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無人機出口管制體系日益精密和嚴格,企業面臨的合規風險嚴峻。成功的關鍵在于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管理”,全面掌握管制政策要點和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責任風險,深刻理解“全面管制”義務,精準識別管制物項,準確界定管制邊界,將合規要求深度融入企業經營的每一個環節,構建并有效運行一個健全的、常態化的內部合規體系。
一、政策背景
我國對無人機的出口管制最早始于2002年11月15日實施的科工法(2002)828號文(國防科工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關于印發《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通知),其將軍用艦載無人機發射及回收設備、偵察無人機、電子戰無人機、攻擊無人機等納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出口需申領《軍品出口許可證》。
2015年07月01日我國開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非軍用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措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之后政策經多次調整,目前生效的規定是主要有《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公告2024年第51號)等。
二、當前生效無人機監管政策重點內容
1.精細化管制清單:以清單形式明確納入管控的無人機及部件范圍,在管制范圍內的需先向主管部門申領《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才可出口。如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9A012 項,滿足以下條件的 “無人駕駛航空器” 需申領出口許可證:①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能夠可控飛行,且最大續航時間在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陣風 46.3km/h 下穩定飛行)或最大續航時間≥1 小時;②配套發動機功率超 16kW,或可在 15420m 以上高空飛行;③搭載特定載荷(如紅外成像設備 IFOV<2.5mrad、合成孔徑雷達分辨率優于 0.3m、目標指示激光器能量 > 80mJ);④具備 “一站控多機(>10 架)” 或無線電視距 > 50km 的通信設備等等。
2.特殊場景管制:對于未列入前述管制清單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器”,如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商品將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3.專項國別管制:如對美出口特殊要求,依據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6號,禁止向美國軍事用戶 / 用途出口兩用物項。
4.軍品與兩用物項銜接:若無人機屬于《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科工法(2002)828號)7.1 節“軍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如偵察無人機、電子戰無人機、攻擊無人機等),需遵循軍品出口管理流程,向國防科工局申領《軍品出口許可證》,而非普通《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5.數據與知識產權:無人機采集的地理信息/人臉數據需通過國家網信部門安全評估后才可出口(《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1號)。
三、出口無人機主要違規風險及責任
企業違反無人機出口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如無證、超越許可范圍出口管制范圍內的無人機,偽造、變造、買賣無人機出口許可證件、將需出口許可證件的無人機偽報為不需許可證件的無人機等等,將面臨多種刑事、行政方面責任風險。
(一)刑事責任風險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152條,《出口管制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11條、第21條等,故意違反兩用物項相關監管相關規定無證出口無人機金額達到20萬以上的,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金額達到100萬以上或有其他加重情節的,可能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辦理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但故意少報多出,金額超過20萬的,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偽造、變造、買賣許可證件等,可能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出口的無人機屬于《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所列管制范圍,相關技術涉及軍事秘密的,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431條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如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行政責任風險
出口涉及管制的無人機違規行為根據不同情形,可細分為6大類:
1.無證、越權出口,主要包括未取得經營資格出口、未經許可擅自出口、超出許可證范圍或數量出口、以拆分、改造商品等方式規避出口許可等;
2.獲得許可證的方式違法,如以欺騙、賄賂等手段獲取或轉讓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出口許可證出口等;
3.違反特定禁令出口,如向《不可靠實體清單》禁止交易最終用戶出口等;
4.違規提供輔助服務,如明知是未獲許可無人機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報關、金融等服務;
5.妨礙管理秩序,如拒絕、阻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擅自接受外國政府訪問、核查要求等;
6.其他違規行為,如教唆、幫助他人規避管制等。
違規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警告,如根據《出口管制法》第33條,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如根據《出口管制法》第33條,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出口管制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均有沒收違法所得相關規定。
4.資格罰,如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出口經營資格等(《出口管制法》第34、37、38條)
5.行為限制,如違反《出口管制法》受到處罰的,5年內其出口許可申請可能不被受理,直接責任人員5年乃至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等(《出口管制法》第39條)。
6.信譽罰,如違規情況將被納入信用記錄(《出口管制法》第39條)等。
并可能出現同一行為適用多種處罰方式,如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等,或是同一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定,需根據法律競合規則從重或并罰的情況。
四、出口無人機企業合規需重點注意事項
(一)產品特性與分類方面:精準識別管制物項,準確界定管制邊界。
1.產品是否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或是《軍品出口許可證》不以歸入的海關商品編號為準,必須比對管制清單技術參數。如果符合對應的技術參數,即使應歸入的商品編號沒有列明許可證要求,也需要在出口前辦理許可證。要特別注意清單中的“說明”條款(如9A012項不管制模型飛機),準確界定管制邊界。
2.產品是否需辦理許可證,不以行業和企業認知為準,必須比對管制清單技術參數。如,部分企業以“無人機”和“航模”或是“玩具無人機”的行業或企業認知來判斷,認為“航模”和“玩具無人機”全部無需辦證,“無人機”才需去比對管制清單參數評判是否需要辦證。
根據《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體航管規字〔2024〕7號)相關規定,航模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載人,不具有自動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航模的總升力面積、最大起飛重量、發動機氣缸容積、電動機電壓、發動機推力等,均有明確規定。
超過規定的技術標準,已達到符合管制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技術標準的,即使行業或企業認知認為是“航模”,也需要按照相關管制法律規定辦證后才能合法出口。
3.管制范圍內無人機臨時出境、出口管制范圍內無人機貨樣、試驗品等也需辦理對應許可證。如出境參加無人機飛行比賽、展覽等,即使在規定時間內原數返回,也需要在出口前辦理許可證(詳見《兩用物項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二)最終用戶和用途管理方面:深刻理解“全面管制”義務。
1.企業出口的無人機及其零配件、技術及服務只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是接到出口管制主管部門通知可能存在“①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②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③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風險的,無論其技術參數或者涉及用途,一律需辦理出口許可。
2.企業出口非《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和《軍品出口管理清單》范圍內的無人機,也需關注最終用戶和用途,如果進口方被列入中國管控名單(如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1號)或聯合國制裁清單,應根據相應制裁要求停止交易或獲取最終用戶承諾書等。
3.企業獲得商務部的《兩用物項許可證》后,發現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可能或已經出現改變,如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轉讓給我國禁止與之交易的其他用戶時,需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尚未完成出口手續的,應根據最新情況重新評估能否出口。
(三)許可證的申領和使用方面:如實申領、如實申報、如實使用。
1.申領許可證的材料(如合同、技術說明、最終用戶證明等),需真實、準確、一致。
2.許可證的內容,如貿易雙方名稱、品名、數量等,需與出口報關單保持一致。需注意5%溢裝數量適用于大宗散貨,不適用無人機出口。
3.許可證不得轉讓、銷售給其他企業使用。
(四)企業經營資質及其他方面:先有資質后生產經營,雙方法律皆須關注。
1.對存在經營資質要求的,如軍用無人機生產等,企業需先獲得對應資質。
2.如進口商政府有訪問、核查要求的,企業不能自行同意接待并交付技術資料,應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38條的規定,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根據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后續處理。
3.涉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等要求的,需同時關注我國和進口方的對應法律制度要求。
五、合規應對建議
(一)建立內部合規體系,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合規管理。
如設立 “出口管制合規委員會”,根據不同企業特點(生產商、出口商、代理商、技術服務商等)設置不同合規崗位,負責搜集、分析企業涉及的出口合規政策,培訓企業員工合規相關業務內容、提出合規應對解決方案等,如研發部門需培訓 “技術出口相關風險防控”,關務部門需培訓許可證申領、海關監管要求等。
事前:細化風險評估
物項篩查:如建立 “無人機及部件數據庫”,對照現行有效的管制清單,標注每類產品涉及的管制編碼(如續航 1 小時的工業級無人機對應 9A012.a.2),避免 “誤判非管制”;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管制物項范圍的,及時向商務部申請業務咨詢。關注臨時管制要求,避免因信息滯后導致的“誤判非管制”。
客戶審查:如除核查最終用戶證明外,通過“聯合國制裁清單”“中國管控名單”等篩查客戶背景,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軍事關聯”(如客戶經營范圍含“國防設備采購”);對中間商需要求提供“最終用戶鏈證明”,明確貨物不轉口至敏感地區(如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等,通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降低、消除企業自身違規風險。
事中:升級審查程序
合同管理:如在合同中加入“用途變更違約” 條款,明確若買方將無人機用于軍事或恐怖活動,賣方有權中止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等;涉及技術服務的,約定“僅提供操作培訓,不涉及核心代碼披露”等。
申報管理:核查確認申報單證與許可證、無人機實物,確保“單證相符、單貨相符”,避免因錯發、誤報等導致的申報不符。
事后:強化合規自查與檔案留存
建議留存許可證申領/變更申請材料、商務部咨詢問答資料、出口報關單、海關查驗資料、合同、發票、雙方產品、技術交流資料、客戶、用途說明資料等;存檔期限建議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10號附件)選擇5年。
建議定期開展出口涉管制范圍無人機及零配件合規自查,發現申報差錯等問題及時向海關主動披露,發現最終用戶改變或用途改變等情況的立即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二)合理利用外部資源
政策銜接支持:積極參與商務、海關等主管部門開展的政策宣講、培訓,掌握最新監管動態。如根據《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的指導意見》(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10號)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建立、優化企業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并將相關機制建設情況作為申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材料,獲取更多出口便利等。
行業合規支持:無人機的技術設計發展迅猛,對相關管制要求已不能與當前行業、企業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建議企業通過行業協會、商會等與商務部溝通,爭取調整相關管制要求,保障、促進企業發展。
第三方服務支持:企業可綜合評估自行建立合規專門機構與聘請外部專業機構的成本和效益,根據需要聘請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團隊進行合規體檢與機制構建、指導兩用物項許可證件申領等。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廖佳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