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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南省商務廳發布通知
開展第九批云南老字號申報工作
具體事項如下↓↓↓
關于組織開展第九批云南老字號評定和
已認定老字號復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務局:
為促進云南老字號守正創新加快發展,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提質、消費潛力釋放、質量管理升級、技術創新突破、品牌價值提升、文化傳承延續等方面的示范引領效能,依據《“云南老字號”評定規范》及年度工作計劃,省商務廳擬開展第九批“云南老字號”評定和已認定“云南老字號”復核工作,構建“有進有出”的老字號動態管理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第九批云南老字號申報工作
(一)申報主體: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及商號、商標的品牌持有人。
(二)申報條件:
1.擁有商號、商標的專用權;
2.商號、商標創立至今50年或以上;
3.商號、商標具有鮮明的云南地域文化特征;
4.傳承特有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5.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6.在云南省地域范圍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申報程序:申報主體向屬地商務局提交申報材料、各州市商務局初審合格后,報云南省商務廳,省商務廳組織“云南老字號”評定專家委員會評審。
(四)申報時間:各州市商務局請于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初審,將“云南老字號”申報書、匯總表及相關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報云南省商務廳。
(五)評定依據:《“云南老字號”評定規范》
(六)工作要求:
1.請各州市商務局廣泛宣傳,挖掘、動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號、商標的品牌持有人申報,客觀、公正地組織“云南老字號”初審及相關管理工作。
2.申報書材料的裝訂順序,請嚴格按照附件要求的順序編排裝訂。
3.注意工作申報時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其它說明
(一)云南老字號評定和動態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參與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且申報未指定任何中介機構,建議企業自主完成申報。
(二)申報材料等具體事宜詳詢大理市商務局。
聯系人:大理市商務局 霍德有
電話:13508723611
編輯:陳琳玲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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