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律法精研社第七期“稀土出口管制與走私風險”專題講座圓滿落幕。作為主講人之一,我全程圍繞稀土濺射靶材的海關歸類爭議展開,結合真實走私案例、稅則規則與合規策略,和在場人士深入探討了當前稀土出口的高風險雷區與合規生存法則。講座結束后,不少人反饋案例太觸目驚心、終于理清了歸類爭議的核心,這也讓我清晰地意識到:在中重稀土監管持續加碼的當下,企業對精準合規、化解走私刑事風險的需求遠比想象中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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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整場講座,我們從一樁因“靶材歸類爭議”而起的走私案切入——法院認定惠州市拓某公司將需許可證的稀土金屬釔鈧等,偽裝成“金屬靶材”出口,涉案金額超2800萬元,最終判處公司罰金2800萬元,主管的直接責任人員獲刑6年6個月。這起(2025)粵刑終164號案件并非個例,還有企業長期以8486.9091等稅號申報出口稀土濺射靶材,在監管收緊后被海關認定為“稀土原材料”,因無法提供許可證陷入走私指控。這些案例讓我們深刻感受到:稀土出口的合規紅線,首先就卡在商品歸類這一關。
為什么濺射靶材的歸類會成為風險重災區?本質是它的雙重屬性——從形態看,它是高純度金屬,與“金屬原材料”相差在經加工后物理形態改變;但從功能與工藝看,它經粉末冶金、熱等靜壓、精密加工等數十道工序(或者其他復雜加工形式,如熔鑄等)制成帶螺紋孔、定位突起等安裝結構,必須適配特定鍍膜設備(PVD設備)才能發揮作用,是不折不扣的“機器消耗性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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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海關的歸類爭議也正源于此:企業認為應歸入8486.9091(帶背板組件),或者以“零件”歸入8486.9099(其他零件)或8543.9090(粒子加速器用零件)等無需辦理出口許可證或者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的品名,稅號,有《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和海關預裁定(上海海關R-2-2200-2025-0017等)支撐;但海關執法時可能依據“成分屬性”,將其歸入第81章“原材料稅號”,要求提供出口許可證。這種爭議一旦處理不當,就可能從歸類爭議升級為走私犯罪。
針對這類風險,我在講座中也給出了3個可落地的應對策略:第一,堅持產品“零件”本質,用完整證據鏈鎖定。企業要留存加工工藝文件(如熱等靜壓記錄、精密加工圖紙等)、設備適配證明(與鍍膜機的安裝視頻、測試報告等)、過往查驗放行記錄等,證明產品是為設備定制的零件,而非可直接流通的原材料。比如帶背板的靶材,保留焊接工藝記錄,契合8486.9091“裸靶與背板焊接為一體”的子目要求;裸靶和裝備部分一體化結構靶材,要提供功能測試報告和生成目的是作為濺射設備組件的證據,佐證其符合“零件特征”。第二,強調歸類的歷史與合法依據。第三,質疑“主觀故意”的認定。
同時還要警惕偽零件陷阱,杜絕貿易實質造假。(2019)蘇01刑初77號案例就是慘痛教訓:某企業將白銀與背板用螺絲簡單固定,不做質量檢測,出口后銀靶材被回熔、背板重復使用,實質是“借靶材之名賣白銀”,最終構成走私。這提醒企業出口靶材必須確保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具備實際使用功能,交易流程要真實(避免虛增環節、偽造合同),否則再完美的“歸類說辭”也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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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多部門聯合打擊稀土走私,偽報、瞞報等行為早已是重點盯防對象,企業與其抱著僥幸心理試探紅線,不如從現在開始梳理產品歸類、完善證據鏈、搭建合規體系。這次講座的時間有限,但稀土出口合規的話題遠未結束。后續我們蘭迪海關部也會持續跟蹤相關案例與政策,為企業提供更細致的合規指導。如果你的企業正面臨靶材歸類爭議、海關稽查、走私刑事等問題,歡迎隨時聯系我們——在戰略資源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專業的法律支持,才是企業穩健出海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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