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綿羊
審核:CFO大叔
校對:小杜
來源:公眾號【洞察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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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出資額;
2、 加強公司民主管理規定;
3、 進一步強化股東權利保護;
4、 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
5、 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6、 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一項規定,要求企業全體股東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該修訂一出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
一、關于《公司法》中注冊資本的歷次修訂
從1993年開始,《公司法》通過第一次修正,要求注冊資本必須全部實繳,且股東是一次性認購,不得分期,與此同時注冊公司之前還要進行驗資,由此可見當時注冊公司門檻高,條件苛刻,因此存在許多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注冊資本的情況。
2004年《公司法》第二次修訂,進一步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而言,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從原來的10萬元降低到3萬元,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014年《公司法》再一次進行修訂,將實繳注冊資本改為認繳注冊資本。這一變化意味著公司在設立時無需實際繳納注冊資本,而是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當時該修訂法一出,受到了廣泛歡迎,這方便了公司設立的同時,進一步激發中小投資者的創業活力,公司數量增加迅速。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其實踐中也出現股東認繳期限過長,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就有了2023年的《公司法》的更進一步的修訂,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注冊資本繳納期限由無固定期限變為五年內繳足。
二、認繳制調整“五年繳足”引發社會廣泛熱議
在草案審議中,大家對維護交易安全無任何異議,但對于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是否適用存在頗多爭議,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一方面,部分人認為此次修訂可以打擊空殼公司,維護交易安全,提升公司的公信力,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有業內專家表示,三審稿之所以設置了注冊資本五年內繳足的期限,主要原因是:據統計,中國大部分企業的壽命不超過五年。因此民商法博士劉俊海認為:從數據來看,五年的期限合適,此外此項調整可以促進公司“優生優育”,提高公司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成功率,因而不會削弱公司活力與競爭力。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同樣也贊成這一規定:這可以促使公司在成立初期更加注重資本的充足性,從而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還可以避免公司通過注冊資本的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發生。
而另一方面,反對者則認為五年內繳足就像是一種變相的實繳制,提高了創業門檻,降低創業活力,抑制創新,實際上是一種倒退,此外可能會導致短期內大量公司注銷。海華永泰科創業務委員會秘書長杜燕心認為:“商品經濟的根本是商人的逐利性。對于可能賺錢、盈利的生意,即便商人初始資金不足或認為公司經營尚不需求如此多資本,在強制‘公司成立五年內繳足出資’的情況下,商人也會愿意借入過橋貸款出資并很可能基于資金運用效率考慮抽逃出資。所謂的‘五年繳足出資’規定又會落得空洞的數字,并未真正維護債權人利益”。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陳甦教授表示:目前“三審稿”的規定過于激進,制度回彈過強,容易引起公司投資者不必要的困擾和疑慮。可以將繳足出資期限延長至十年或二十年,同時,考慮對本次修訂之前設立的公司和修訂之后設立的公司做出區別對待,以使認繳資本繳足最長期限制度能夠得到平穩實施。
對于小編來說,更偏向于第二種觀點,五年繳足這一規定或過于激進。首先,有學者認為:“認繳制使得部分股東動輒認繳幾千萬、幾個億等注冊資本,且出資期限長,如果企業發生欠債問題,而股東未繳足認繳額,加之出資加速到期門檻太高,較長出資期限成為股東對抗債權人追究股東個人責任的工具,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然而,依據公司法三審稿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已直接降低出資加速到期門檻,給予了債權人權利救濟的方法,沒必要用五年內繳足出資規定進行矯正。
其次,此次修訂對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作了重大調整,但是與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也缺乏相應的較為具體的規制方面的要求,比如公司如果不按時繳足認繳額,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或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除此之外,之前已設定較長認繳期限的公司,如30年、50年甚至是100年的,新法施行后該如何銜接,這也沒有明確的固定,實施起來又是一大難題。對于這個問題,行業內人士分析,可能有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情況:保持現狀,其依據是法不溯及既往,原來設定的認繳期限仍然有效。
第二種情況:設定過渡期,公司完成注冊資本認繳期限變更手續,將期限減至5年。過渡期內可放寬減資程序,如無需提前償債。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別規定并出臺配套措施,便于實踐操作。
第三種情況:直接規定新法施行后,認繳期限與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為準。
最后,自2014年實施認繳制以來,極大的激活市場活力,鼓勵了投資者創業,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今,若規定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這可能不利于市場與社會的長期發展。經歷了三年疫情,市場經濟剛從疲軟的階段慢慢轉變為平穩運行,中小企業也慢慢開始恢復活力,這時要中小企業和投資者們在幾年內就轉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真金白銀到企業賬戶,這難免會對企業構成資金壓力。重要的是,剛從疫情挺過來的企業可能沒那么多錢,這可能就會導致眾多企業迎來減資或注銷潮,隨之而來又是各稅種繳納和失業問題。此外,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對于那些前期回報率較低,但卻有遠期收益的項目可能就無法取得更多的競爭優勢,導致存活率降低,這難免會抑制創業者創業活力,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總結點評:
總體而言,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或過于激進,雖說在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股東虛報注冊資本、濫開公司造成的亂象,降低交易風險。但五年時間或過于較短,容易給創業者、投資者及中小企業帶來壓力,傳遞不良信號,抑制市場活力,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該修訂實施起來難度較大,涉及面較廣。
參考文章:
1、《公司法前沿:評《公司法》三審稿“公司成立五年內繳足出資”規定》.人民讀庫;
2、《<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注冊資本幾年繳足才合適?》.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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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小綿羊,CFO大叔新媒體運營官。CFO大叔——資深CFO,10多年戰略財稅咨詢及資本運作實戰經驗。曾先后在上市央企、某知名互聯網文化娛樂企業和行業領先的某智慧財稅服務機構從事戰略咨詢策劃、股權債權融資、上市掛牌輔導等工作,作為專家顧問帶隊為上百家/位企業客戶和名人明星提供了咨詢輔導服務,關注新時代的前沿新技術、管理新理念、商業新模式和娛樂新文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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