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短視頻平臺
成為商業推廣的重要渠道
不少商家通過與“探店達人”合作
吸引顧客、提升銷量
然而,在享受流量紅利的同時
商家是否對達人發布的視頻內容負有審核義務?
一旦視頻內容涉及侵權
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達人探店”視頻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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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公司系《某歷險記》《某地穿越》等多部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僅限其自營或授權店鋪播放。2023年底,該公司發現宿遷一家VR體驗館在抖音平臺上通過多個“探店達人”賬號進行推廣。這些賬號發布的宣傳視頻中,不僅帶有該VR體驗館的團購鏈接,還擅自使用了文化公司作品中的精彩畫面片段。
原告認為,這些視頻未經授權使用其作品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故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但未得到答復,遂將VR體驗館經營者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抖音平臺相關運營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對涉案視頻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權,有權就相關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被訴視頻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畫面片段,并在抖音等網絡平臺上公開傳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與地點進行瀏覽,該行為已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被告是否應就達人發布的視頻內容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作為通過抖音平臺發布探店任務、組織達人參與推廣的實際經營者,被告不僅是推廣行為的發起者,也是推廣活動的直接受益者。其與達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商業合作關系,達人發布的視頻內容直接服務于被告店鋪的商品銷售,且被告依據視頻帶來的成交情況向達人支付相應傭金。根據平臺相關規則及《撮合平臺用戶服務協議》的約定,商家對達人發布的推廣內容負有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對視頻內容是否涉嫌侵權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控。被告作為推廣任務發布方,可通過平臺后臺查看推廣數據及視頻內容,并在發現侵權嫌疑時采取向平臺舉報等措施,其具備一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條件。本案中,被告未對涉案達人視頻內容盡到合理的注意與審核義務,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也導致了侵權內容的傳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法院認為,原告雖主張以被告全部銷售額作為賠償計算基礎,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全部銷售均來源于涉案侵權視頻,亦未就其主張的利潤率提供有效證據支持,故對該計算方式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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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宿城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知名度及市場價值、侵權情節、銷量等因素,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7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被告已主動履行完畢全部賠償款項。
法官說法
本案的裁判進一步明確,在“達人探店”等新型網絡營銷模式中,商家作為推廣活動的主導者與實際受益人,對其合作達人發布的視頻內容負有不可推卸的合理注意義務。不能因視頻由達人制作并發布,而免除商家對內容合法性的審查責任。若商家未履行該義務,放任侵權內容傳播并從中獲益,即構成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商家在借助達人推廣進行“流量變現”時,務必將內容審核納入經營管理的必要環節,主動防范侵權風險。應建立健全推廣素材的審核機制,避免在視頻、圖文等內容中擅自使用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視片段、攝影圖片、背景音樂等,切實做到守法經營、規范推廣,共同營造健康清朗的網絡營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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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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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宿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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