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多元化的就業環境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本職工作之外,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兼職工作,以增加收入或拓展職業發展。然而,員工在外兼職的行為,有時會引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網友咨詢:
員工在外兼職,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劉衛能律師解答:
員工在外兼職,用人單位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所謂"兼職",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業余時間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動并獲取報酬的行為。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公司明確在規章制度中禁止員工兼職,且該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那么員工違反規定兼職可能構成合法解雇事由。
2.如果員工兼職的單位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或員工泄露了商業秘密,即使公司規章制度未明確禁止兼職,也可能構成合法解雇理由。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謂 “嚴重影響”,通常表現為因兼職導致員工本職工作出現明顯延誤、工作質量大幅下降、頻繁曠工或請假等情況,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較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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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衛能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未按照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用人單位沒有設立工會,也應當變通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的義務。對于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建議選擇EMS快遞方式通知企業所在地工會,并保留好通知的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劉衛能律師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前員額檢察官,從事刑事法律工作14年,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辦案經驗豐富,熟悉公、檢、法等國家機關運行規律,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民刑交叉案件的代理與辯護、股權糾紛、合同糾紛、公司合規等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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