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定親后因創業失敗斷絕聯系近一年,復聯后主張返還27萬余元彩禮遭拒,雙方因此鬧上法庭。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近期,湖南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農村地區婚約彩禮糾紛案例。
2023年3月,原告周某經人介紹與被告羅某相識并建立感情,后周某購置情侶戒指并按習俗向羅某支付見面禮、上門禮。2024年2月,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定親儀式。儀式期間,周某母親通過手機銀行向羅某母親賬戶轉賬定親禮金199900元;周某另為羅某購置“四金”支出23629元。定親后不久,周某外出創業,因創業失敗不愿面對家人及羅某,自行斷絕與外界聯系,對羅某的多次電話、信息均未回應,雙方失聯近一年。2025年1月,周某主動與羅某一方恢復聯系,提出“辦理結婚登記或返還彩禮”的要求,羅某以“感情已破裂”為由拒絕恢復婚約關系,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周某遂以羅某及其父母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返還彩禮、“四金”、酒席支付等費用2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的認定需滿足“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符合當地習俗、價值較大或具有特定象征意義”的核心要件。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陳述認定應納入彩禮范圍的款項:199900元定親禮金及“四金”、情侶戒指折價款2695元,以上三項合計226224 元。不應納入彩禮范圍的款項:周某主張的“相親紅包”“日常小額轉賬”“請客酒席”等開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屬“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且羅某一方為籌備婚約已向周某家配送被子等嫁妝,故該部分款項不屬彩禮,不予支持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故羅某一方應承擔返還責任。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法院綜合以下事實酌定返還比例:一是周某“失聯近一年”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存在明顯過錯;二是羅某一方為籌備婚約有合理支出(如配送嫁妝);三是雙方僅為異地戀愛,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狀態。
最終判決結果:法院判令羅某及其父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周某返還彩禮158357元(226224元×70%)。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羅某已主動返還相應彩禮。
法官提醒,節日紅包、日常餐飲消費、小額禮品等屬“一般贈與”,不具備彩禮的“締婚目的”,婚約解除后不予返還;“三金”“四金”、大額定親禮金等符合“締婚目的+當地習俗+價值較大”要件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主張返還時需留存購置憑證、轉賬備注等證據。
法官還表示,僅按當地習俗舉辦酒席、“過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即便親友認可“婚姻事實”,婚約解除后仍可能涉及彩禮返還,切勿以“習俗認可”替代“法律登記”。另外,在婚約關系中,“失聯”“隱瞞重大事實”等過錯行為,雖不直接否定彩禮返還請求,但法院會據此調整返還比例,同時過錯方可能承擔更多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成本,建議遇到矛盾時優先通過溝通解決,避免采取逃避方式擴大糾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校對 胡妍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