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法官畢某因可能用涉案款請律師辯護,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洗錢罪刑事拘留。該事件引發(fā)了大量“關于用涉案款支付律師費是否構成洗錢罪”的討論。我看到我的校友、某政法大學教授給出了“用涉案關聯(lián)款支付律師費,不構成洗錢罪”的觀點。作為辯護律師,在為委托人辯護時,理應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盡力展現(xiàn)對其有利的事實和證據(jù)。但當我們在討論一個法律問題時,盡管“支付律師費”這個問題與我們的職業(yè)息息相關,我們也應該站在客觀的角度來剖析該法律問題。
一、什么是洗錢和反洗錢
本人有幸辦理過幾起洗錢案件,有一個案件還辦理得較為成功。本人對洗錢案件也略有研究。什么是洗錢行為?顧名思義,就是把臟錢洗干凈。最早是美國的黑社會組織開設自動投幣洗衣機門店,顧客們投幣洗衣。黑社會組織將犯罪收入混入洗衣店的合法所得,然后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這樣就把犯罪收入洗成了“合法收入”。我們國家對洗錢的定義就是“掩飾、隱瞞上游七種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反洗錢就是針對掩飾、隱瞞臟錢的來源和性質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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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行為
二、為什么用涉案款支付律師費可能構成洗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列舉了“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對應的具體行為。(一)至(六)項雖未明確列舉以通過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這種行為,但是第(七)項作了兜底規(guī)定。結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可知,判斷洗錢行為的核心標準——“轉移贓款”或者“轉換贓款”。“轉移贓款”很好理解,就是將贓款轉至他處。“轉換贓款”往往需要一個載體,這個載體既可以是有形的商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或者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等。明知是贓款,將贓款轉換為等價且無形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辯護服務,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等),用贓款購買法律服務,當然可能構成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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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行為
三、明知款項的來源有問題,別說用來尋求合法救濟支付律師費,就是用來做慈善,也可能構成洗錢罪
《慈善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將贓款捐給慈善機構,看似沒有取得對價,沒有“轉換贓款”的載體,如果通過用贓款做慈善捐贈,換取了稅收優(yōu)惠,使得本該繳納的稅款被減免,實質上是通過慈善捐贈將贓款洗白,其行為也完全可能構成洗錢犯罪。
四、不僅將涉案款轉給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可能構成洗錢罪,將涉案款轉給法院也可能構成洗錢罪
本人辦理的一個洗錢案件,就是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與金融從業(yè)者成立了私募基金,然后將贓款注入私募基金,然后以私募基金的名義購買法拍房,向法院支付房款,將上游贓款轉化為房產,而為其“背書”的竟然是法院。在整個過程中,法院也不會知道其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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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凈的錢
五、支付律師費,不僅可以用來洗錢,也可以用來行賄等其他犯罪
父親在法院當院長,兒子開律所做律師。行賄人不方便向法院院長直接行賄,以向院長兒子開設的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的方式變相行賄,這種以“尋求合法法律幫助”的方式掩飾非法目的的行為并不鮮見。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來不代表正義,設立律所和律師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是公平正義(公權力才有能力維護)。當一個人走向律師事務所時,他邁出的不是尋求正義的步伐,而是尋求他自己法益最大化的步伐,如果他與律所或者律師合謀洗錢犯罪,那么他走向律師事務所時,就是在步入犯罪的歧途。
六、用涉案款支付律師費更容易掩飾、隱瞞贓款的來源和性質
(一)用律所和律師懂法守法表象做掩護實施洗錢犯罪
因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客戶提供的是專業(yè)的法律服務,律師給外界的印象往往是懂法且守法的專業(yè)人士,不會行違法犯罪之事。這種表象更容易迷惑公眾,為通過律師事務所洗錢提供掩護。
(二)通過銀行轉賬購買服務不代表沒有洗錢主觀故意
隨著反洗錢工作的日益推進,現(xiàn)在用現(xiàn)金洗錢的空間已經非常狹小,很多洗錢犯罪早已不是采用“現(xiàn)金轉移、轉換”這種模式。通過銀行轉賬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洗錢已經屢見不鮮。即使最后轉給律師事務所的錢是通過銀行轉賬,也不能保證這些錢之前流轉途徑一定能查清。通過數(shù)十個、上百個賬戶轉賬,將合法收入與違法所得混合,加上加密貨幣,即使最終客戶是通過轉賬支付律師費的方式購買法律服務,其行為也完全可能構成洗錢犯罪。
(三)合同、發(fā)票恰恰可以用來為洗錢犯罪背書
洗錢是需要成本的,100元的贓款,經過“洗錢”操作之后,最終洗白的贓款可能只有20-30元,洗錢的成本是70元。這些成本往往就是各種手續(xù)費,各種稅費。所以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律師事務所為其開具發(fā)票、繳納稅款的合法表征更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
(四)利用律師保密制度來實施洗錢犯罪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一些犯罪分子認為律所或者律師即使發(fā)現(xiàn)了該洗錢行為,也應該為其保密,因此利用律師保密制度通過律所洗錢。
有些律師歪曲地理解了《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認為《律師法》第三十八條是為客戶利用律所洗錢保密的護身符。《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只是要求律師為客戶的一般的違法行為保密,不是許可律師和客戶共謀洗錢犯罪。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在為客戶通過法律服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客戶支付律師費的資金來源可能是贓款,即使律師替客戶保密而不告發(fā)客戶,律所也應當立即將費用原路退還給客戶,并以律師費資金來源存疑為由與當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七、國內已有用贓款支付律師費被判構成洗錢罪的案例
在胡某案中,胡某作為古葦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明知睿慈公司暫存的380萬元系集資詐騙資金,仍虛構交易、轉移資金,其中15萬元用于為胡某交律師費,通過付菱賬戶轉賬至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通城縣人民法院認定,胡某通過轉移涉案資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構成洗錢罪。
在劉軍、楊麗敏犯洗錢案中,被告人劉軍在轉移劉權毒品犯罪所得的過程中,指使陳某梅轉賬10萬元給劉權的律師董某偉,用于支付劉權的律師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10萬元屬于洗錢罪的一部分。
八、律所和律師都要做好被洗錢罪頻扣家門的準備
通過支付律師費購買法律服務進行洗錢,只是眾多通過律所洗錢行為中最普通的一種洗錢行為。早在2007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唐旭就“反洗錢”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說到,“這些(洗錢)行為在行業(yè)里面其實分布是很廣的。比如走私,販毒,非法集資,但是他們最終的資金都是要隱瞞、轉移,這個隱瞞、轉移在銀行中就有可能被監(jiān)測到,這時候我們銀行的監(jiān)測就會發(fā)揮作用。我們現(xiàn)在所做的就是以金融機構作為主體去防范,因為只要進了銀行或者證券、保險行業(yè),資金的動向就很容易被觀察到。其他的一些行業(yè)也可能會涉及洗錢的問題,比如律師和會計師的客戶有可能在洗錢,他們也有可能知道;我們不排除個別的專業(yè)人士也幫助他們洗錢。這些也可能是洗錢高發(fā)的行業(yè)。
隨著中央反腐、掃黑除惡力度的加大,隨著反洗錢機構反洗錢能力的加強,洗錢罪必然會頻發(fā)。對律所和律師來說,這既是機遇又是陷阱。如果不能對洗錢行為進行準確判斷,不僅不能為洗錢案件或者反洗錢法律事項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甚至還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
根據(jù)《反洗錢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也就是說,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都有反洗錢的義務。面對日益頻發(fā)的洗錢案,律師事務所應盡早在內部建立反洗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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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
九、客戶以贓款支付的律師費,司法機關無權一概予以追繳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之規(guī)定,“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財產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財物的。”
對于客戶用贓款支付律師費的行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知情,或者客戶在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后沒有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以惡意方式取得律師費,那么即使客戶構成洗錢犯罪,司法機關也無權追繳該筆律師費。
十、堅決反對個別司法機關假借打擊洗錢犯罪之名,行阻撓律師正常辯護之實
對河南法官畢某可能用涉案款支付律師費是否構成洗錢罪,本人不是其辯護律師,沒有聽到其本人的陳述,也沒有看過案卷,本人不做評判。一個洗錢案件發(fā)生在上游犯罪案件的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本人尚能理解。但當涉案款項的來龍去脈早已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上游犯罪案件已經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公安機關再以打擊洗錢犯罪為由抓捕案件辯護人,明顯有干擾律師正常辯護之嫌。如果最后證實畢某不構成洗錢罪,那么對當?shù)毓矠E用洗錢罪破壞律師辯護制度的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否則刑事辯護制度將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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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政治
讓普通人敢于聘請律師與打擊洗錢犯罪并不沖突。普通人如果明知是涉案款還用來為家人請律師支付律師費,那么他也已經不是普通人。如果任由大量的黑錢流入律師行業(yè)購買法律服務,不僅會擾亂法律服務市場,對想尋求合法法律幫助的普通人來說是一種不公平,同時也會破壞律師行業(yè)的生態(tài)環(huán)境,讓律師工作始終處于不確定性之中。對于這樣的“糧草”必須得斷,而且要主動斬斷。因為只有及時斬斷這樣的“糧草”輸送路徑,律師行業(yè)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才能得到凈化,作為國家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律師制度才能繼續(xù)彰顯法治文明進步。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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