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情況…
假設你是國內一家貿易公司(下稱“A公司”)的登記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多年前,一位外籍朋友(下稱“B先生”)因當時法律限制,無法直接以個人身份與國內自然人合資設立公司,于是你們口頭約定,由B先生出資,以你和另一位朋友的名義注冊成立了A公司,B先生在幕后實際經營并享受收益。多年來相安無事,公司運營良好。
然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外資準入限制大幅放寬。突然有一天,你收到了法院的傳票——B先生作為原告,將你和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其核心訴訟請求是:確認你名下部分(例如26%)的股權實際歸其所有,并要求A公司及你本人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你瞬間陷入被動:公司資產和股權面臨被分割的風險,你過往多年的經營管理似乎要為他人“做嫁衣”,且對方可能已精心準備了《出資證明書》、往來郵件、早期的《股份協議書》等一系列證據。這就是外籍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顯名)訴訟,而你作為名義股東,正站在被告席上。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的“審判邏輯”是什么?
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實際投資人(原告)的訴求得到支持,法院的裁判路徑通常如下:
裁判結果示例: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登記在被告張某名下的A公司26%股權歸原告B先生所有;A公司及被告張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將上述股權變更登記至原告B先生名下。”
法院作出不利判決(對名義股東方)的關鍵認定要點:
投資行為的“合法性”與“實際性”得到確認:法院會審查原告是否進行了實際出資。如果原告能提供《出資證明書》、匯款憑證等證據,證明出資款來源于其本人,法院傾向于認定其已“實際投資”。這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基礎前提。
“隱名代持”合意被采信:法院會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的合意。如早期簽訂的《股份協議書》中明確記載“因外籍身份限制,暫以他人名義持股,待條件成熟后變更”,或往來郵件、聊天記錄能證明代持關系,法院將認定雙方存在委托投資或股權代持的合同關系。
外商投資準入政策障礙已消除:這是近年來此類案件判決的關鍵轉折點。《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法院在訴訟中會致函或審查,若公司經營范圍不屬于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內的限制類領域,則外籍股東顯名無需再經過外商投資主管機關的事前審批,使得顯名的法律障礙基本消除。
公司內部人合性未受破壞:根據司法解釋精神及實踐,法院會考慮其他股東的態度。若名義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投資人顯名,法院會認為此舉未破壞公司的人合性,從而支持原告訴請。
名義股東被認定為“純代持人”:如果法院根據證據認定,名義股東僅作為“掛名”角色,未實際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經營管理,而實際投資人長期行使股東權利(如決策、分紅),那么法院更可能將股權實際權益判歸投資人。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作為被告,你該如何破局?
面對此類訴訟,被動接受絕非上策。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復雜商事案件)指出,作為被告(名義股東及公司),應從以下幾個維度構建縝密的抗辯體系: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 此類案件的核心并非單純否認代持關系,而在于精準打擊原告“合法投資行為”這一前提,并重塑案件的法律關系性質。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
事前的風險防范遠勝于訴訟的亡羊補牢。若你正處于類似的代持安排中,應立即:
簽署權責清晰的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代持性質(是單純代持,還是包含委托經營)、分紅比例、決策權限、顯名條件及違約責任。特別要約定,在政策允許顯名時,需經名義股東同意或設置補償機制。
保留行使股東權利的證據:作為登記股東,應有意識地參與并保留參加股東會、簽署決議、管理公司的證據,證明你并非“傀儡”,而是實際的權利行使者。
審慎對待“出資證明”:避免隨意向實際投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如確需出具,應明確其法律性質(例如,注明“此證明僅作為資金往來憑證,不直接等同于股東資格證明”)。
3.2 訴訟應對: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辯?
第一維度:證據層面——質疑“投資合法性”與“代持合意”
針對“實際投資”證據:仔細核查原告提供的匯款憑證。提出質證意見:該筆款項的性質是“借款”還是“投資款”?是否有其他書面約定佐證?是否存在多筆復雜資金往來,足以混淆投資款與其他經濟往來?主張原告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證明存在清晰、單一、目的明確的股權投資行為。
針對《股份協議書》等文件:審查協議簽署的背景和真意。例如,可以主張協議中“等待條件成熟成立合資公司”的表述,意指未來另行設立新公司,而非對現有公司股權的代持約定。或主張該協議因規避當時強制性外資準入法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應屬無效。
針對郵件、溝通記錄:質疑其真實性與關聯性。如主張相關郵箱并非你本人實際控制和使用,或郵件內容僅涉及業務匯報,不足以證明股權歸屬的合意。
第二維度:法律與政策層面——主張“投資行為違法”與“程序障礙”
主張投資行為自始存在合法性缺陷:這是最有力的抗辯點之一。強調在代持關系設立時,原告的外籍身份與國內自然人合資的行為,直接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旨在規避外資審批監管,因此相關的代持約定及投資行為本身應被認定為無效。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復原狀,而非確權。
利用負面清單與審批程序:即使《外商投資法》已實施,仍需審查A公司當前經營范圍是否涉及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或禁止類領域。如果涉及,根據規定,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必須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你可以向法院強調,在未獲主管機關同意前,直接判決顯名將干涉行政權,應駁回原告起訴或中止審理。
審查其他股東意愿:積極與公司其他登記股東溝通,爭取其出具書面聲明,不同意原告顯名。這能直接對抗原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潛在主張。
第三維度:事實與邏輯層面——構建“我方實際經營”的敘事
主張“委托投資關系”而非“股權代持關系”:這是對法律關系性質的徹底重塑。你可以承認收到了原告的資金,但主張雙方是“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即原告委托你以其自身名義進行投資并管理公司。根據該關系,股權依法登記在你名下,你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原告僅能依據委托合同向你主張合同權益(如收益返還),而無權直接主張股權歸屬。最高法院在類似案例中即采納了這一觀點,區分了股權歸屬關系與委托投資關系。
展示你作為股東的實際作為:系統整理你多年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承擔風險的所有證據:簽署的合同、召開的股東會記錄、對外代表公司的活動、承擔公司債務的證明等。向法庭證明,你并非名義上的“代持人”,而是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責任的主體,公司的人合性是基于對你的信任而建立。
第四維度:訴訟程序與策略層面
管轄異議:如果協議約定了仲裁條款,或存在其他管轄連接點,可考慮提出管轄權異議,為準備核心抗辯爭取時間。
引入專業機構意見:對于復雜的財務往來,可申請對雙方資金流水進行審計,以證明款項性質的復雜性。
尋求調解契機:在證據對抗的基礎上,可以評估通過調解,以合理補償(補償你多年經營貢獻)換取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的方案,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
3.3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如果你正面臨此類訴訟,請立即:
第一步:全面證據鎖固:立即梳理并保存好公司自成立以來的全部工商檔案、章程、股東會決議、財務賬冊、你個人與原告的所有資金往來憑證、溝通記錄(郵件、微信)、你管理公司的各項文件。
第二步:法律關系定性:與律師深入復盤,確定本案最有利的抗辯基礎——是徹底否定代持合意,還是主張委托投資關系,抑或是攻擊投資行為的歷史違法性。
第三步:內部關系鞏固:盡快與公司其他股東進行正式溝通,獲取他們對本案立場的書面支持,特別是關于是否同意原告顯名的意見。
第四步:政策合規審查:查清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屬于最新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范圍,評估行政審批程序是否會成為原告顯名的現實障礙。
風險提示與律師團隊
風險提示: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及公開裁判規則,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外籍隱名股東顯名糾紛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政策把握等多個復雜層面,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務必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 服務領域涵蓋:公司股權糾紛、重大合同爭議、金融資管訴訟、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維權與抗辯、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訴程序。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股東資格確認、股權代持糾紛困擾,需要專業的抗辯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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