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與同事聞某等8人聚餐飲酒后醉酒,從二樓墜樓不幸身亡。家屬認為同行者未盡到安全照顧義務,將8名共同聚餐者起訴至法院,索賠89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判令聞某等7人承擔11%的責任,共計賠償19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聞某等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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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源:圖蟲創意
男子醉酒從二樓墜樓死亡
家屬起訴8名聚餐者索賠8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8月31日晚,王某與聞某、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楊某在象山縣某生活廣場參與由聞某組織的聚餐。期間,王某喝了半瓶白酒后處于醉酒狀態,之后繼續飲用啤酒。
晚上9時許,王某離開座位,搖晃著走出飯店,明顯處于醉酒狀態。此后王某停留在二樓平臺,期間有嘔吐、吼叫等醉酒行為,與王某一同下樓的胡某、葉某自行返回包廂。十余分鐘后,聞某、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楊某散席走出包廂,王某仍處于醉酒狀態,楊某先行離開。隨后,王某因醉酒從二樓墜樓死亡。
事發后,王某父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聞某、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楊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90715.45元。訴訟中,楊某自愿補償2000元。
據了解,王某生于1997年,生前在某酒店工作。聞某、白某、盧某與王某一同居住在酒店宿舍。
一審判7人擔責11%賠償19萬余元
二審駁回聚餐者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共同聚餐飲酒行為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屬于情誼行為,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身體情況、酒量大小應具有明確認知和正確判斷,因此王某對其過量飲酒后墜樓死亡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但共同參與者或飲酒人之間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即需要履行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一是對共飲人出現醉酒或不良反應等情況時有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二是對因醉酒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共飲人有幫扶、照顧、護送義務。結合全案案情,綜合考量聞某等七人是否盡到提醒、勸阻、幫扶、照顧等義務,一審法院酌情判定由聞某等七人承擔11%的賠償責任;楊某事發前已先行離開,且其自愿補償2000元,一審法院對該補償行為予以準許。
經認定,王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781430.90元。聞某等七人共同承擔該11%的賠償責任,其中聞某作為聚餐的招募者和組織者,一審法院綜合案情酌定由其承擔2%的責任,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各承擔1.5%的責任。同時,聞某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各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750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聞某支付王某父母賠償款35628.62元,白某、盧某、胡某、葉某、胡某某、史某各支付王某父母賠償款26721.46元;楊某支付王某父母補償款2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聞某、葉某、胡某、史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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