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近日,據中國普法消息,因無暇照料母親,李某甲(雇主)2021年5月與保姆丁某、A家政公司(中介方)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丁某為老人朱某提供照護服務,雙方須分房居住,合同空白處加蓋B公司加盟專用章。李某甲依約向A公司支付中介費、保險費及丁某工資。
同年9月8日傍晚,保姆丁某外出取餐期間老人朱某首次摔倒,家屬到場后確認無需送醫;次日凌晨4時許,老人再次從床上跌落,保姆第一時間聯系親屬并于清晨送醫。當日保姆提出解約,李某甲另行聘請護工照料至10月24日,后母親朱某因病去世。
李某甲之后訴至深圳鹽田區法院,主張A公司無中介資質、未培訓保姆,B公司未盡加盟管理義務,保姆丁某未盡照護義務,三方共同應對母親朱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A公司經營范圍含家政服務,與B公司為品牌加盟關系,B公司僅提供合同模板,并非合同主體;保姆丁某與A公司無雇傭關系,李某甲試工時對其服務表示滿意,也未約定特殊護理資質或培訓要求。A公司欠缺中介資質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院認為,保姆丁某外出取餐、按約分房居住,均無法預見并避免老人朱某摔倒,事發后及時聯絡、送醫,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朱某死亡原因為重癥肺炎、膿毒性休克,兩次摔倒并非致死主因。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甲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來源| 中國普法、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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