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大V爆出“少繳”稅被處罰的新聞,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于 2025 年 3 月21日公布案件處理結果。
網上非正式傳遞的一個該大V與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態稱“認罪服法”,并發出忠告注意合作“MCN”公司的相關協議,提醒對于網絡名人必須注意稅務這個重要環節,嚴格納稅。但因屬于在網上通過微信或微信群傳遞,并不能完全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因此我們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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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大V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引發了媒體的熱烈討論,眾說紛紜。有人開始談該大V以前的言論和行為如何,有人談要如何接受教訓,有人談要區分他的這個案子與以前言論對錯無關,有人談央媒都報道了說明國家對該大V個人前途的看法......事實上,這大都屬于不著邊際的。人們不要加太多個人猜測,例如,央媒不會刻意去影響某個大V個人的前途,而只是借此機會宣傳最重要的公民依法納稅問題。
網上的媒體文章有太多是這樣:遇到新聞事件時不是關注這個事情相關的專業問題本身,而總是喜歡繞到不相關的其他更吸引眼球的是非恩怨上去。我對一切事情處理方式都是一樣的——必須采用科學的方法。遇到這類問題,科學的方法是這樣:
首先要嚴格分析清楚事情本身。信息的來源一定要追溯到第一信息來源,至少也是權威媒體的報道。其實寫高水平的科學論文也是這種方法。
其次是借此機會更深入理解為什么納稅如此重要。
三是借此機會更深入理解作為名人應當如何嚴格保護好自己。
最后要借此機會系統學習了解稅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否則這么好一次普及稅法的教育機會,如果連相關法律知識根本就不去再借機學習一遍,那接受什么教訓呢?
一、清晰理解事情本身
純科學的所有團隊成員在見到這個案子的第一反應就是查詢央媒權威信息報道,尤其稅務機關的第一信息來源,相關法律資料,學習專業法律人員對該問題的準確理解。尤其對于法律相關的信息,一字之差都可能差異巨大,因此需要一個字一個字地準確理解。央媒正式的報道如下:
經查,2019 年至 2023 年期間,該大V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共計 462.43 萬元。其實際控制的北京某影視策劃中心還通過虛列成本費用、違規套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等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 75 萬元。稅務部門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合計金額高達 926.94 萬元 [1] 。
當然,最好的信息確認還是第一信息來源。我們直接把北京市稅務局的公告這個第一手信息來源拷貝粘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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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面最權威信息來源為基礎,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就可以分析清楚事情本身的準確情況。
案發時間:2019年到2023年期間。
少繳稅款:462.43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75.32萬(企業所得稅)= 537.75萬人民幣。
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926.94萬元。已全部入庫。
由此可算得,滯納金+罰款=926.94萬-537.75萬=389.41萬。
權威公告里并沒有具體說明滯納金和罰款各是多少。但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進行初步的可靠估算的。
關于滯納金的規定是:每天萬分之5。也就是說,假設少繳稅額為1萬元,每天滯納金為萬分之5,等于5元。一年為5×365=1825元,或者說是18.25%。
根據這個滯納金的規定,我們最保守假設該案例中所有少繳的稅全是2023年底的,滯納金從2024年1月1日算起,截至3月初結案,全部926.94萬入庫。就以滯納金算到2月底來計算,537.75萬少繳稅款的滯納金計算天數最少為365+31+28=424天。由此算得的滯納金最少金額為:
424×0.05%×537.75萬=114.003萬
我們就最保守地以114萬來計算,由此可估算罰款數額最多為389.41萬-114萬≈275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少繳稅款處罰的規定,罰款額是應繳稅額的50%至5倍。因為少繳的稅款總額是537.75萬,那么,50%至5倍的可能罰款數額的限度分別是268.875萬和2688.75萬。但從以上實際估算的最多可能的罰款額275萬可見,與最低限度的罰款額268.875萬非常接近。因為該案發生的少繳稅款是始自2019年。我們以下算出每年少繳稅款對應最少的滯納金與應繳稅基數的估算比例:
2019年,94.2%。
2020年,75.95%。
2021年,57.7%。
2022年,39.45%。
2023年,21.2%。
這個估算還存在一個問題:滯納金具體是從哪一天開始算起?因為相關應繳稅是按每一筆收入來計算和考察具體情況的,所以滯納金是從獲得具體每筆收入的時間,每一個財務月度的時間,還是按年度年底時間開始算?這個真的還需要請教網友中有實操經驗的人才能搞明白。一般寫文章的人總是想給讀者展示自己有多么能,有多么了解情況。但我在這里特意抱著虔誠的心態展示自己不知道的情況,是因為以下這些原因:
(1) 我在長期做投資的過程中,技術、市場、管理等問題是可以完全靠我們自己去把控的。對法律和財務其實我們做投資和市場經營都長期接觸和學習過相應的知識,即使如此,在做每一筆投資時,對于法律和財務依然需要依賴專業的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最終的把控。所以,我不是專業的律師和會計人員,對于法律等方面的問題即使我已經學了很多,當遇到具體的法律、財務和稅務的具體問題時,還是需要專業的律師、財務和稅務人員來進行把控。原因在于法律和財務的政策規定會經常發生變化的,即使你懂法律和財務的基本原理,但具體規定只有專業干這個的人才會時時跟蹤,清楚細節。
(2) 希望在這里傳遞或重復一個觀念,人的認知有四重境界: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知道自己不知道、知道自己知道、不知道自己知道。其實,絕大多數人,甚至在媒體上大談特談的大V,事實上是處在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的狀態,卻自以為是地就去指點江山、站在道德制高點上教化眾生。談這個話題的自媒體人中幾乎就沒幾個在談之前先看一下與此主題相關的稅法等基本的背景知識,也不去仔細分析第一信息源的準確信息,就開始下一個又一個結論。所以,在這種嚴肅的問題上,我最想表達的是我不知道什么。只有當自己不知道什么的時候,才會知道下一步要去學什么。
上面我們估算的是以年底最后一天開始計算,應該是最少的情況。實際的滯納金數額一定是顯著高于前面估算的114萬這個數字的。也就是說實際罰款的金額會遠少于275萬。
因為并沒有具體的相關數據,所以我們也就不去做更深入分析。但從這些計算可見,一是因為2019年到2023年這個期間肯定不是單一的某一個涉及少繳稅的收入情況,因此很可能有些收入產生的少繳稅情況并沒有罰款。二是稅務機關對案發中的收入繳稅應當罰款的情況,很可能都是按照最低或接近最低限的罰款規定來進行處理的。這個與某明星是采用4倍、3倍等罰款比例進行處罰的情況還是有所區別。
另外,權威渠道公布的信息中使用的都是“少繳”,而都沒有使用“偷逃稅”。少繳稅是各種可能的情況,有可能是本人原因、其他第三方的原因,甚至可能是稅務機關等原因造成的,“少繳”更多屬于“偷稅漏稅”中“漏稅”的定性,這種情況只要補繳稅就可以了,一般不會有罰款。而偷逃稅則是帶有個人法律責任,涉嫌犯罪,很可能會有罰款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自媒體上的報道幾乎眾口一詞是“偷稅被罰900多萬”,這個與實際權威公布情況有比較大的出入。但既然存在罰款,也說明少繳稅款中存在個人必須要承擔責任的情況。需要承擔責任的多少,與罰款比例顯然是有密切相關性的。這也是本文去仔細分析和估算罰款數額及比例的原因所在。
二、為什么依法納稅如此重要?—— 納稅本質上是最大的善
1.我對納稅認識的變化過程
遇到這類新聞,如果只是簡單地呼吁“應當接受教訓,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這個100%正確的話可能起不到什么真正的效果,甚至可能被人認為是在說教。因此我們要深入地從根源上分析一下納稅的問題。因為我個人對于納稅的問題是經歷過認識上天壤之別改變的,所以借此機會系統地討論一下。
西方經濟學關于稅有一種理論,說“稅收是一種必要的惡”。這種看法首先是把稅收看成一種不討人喜歡的東西。因為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也很容易這么看待,是作為不得不接受的責任和義務角度來理解,所以這種理論影響很廣。如果這么看待,很自然地在現實生活中是能少繳就盡可能少繳,甚至有些管理培訓機構會教“合理避稅”的課程,但在現實生活中這就很容易變成不那么合理地去避稅。
很早時候我曾看到一個宣傳板上寫著“納稅光榮”,我會心地一笑,心里想的是,納稅是要交錢給稅務局的,怎么會光榮呢?還有一次與單位同事去外地搞團建,路上見到一個建筑上面寫著“稅培”(稅務培訓)。有人問為什么叫“稅培”呢?我隨口就開一個玩笑說:他一收稅你就賠錢嘛,大家哈哈一笑。那時,我潛意思中對納稅也是持“必要的、不得不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這種看法的。
但是,逐漸地在多年后,我對公民納稅的看法逐漸改變。納稅不是一種必要的惡,也不完全是包括央媒在內的媒體上經常宣傳的,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而是一種最大的善。
2.納稅安全
首先,既然它是必要的,必須要做的,不管它是“必要的惡”還是“光榮”,如果不做就一定會出大事。那么,無論你是認為它本質上是干什么,做好了這個工作,它肯定會使你獲得安全。這個有可能會如此地震撼到讀者的觀念,是我從一位我的合作伙伴身上學到的。他當年認識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幾乎最后只剩下他還是安全的,其他人都“進去了”。為什么?原因有很多,但在一點上是他一直堅持的:只要是需要納稅的地方,他一定足額繳稅,甚至寧愿多繳一些稅。我最開始是很不理解的,為什么要這樣?有些稅我們不是不繳,只是按一般的日常慣例可以晚些繳納,這樣把現金用在今天最需要的創業時間點上不好嗎?但后來發生的變化充分證明了他的這種一慣做法極高明之處。我們有一個投資項目涉及到公司注冊地址需要變更到另一個地方,因為新的投資人要求將公司遷址到他所在的當地。雖然大家都沒提過去的處理過程,但我在當時突然間就意識到,如果最初不繳稅,非常有可能在遷址時當地政府會因此而進行處罰。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那就太糟糕了,甚至可能導致新投資的失敗。此時我終于明白我這位合伙人真正的精明之處,為什么他一生遇到無數環境的變化和風浪都平穩渡過了。
如果依據法律正常需要繳納100元的稅,以“合理避稅”,“必要的惡”等思想和態度來處理,可能繳納90元。這只不過省了10元,數字上并沒有多大意義,可是性質上就有可能形成偷稅,最差也是漏稅。誰能肯定那些自作聰明的培訓人員告訴你的“合理避稅”就一定是合理的?如果避得稅太多了,單純從數字上很有意義,但那肯定就不可能合理了。如果以“納稅安全”的思想觀念和態度來處理這個事情,假設繳納105元,多繳了5元的稅,看起來吃虧了,可又吃多大的虧呢?只不過是應當繳納稅的5%而已。真是吃虧嗎?不一定,誰能保證自己不犯一點錯?如果有做得不合適的地方,稅務部門認真算起來自己還在一些情況下多繳稅了,那些不小心犯得錯綜合起來是不是就不算多大事情了。中國古人為什么說吃虧是福,很多人不理解。人只有在吃大虧的時候才會明白這個道理。
記住,無論你是否認為納稅光榮,依法納稅肯定會讓你獲得應有的安全。如果是持“納稅是一種必要的惡”這種看法,就肯定會在實際生活中盡最大可能地少繳稅,由此就很容易導致少到踩坑的地步。而只有持“納稅安全”這種觀念,你才會在實際生活中充分將納稅工作做好、尤其是“做足”。只有做足了,才會得到安全。
所有網上討論這個事情的媒體文章幾乎都沒充分意識到第一信息來源中非常重要的第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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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力局稽查局依托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任何人千萬不要自作聰明,認為你暫時少繳稅無所謂,反正稅務局也不知道。我是通訊和信息技術出身的,可以清楚地告訴大家:任何人少繳稅,只要稅務局想知道的話你是跑不掉的。并不僅僅是“稅收大數據分析”,包括銀行存款數據變化、電子支付數據等太多電子信息,都可以很容易追溯到每個人的應繳稅情況,問題只是想不想去查而已。更別提還可能有舉報來源。
這里也充分證明了查看第一信息來源的重要性。如果不看第一信息來源,這個關鍵信息在其他評論和轉發文章中幾乎都是看不到的。
當人們充分繳納了收入中的稅收部分,就可以安心地使用剩下的部分。
3.納稅本質上是最大的善
西方式的很多慈善,實則是一種主要為避稅的惡。一些富豪號稱把財富都捐了,成立慈善基金會,那不是真的要做慈善,只是為避免高額的納稅。即使真正的慈善捐贈,也很可能只是為部分人,例如為救災的捐贈,是為受災的那部分人。但是,納稅是為全體人民和全社會服務的,因此,它是最大的善。
雖然理論上很容易理解,納稅是政府所有投入:交通、城市基礎建設等公共品,教育,軍隊國防建設,外交等眾多政府活動的資金來源,但從個人經驗來說,我還是最近深入很多縣域甚至鎮和鄉一級基層區域社會經濟調查中,才深刻體會到的。我們在大城市中很容易享受到從而會忽視其存在的公共服務,在一些當前還比較落后的區域是缺乏的。因這些區域的經濟還比較落后,稅收很低,大量公共服務和設施都很缺乏。人只有在缺乏什么的時候,才會深切體會到其存在的必要、意義和價值。
很多慈善捐贈因為知道其對應的專項用途,所以對做慈善的感覺會比較直接。納稅是通過政府機構將資金融匯在一起,然后重新分配到各項所需要的政府支出中,所以不會直接體會到自己繳稅的用到哪里去了。但正因如此,你可以認為自己繳納的稅款是用到全國人民身上了。
有一些歷史研究表明,很多王朝如明朝,在末期不斷衰落和社會崩潰,其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國家稅收財源的枯竭,無力支持任何戰爭,最終不得不裁撤很多必要的政府機構。闖王李世民造反前只是一個驛站的工作人員,就是因為政府沒錢了、被裁撤加入造反的行列。明朝財源的枯竭并不完全是因為自然的原因,而是東林黨人不斷制造的理論和所謂藏富于民(事實上是“藏富于富豪”)的輿論,使得政府的稅收持續下降,收不到稅。當明王朝崩潰以后,那些不繳稅的貴族、富豪等,其財富最終卻被戰亂中的敵兵劫掠一空。
4.“納稅光榮”是在你為國家感到自豪的時候才能體會到的
在網上,每當中國航母、六代機等最先進的軍備曝光的時候,往往是煙民特別自豪的時候。一個很流行的說法是“一看到祖國更加豪橫,我就又忍不住再多抽了幾口”。畢竟抽煙從醫學角度說不是值得提倡的事情,當然也不能認為只有煙民繳稅支持了國防建設,所有依法納稅的公民都是在為國防建設出力。
我不抽煙,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正好收到一小筆咨詢業務的報酬。看到對方支付的帳單上列出的稅費,此時此刻尤其感到欣慰。看到殲36單獨飛行測試,沒有殲20伴飛、也沒放下起落架的消息,我知道繳納的這筆稅有可能就融入在殲36的隱身涂層里,或者最新的斜爆震發動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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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波音剛拿到的F47研發合同PPT剛做好。所以,我們還得繼續賺更多錢,繳更多的稅。
三、作為名人一定要學會保護好自己
隨著我自己在網上的名氣起來越大,我一直堅持一些基本的原則。例如,資源變現本質上是一種正常的獲得合理收入的途徑,但在這里很可能會有很多坑。有幾個原則我是一直堅持的:
首先就是絕對不與可能涉及偷逃稅的變現方式進行合作。我也遇到過有MCN平臺類的人與我接洽想合作。但談到稅的問題時,對方可能持完全無所謂的態度,認為收入少稅務不會管的。每當遇到這種情況我就會馬上打住,不往下談了。在納稅問題上栽跟頭的娛樂名星和自媒體大V太多了。人在什么方面缺少知識、認知和相應的能力,就可能會在什么方面吃虧。
其次是絕不去與金融尤其衍生金融類的業務進行合作。這類業務風險太大了。有一些我曾非常喜歡的自媒體大V就是在與這類高風險業務合作中踩坑,雖然其本身就是研究金融貨幣主題的大V。我也絕不推薦任何股票。遇到很想要我推薦股票的網友或朋友,我只好說因為我曾是央企的獨立董事,在證監會是有備案的,搞這種金融推薦我也不能完全肯定哪一條會碰上高壓線。被推薦的人賺了錢還好說,如果賠錢了肯定會埋怨推薦股票的人。所以,我索性完全不碰這類事情。
三是因為我談論很多軍事戰略類的話題,因此絕不去涉及任何可能泄密的內容。
四是不要去觸及可能涉嫌違反各類法律的問題。例如,在前幾年的疫情期間,有一些我很喜歡的大V,宣揚解除封控。我就善意地提醒他們,不要自作主張地去宣傳個人的理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甲類傳染病與乙類傳染病各自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措施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認為某傳染病不適合某種措施,不是去媒體上討論這個措施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去建議這個傳染病不再適合甲類,而應回歸到乙類。如果搞不清楚這些,作為有影響力的大V,自以為是、自作主張地去宣揚應該采取什么措施,有可能就涉嫌違反相關法律。從技術角度來看的合理性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作為名人和大V要時時刻刻意識到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什么。合理的未必合法,但法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去修改的。通過這種合法途徑的修改才能使得合法與合理相統一。
任何一個名人,學會保護自己是一個必修的課程。出名是好事,處理不好就未必是好事情了。尤其是任何自媒體上的名人,在有一群熱心粉絲的同時,也必然有另一批不喜歡你的人。如果只是在網上罵一罵還算好的,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有人故意設坑。不要以為媒體上的爭吵只是在媒體上爭吵,當在媒體上爭吵不過的時候,可能通過其他很多途徑來對名人進行打擊,尤其是各類丑聞。雖然美國的國際開發署被關停了,但斗爭是不可能停的。
作為中國正常的大V們,敵對的公知、國際開發署、CIA、敵對的認知戰勢力等等群體在文章觀點和輿論上搞不過的時候,就很可能會用別的方式來搞你。我遇到過太多明擺著是設坑埋雷的,但是,只要自己學會必要的相關法律和稅務知識,堅持一些常見的基本原則,就可以避開這些坑和雷。
可以這么說吧,幾乎所有在中國但凡有點名氣的網絡大V,都在國際開發署、CIA做工作的對象名單里,基本上是“人盯人”,甚至一群人盯一個人的。他們所有的工作方法我都清楚。學會斗爭,善于斗爭,才能有效保護好自己。
如果只是在一些常規的問題上犯了錯,那沒關系,咱迅速認錯就是了。作為市場營銷人員,向客戶認錯是一個職業工作和專業能力。不客氣地說,我們作為營銷人員是要做到在充分展現認錯誠懇態度的同時,能讓客戶從另一個角度認識到我所工作的公司產品服務的優勢。市場與銷售人員跟很多客戶關系的加深都是通過認錯來實現的。但是,在原則問題上一定要避免觸雷和踩坑。
四、相關法律規定
結合該案例與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以下內容圍繞少繳及偷逃稅的量刑標準、處罰規定、補交稅款過程中產生的滯納金等概念展開一些介紹,幫助理解稅法核心要點。
1.偷稅漏稅的量刑標準
偷逃稅款的量刑標準主要依據逃稅的數額、逃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以及具體情節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其中,根據 2024 年 3 月 18 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上述所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4]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并繳納滯納金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3]。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雙罰制”[5] 。
2.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
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主要由稅務機關進行,包括追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刑事處罰則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根據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和比例進行量刑,如果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并繳納滯納金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6]
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視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同樣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事處罰 [3][4]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逃避繳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與從重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3.關于稅收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 362 號)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7]
2011 年頒布的《行政強制法》中作出普遍性的規定。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指出: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8]
但對于稅的滯納金是否會有上限的問題,《經濟觀察報》記者曾就此向稅務總局12366提問,納稅服務平臺上的回復是:“稅收滯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稅收征管法》中的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二者均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滯納金’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過欠繳稅款的金額。” [9]
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認為,由于滯納金類似利息,所以可以超過本金,畢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超過本金。如果滯納金不能超過稅款,就起不到防止納稅人占用國家稅款的作用。一家企業的稅務總監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稅務罰款要起到震懾作用,罰款肯定不應該局限于本金額度范圍之內,不然震懾作用大打折扣。所以,若是《行政強制法》不適用于稅收罰款,又如何適用于稅收滯納金的要求呢?” [9]
稅收滯納金具有民事利息的補償性。對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稅收滯納金類似于民法上的逾期利息,稅收滯納金的加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彌補國家稅收損失的作用,其本質就是一種金錢補償。 [10] 但是隨著納稅人欠繳時間增長,如果稅收利息超過本金,不設定上限。巨額的稅收利息可能會降低納稅人的繳納意愿,從而造成法律遵從成本過高,不利于征管實踐。[11]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6]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 % 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7]
更詳細的法律規定,建議大家借此機會去認真學習一下相關法律規定的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這個網上都可很容易查到有效法律文本。
參考資料
[1]新華社.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司馬南偷稅案件進行處理 [EB/OL]. (2025-03-21)[2025-03-21].
http://www.news.cn/legal/20250321/81605497631c457886db3aab755a731b/c.html
[2]圖片:司馬南與記者張炎良的微信采訪記錄。
[3]最高人民法院數字圖書館. 刑法第201條(逃稅罪)條文內容及釋義解讀[EB/OL]. (2024-01-27)[2025-03-21]. http://www.ahdhf.com/law/xf/6767.html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EB/OL]. (2024-03-18)[2025-03-21].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15.shtml
[5]最高人民法院數字圖書館. 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處罰)條文內容及釋義解讀[EB/OL]. (2024-01-27)[2025-03-21]. http://www.ahdhf.com/law/xf/6597.html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全文】[EB/OL]. (2015-04-24)[2025-03-21].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OGNmZjA3ODU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EB/OL]. (2002-09-07)[2025-03-21].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484.htm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EB/OL]. (2011-06-30)[2025-03-21]. https://www.gov.cn/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9]經濟觀察報. 爭辯稅務滯納金[EB/OL]. (2023-11-04)[2025-03-21]. https://www.huxiu.com/article/2256460.html
[10]李靜.稅收滯納金法律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3.DOI:10.27656/d.cnki.gzgzu.2023.000011.
[11]張曉棠.我國稅收滯納金的立法實踐與完善措施[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20,33(0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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