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盲盒經營的刑事風險及刑法適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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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經營屬于商業創新,是典型的產品和服務創新。在滿足消費者消費需求的基礎上提高消費者消費體驗,而且又達到吸引消費者并刺激消費的目的,從而創造更多的商業機會。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國市監稽發〔2023〕39號,簡稱《指引》)規定,“盲盒經營是指經營者在合法經營范圍內,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范圍而不告知商品確定型號、款式或者服務內容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實體店、自動販賣機等形式,以消費者隨機抽取的方式銷售特定范圍內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模式。”根據規定,盲盒經營者應當告知商品或者服務范圍,只是不了解具體款式、顏色或者型號等。消費者首先是對某種商品有需求,只是隨機選取的顏色、款式不同,但不會影響其消費體驗和需求。
市場行為具有自主性和自我調節性,《指引》不能完全涵蓋。實務中發生的未標注和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特定范圍,或者告知但具有明顯射幸性質的,或者告知內容與實際不符等情況,就超出了《指引》的本義,導致市場亂象。
由此,我們可以將盲盒經營分類,第一是遵循《指引》的規范活動,第二是超越指引的活動。對于第一類,只要接受網絡交易平臺定期核驗、監控,就不會有經營風險,包括刑事風險。但是,任何市場行為都不可能完全遵守規范要求,這不現實。或多或少都會有一定的逾越,只是程度大小的問題。
因此,在盲盒經營活動中除了會引發民事糾紛,也潛藏著刑法風險,包括賭博、銷售偽劣商品、虛假廣告、非法集資、傳銷、非法經營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法律風險。
一、刑事風險類型
(一)涉嫌賭博犯罪風險
《指引》明確“盲盒經營者不得以盲盒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賭博活動。”如果涉賭,不僅僅是給予行政處罰,以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論處是更加嚴厲的打擊手段。
賭博犯罪的基礎在于投入較少的資金博取大額回報,“以小搏大”的投機性是典型特征。逾越《指引》的盲盒經營者如果違反規定,采取通過設置射幸類盲盒開展經營活動的,具有了“以小搏大”的投機特征。通過此種方式刺激消費者盲目追求小支出中大獎的機會,實質就是賭博。在鄭某、海某等開設賭場罪案件(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4)蘇0891刑初322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利用某直播平臺,組織人員通過“抽盲盒”等游戲的方式進行賭博,有負責招攬玩家,有負責充值和結算的。法院認為抽盲盒只是道具行為,其本身是為了開展賭博活動而設置,最終以開設賭場罪論處。
類似的案例還有黨某、楊某等開設賭場案(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法院(2025)浙0727刑初2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被指控“以銷售盲盒為幌子,吸引他人到平臺上以“抽盲盒”的方式參賭。”
(二)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在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太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1民初1162號民事判決書)中,原告訴稱被告“在明知原告產品知名度及同類盲盒手辦產品特性的情況下,仍為謀取非法利益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原告對盲盒手辦享有知識產權,他人銷售同類商品的,不僅涉及侵權的問題。如果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或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一旦被刑事立案,后果會十分嚴重。
在高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6刑初1374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在某平臺先后開設‘某盲盒直銷店’‘好朋友手辦’‘某潮玩盲盒’店鋪,對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泡泡瑪特(POPMART)商品。”最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處以刑罰。
借盲盒經營開展違法犯罪活動并不鮮見。在經營活動中,盲盒內商品為香煙等特許經營的物品,或者違禁品等,觸發非法經營罪以及其他犯罪,比如槍支、珍稀動植物,甚至毒品等物品的,涉嫌相關犯罪。
合法經營活動本身蘊含著一定的刑事風險,但借著盲盒銷售開展犯罪活動的將更會受到嚴厲打擊。對于合法經營活動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我們應當如何把握和界定行為性質是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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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規制與商業創新應當“相看兩不厭”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律規范經營活動,但不能束縛自由和創新。刑法尤其不能越位管轄,或者沖到第一線規制商業活動。作為補充法和保障法的性質,應當盡量保持其謙抑性和克制力,綜合運用法秩序統一原理,做好行刑銜接,是保持良好的營商環境的基礎。
講到此處,不得不再提及我們之前接觸的一起商業模式創新的案例,聽書APP在運營期間被辦案機關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指控。經了解案件情況發現,行為人使用層級代理方式銷售產品,發展了多個層級發展會員。辦案機關以層級超過三層、發展人員數量超過30人為由刑事立案。
我們理解,是否涉嫌犯罪不僅僅只關注立案追訴標準,而應當充分理解犯罪構成要件,正確適用具體罪名的基礎上再考慮啟動立案程序。而不是簡單地以只有數額滿足,就予以立案。
在盲盒經營活動中,自然會出現宣傳與事實不符,銷售產品被夸大作用或者功能的情形,但是是否應當以虛假廣告罪等刑事手段治理,就需要展現刑法的克制力和謙抑性。
筆者以“盲盒”“傳銷”等關鍵詞檢索,發現不少案例以民事糾紛方式處理,比如,某某公司1與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4)滬0104民初14185號民事判決書),原告訴稱“楊某在某某公司2經營的‘某多多’平臺開設的店鋪‘某盲盒潮玩’,在涉案店鋪的7個商品鏈接標題、圖片中未經許可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假冒的‘某墩墩’周邊產品,其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法院認定楊某構成侵權,判決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就體現了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的治理思維,保持了刑法謙抑性及其克制力。
個案中,應當充分考慮具體事實,區分平臺經營者、盲盒經營者的義務范圍,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應用法律。對于情節顯著輕微以及情節輕微的行為,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結合寬嚴相濟的刑法政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以該條規定為例,何為少量財物,何為娛樂活動等都停留在原則性認知層面。什么是情節輕微,什么是情節顯著輕微,不同區域、不同人群會有不同的認識。這是事實判斷的問題,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很多刑事案件取得有效的辯護效果就是基于法律事實的分析論證。雖然事實判斷受主觀、人為或者有傾向意識的影響,但基于社會和時代環境,并非所有人為的有意識的選擇性的判斷都符合常識常理和當下邏輯。刑事辯護應當基于社會和環境的基本面,結合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認識提出符合常理常識的觀點,在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展開。
除了辯護思考,最后提醒大家務必警惕“盲盒一開,財富自來”的暴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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