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網友咨詢:
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如何更換物業公司?
翟偉律師解答:
1、法定多數業主同意。根據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2、發出書面通知。一旦業主大會通過了解聘原物業公司的決議,業主委員會就應及時書面通知原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解除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收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要求現物業移交物業用房、設施設備檔案、業主信息等資料。
3、選聘新物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投標等方式,依據業主大會設定的標準選擇新的物業公司。確定好新物業公司后,雙方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業主委員會還需向居委會、房管局等相關部門報告更換物業公司的決定和進展情況。
4、完成新舊物業交接。由業主委員會、新物業、現物業組成聯合交接小組,移交《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公共區域水電費結清證明等。現物業在約定日期前完成撤場,新物業同步入駐并提供過渡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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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偉律師補充: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翟偉律師
寧夏眾和眾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惠農區優秀黨員律師、石嘴山市優秀黨員律師、石嘴山惠農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多家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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