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老化亟待維修,為了結算方便,業主大會與施工方簽訂了總價包干合同。竣工后,業主大會卻發現實際工程量對應的價款低于包干總價,能否要求工程審價后再進行結算?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審價金額遠低于包干總價引糾紛
上海某小區樓棟的外立面老化嚴重,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修繕。
為此,2021年12月,小區業主大會對修繕工程進行招標,某公司提交投標文件,投標報價為290余萬元,工程范圍包括外墻修復、空調架安裝及排污管包覆等。
該公司公司中標后,在合同簽訂前曾向小區業主大會提交施工報價文件,其中工程總價與投標報價一致,但各施工項目的工程量減少,施工單價上調,業主大會收到后進行書面確認。
2022年8月31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與施工報價文件相同,采用固定總價的方式進行結算,工程總價為290余萬元。施工期間,公司曾向業主大會提交部分增項工程的簽證單,業主大會向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2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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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某公司自行制作結算材料,主張合同內工程及合同外增項總價為320余萬元,要求業主大會支付剩余款項。
然而,該小區維修資金的托管銀行委托審價公司進行工程審價,審價金額僅為260余萬元,遠低于某公司主張的價款!
雙方對工程審價及結算均有爭議,某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及額外增項進行結算,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大會與某公司雖約定以固定總價的形式結算,但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為業主共同所有,其使用需接受監管,在結算前應通過審價程序對工程款金額進行實質性審查。
對于工程款的計算方式,某公司的施工單價高于投標報價,構成對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背離,應以投標單價作為審價依據。
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以投標單價及實際工程量進行審價,審價金額為280余萬元,低于合同約定總價,應以審價結果作為應付工程款金額,故判決業主大會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保障維修資金合理使用?
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趙錦鈺表示,老舊小區公共部位維修覆蓋面廣、涉及居民日常生活,是一項民生工程,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實質性審查與嚴格監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預先繳納的專項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它就像房子的“養老金”和“健康賬戶”,能夠為社區的持續煥新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房屋的整體安全與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需經小區業委會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以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業主大會與某公司雖約定以固定總價結算,但案涉工程需使用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故結算前應對工程量進行審價。工程量及施工單價為建設工程的核心內容,應以實際工程量作為審價標準。但公司中標后以縮減工程量的方式上調施工單價,構成對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背離,損害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故法院采納以投標單價作為依據的審價結果,并以該審價結果作為工程款金額,判令業主大會支付剩余工程款。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代表全體業主處理日常事務。對于小區公共部位維修工程,業委會應充分履職:在招標之時,審查各投標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格證書,排除不具有建設資質的施工主體,初步審核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范圍、施工單價、費用預算等,同時將招、投標情況及時公示,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程序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仔細對比合同條款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確保兩者一致;工程款結算前,應委托正規的審價機構,對工程款進行實質性審核,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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