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柯橋區房屋征收權屬及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部分條款修改,農村拆遷/征收安置補償,發生變化。政策全文請點擊文末“閱讀原文”。
一、安置人口認定的主要變化與影響
1.城鎮回遷戶,可算安置人口
原文:“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變動為城鎮居民再回遷的除外。”
修改后: 此例外條款被刪除。
劃重點:戶籍遷出成為城鎮居民后又回遷到原村人員,只要被認定是在冊組織成員,就可被定為安置人口。
需重點確認資格: 這類回遷人員需要特別關注自己是否被村集體認定為“在冊成員”。資格認定可能變得更復雜或有爭議,需盡早向村集體或征收部門咨詢確認。
村集體代表會議權力增大: 認定完全依賴于“在冊成員”身份,村集體代表會議或相關認定機構的權力更大。
2.離婚5年無子女或另一方再婚,可多算一個人
原文:只有4種情形(初婚無/一孩、再婚雙方無孩、大齡未婚、喪偶無子女)。
修改后: 新增第3點:“未有子女,離婚滿5年或另一方已再婚的;” 并將原第3點(大齡未婚)、第4點(喪偶無子女)順延為第4、5點。
劃重點:離婚后未有子女,達5年(或前配偶再婚),允許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同時滿足“未有子女”和“離婚滿5年”或“另一方已再婚”兩個條件之一。有子女的離婚人員不在此列。
注意時限與狀態:申請時需提供離婚證明(滿5年)或證明另一方已再婚的材料。
3.軍人/學生,不再計入安置人口
原文: 明確將戶口外遷前的現役軍人(特定級別除外)、援外人員、留學生、在校學生、服刑人員,以及退伍/畢業后戶籍直接遷回原籍的退役軍人/學生計入安置人口。
修改后: 整段刪除。
意味著上述幾類人員,即使戶口曾經或現在遷回原籍,原則上將不再自動被計入安置人口。
如果家中有在讀學生、服役士兵,且希望其被認定為安置人口,必須立即確認:
①戶籍是否在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在冊(在村內)。
②是否被村集體認定為“在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戶口在,成員資格也可能需要認定)。
4.公務員、事業單位,可算安置人口
原文: 排除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國企管理人員、三級及以上士官/軍官(含離退休)、移居港澳臺/國外取得永居或國籍者等。
修改后: 刪除上述職業和身份類排除條款,改為:已放棄建房權利、享受經濟適用房、宅基地置換、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已在其他村以戶主名義取得宅基地的以及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保底政策。
新政策不再單純因為某人是公務員、軍官等身份就剝奪其保底資格。
利好符合條件的普通公務員、軍官等,如果沒有享受過住房福利,現在可能有資格享受保底。
二、總結
1.“在冊農村集體戶身份”無比金貴,未來判定安置人口,以此為標準。
2.外出讀書、留學、參軍人員,密切關注自己“農村在冊成員”資格,這是獲得安置資格的前提。
3.滿足離婚“未有子女且離婚滿5年或對方已再婚”條件的,記得申請增加一個安置人口,準備好證明材料(離婚證、時間證明或對方再婚證明)。
4.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可算作農村拆遷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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