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香匯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香匯公司”)與齊魯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齊魯制藥”)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后,香匯公司提出上訴,主張一審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偏差等問題,核心爭議聚焦于以下五點:
一、解培虎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香匯公司指出,解培虎作為齊魯制藥餐廳經理,長期以公司名義采購酒水,食堂所用食材日常消耗原料,海參等,具有職務身份外觀。其采購行為具備三大表見代理特征:
- 代理權外觀:利用齊魯制藥公司背景與香匯業務往來,購買酒水
- 交易場景:貨物直送齊魯制藥內部食堂及倉庫,由公司員工保安嚴格查驗卸貨驗收;
- 商事屬性:商事表見代理更側重外觀主義,本案采購數量大、頻次高,符合企業采購邏輯。
依據《民法典》第 172 條,香匯公司認為解培虎行為構成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齊魯制藥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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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培虎通知香匯酒業送酒)
二、貨物是否實際交付給齊魯制藥?
香匯公司提交貨拉拉運輸記錄、實時定位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 12 車酒水均送達齊魯制藥廠區內,由解培虎或其指定員工簽收。其質疑:
- 若齊魯制藥未收貨,12 車酒水去向何處?
- 廠區門崗嚴格查驗制度下,貨物如何隨意進出?
法院一審認定 “無證據證明收貨” 與事實不符,送貨至企業控制區域即應視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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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送到齊魯制藥集團)
三、貨款支付是否指向齊魯制藥?
第三人華某璽、彭某莉轉賬時均備注 “齊魯貨款”,且解培虎在聊天記錄中提及 “齊魯財務付款”。香匯公司認為:
- 附言信息構成 “齊魯制藥付款” 的合理信賴;
- 發票已通過稅務系統推送至齊魯制藥,其未提出異議即視為默認。
一審未追查貨款來源及發票流轉,屬事實認定疏漏。
(齊魯制藥工作人員華某璽給香匯酒業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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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齊魯制藥是否存在管理過錯?
香匯公司舉證顯示,解培虎事件涉及酒水供應商,上百件貨物進入齊魯制藥廠區,暴露出企業三大管理漏洞:
- 公章監管失職:解培虎涉嫌偽造公章,企業未及時發現;
- 采購流程失控:對餐廳經理采購行為無審核干預;
- 安保制度:貨物進出嚴格按規定查驗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 1191 條,用人單位對員工職務行為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一審程序是否違法?
香匯公司主張一審未調取關鍵證據,包括:
- 解培虎刑事偵查卷宗,以查明是否與齊魯制藥共謀;
- 第三人華某璽的派出所筆錄,證實代齊魯制藥付款;
- 齊魯制藥廠區監控及銀行流水,核實貨物去向及資金來源。
上述證據屬當事人無法自行取得的范疇,法院未依申請調取,違反《民事訴訟法》全面審查原則。
本案二審焦點將圍繞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企業內部管理責任” 展開,香匯公司能否憑借送貨證據鏈與管理過錯主張翻盤,仍需法院進一步審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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