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刑事案件查了相似案例判刑不會超過三年,家屬的訴求是向緩刑方向辯護,委托的律師要做無罪辯護,他們如何選擇為好?
說起這個話題,有一個案件令我記憶猶新。
庭審中,一名同案被告人已經自愿認罪認罰,可他的辯護律師卻依然準備作無罪辯護。沒想到,律師剛在庭上提出這一辯護方向,就被法官當場打斷。
辦案人說:“你的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不同意你作無罪辯護。”
幾乎同時,另一辦案人也立即回應:“辯護人,如果你執(zhí)意堅持無罪辯護,我們將依法撤回對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他原本可以享受的量刑優(yōu)惠也將一并取消。”
從法律條文上來看,我國確實賦予了律師獨立的辯護權。
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0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人仍然可以就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等問題發(fā)表辯護意見。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guī)定往往難以真正落地。
從多年從事刑事實踐經驗來看,在那些可能存在冤錯風險的案件中,一邊是當事人自愿認罪認罰,一邊是律師堅持無罪辯護的情形,其實極為少見。
究其原因,這種“雙向背離”的辯護策略,很可能嚴重違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旦當事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提出無罪意見,法官和檢察官通常會在第一時間轉向被告人,直接詢問:“你是否同意辯護人的辯護觀點?”
此時,如果被告人當庭表示認同律師的無罪意見,那么他之前所作的認罪認罰便自動失效,相應的量刑從寬建議也會被撤銷。
如果原本的量刑優(yōu)惠涉及緩刑,或是跨檔減刑,一旦取消,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被判處實刑、收監(jiān)執(zhí)行,甚至刑期回到更重的量刑檔次。
這意味著,當事人可能因此失去緩刑機會,實際入獄服刑,甚至面臨多坐幾年牢的風險。
反過來,如果被告人當庭否認律師的無罪觀點,仍然堅持認罪,那么律師所作的無罪辯護,在實際效果上又能起到多大作用?
在我看來,這種情況下,律師的無罪意見對裁判結果的影響微乎其微。撰寫判決時,通常不會采納與當事人意愿相悖的辯護觀點。
與其如此,不如在當事人認罪的基礎上,盡力爭取更大幅度的量刑優(yōu)惠,這才是更務實、也更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做法。
更何況,很多刑事案件中的“無罪爭議”本質上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可左可右。
若僅憑法律適用的爭議爭取無罪判決,除非司法政策或裁判導向出現重大轉變,否則難度極高。
此外,如果執(zhí)意作無罪辯護,還可能給辦案人留下負面印象——他人可能會質疑:如果被告人確實認為自己是無罪的,為何又要認罪?一邊通過律師主張無罪,一邊又想利用認罪認罰制度獲取從寬“兩頭占”,是不是投機?
那么,“認罪認罰+無罪辯護”這一策略是否完全不可行?
倒也未必,但它必須建立在極為審慎的評估之上。尤其是在那些可能涉及冤錯、定性爭議較大的案件中,更要慎之又慎。一切辯護策略的設計與執(zhí)行,都應當以“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出發(fā)點。
對于那些定罪爭議本身就不大的案件,更沒有必要冒險采取這種矛盾策略。既然當事人愿意通過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或緩刑結果,律師也應當與當事人保持立場一致。
強行推動無罪辯護,不僅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反而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核心利益——歸根結底,刑事辯護始終要回到“當事人利益最大化”這一基本原則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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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律師,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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