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山西朔州市溢源居房地產公司依法受讓一宗35畝土地用于酒店開發。2006年,因政府建設需要,朔州市政府與溢源居協商“換地”,后者同意交出土地。但此后近二十年,市政府始終未兌現置換承諾。2020年,溢源居提起行政訴訟,忻州市中院(異地管轄)一審、山西省高院二審均判決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處理,并強調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然而,朔州市政府不僅未履行判決,還在訴訟期間將原承諾置換的45畝土地掛牌出讓。2024年起,忻州市中院多次發出執行通知、預處罰決定,甚至擬對市長吳秀玲每日罰款50元并列入失信名單。朔州市政府則以“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拒絕執行,并兩次提出執行異議,聲稱法院“越權”代替行政機關決策。截至2026年初,該案仍懸而未決,成為典型的“新官不理舊賬”和黨政機關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案例。
(來源:南方周末)
法律評論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議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案件,其爭議焦點雖是土地置換,實質則關乎法治政府的基本準則與司法權威的維護。
首先,朔州市政府與溢源居公司就土地置換達成合意,構成行政協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協議,人民法院可判決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兩級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判令政府重新作出處理,并強調應包含對被收回土地的公平合理補償,該判項具有明確的給付內容和執行效力。
其次,行政機關不得以內部政策考量或所謂“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對抗生效司法裁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政府如對補償標準存有異議,應通過法定救濟途徑主張,而非在執行階段單方否定判決效力。案涉評估系經法院依法委托、雙方參與程序作出,程序正當,結果應予尊重。政府此前主動申請評估,事后又以評估價過高為由拒執,有違行政誠信原則與禁止反言規則。
再次,朔州市政府提出的“法院越權”之異議,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在行政機關長期怠于履職、無法達成新行政行為的情形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16號)第十四條,可結合評估結果作出具體給付內容的執行裁定,旨在實現“案結事了”,并未替代行政裁量,而是督促其實質履責。
最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自履行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忻州市中院擬對市長吳秀玲按日罰款,系依法行使法定司法強制措施,旨在破解“組織責任虛化”困境,落實權責統一原則,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綜上,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更應恪守契約精神、尊重司法裁判。若任由其以模糊理由長期拒執生效判決,不僅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更將侵蝕法治政府根基。建議上級法院依法監督,必要時提級執行或移送問責,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營商環境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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