辦理公司登記;
(三)掛名型:自然人僅掛名任職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四)控制權變動型: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或股權轉讓后未完成登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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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的主要目的是清除商事登記公示系統中的自身任職信息,避免因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法院在審理時既要維護商事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又要尊重實際任職情況,避免讓無義務繼續任職的自然人承擔不合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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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應窮盡公司內部自治途徑仍無法解決登記變更問題,才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某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終6024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有權提出辭任,并且辭任董事或者經理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現有證據表明,陸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及經理的任期已經屆滿,其多次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辭任執行董事及經理職務未果,相應股東會經召集也未能順利召開。可見陸某已窮盡其自力救濟途徑辭任上述職務未果,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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