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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名女子因反抗猥褻不幸遇害,嫌疑人作案后竟用153斤巨石壓尸,還混入搜救隊伍誤導偵查。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最終交代罪行竟是受到道士“預言”影響。
二審法院認定熊某構成坦白,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被害人家屬對此難以接受,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被貴州省高院駁回,已提起申訴要求。本案引發了對坦白情節適用標準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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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與“熱心”搜救
2023年7月,貴州某山村,49歲的王秀珍清晨外出割草后神秘失蹤。在接下來的搜尋過程中,鄰居熊某表現出異乎尋常的“熱心”,不僅積極參與搜救,還反復暗示“肯定是摔哪個溝里了”。
▌殘忍的真相
隨著調查深入,警方發現熊某在案發后行為異常:他曾在深夜出現在王家附近,還將王秀珍的物品悄悄放回水池邊偽造現場。更值得注意的是,警方發現熊某在案發前兩個月曾給被害人撥打60多個未接電話。
在道士“人被掐死,被石頭壓著”的預言與警方偵查的雙重壓力下,熊某最終交代:他因猥褻遭拒,用尼龍繩勒頸三十分鐘致王秀珍死亡,隨后搬來153斤巨石壓住尸體。
▌坦白的動機
令人深思的是,熊某的坦白并非源于內心悔罪,而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被動選擇。他事后向道士咨詢“會不會被發現”,得到肯定答復后,才在警方訊問時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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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構成自首,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同時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坦白的司法認定需滿足三個基本要件
?被動到案后的供述。這是坦白與自首的根本區別,自首是主動投案,坦白則是被動歸案后的配合行為。
?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僅包括犯罪行為的基本過程,還包括對定罪量刑有實質影響的關鍵情節。
?供述的穩定性。即在一審判決前保持基本一致的供述內容,不存在反復翻供的情形。
“可以”從寬的非強制性體現了立法者的審慎態度。這意味著坦白只是量刑的酌定情節,而非必然導致從輕處罰。對于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案件,人民法院完全有權拒絕從寬。
▌結合本案的深度思考
?迷信動機是否影響坦白認定?
從司法實踐看,坦白的動機通常不影響認定,但可能影響從寬幅度。
熊某因道士預言而產生心理壓力進而坦白,與基于真誠悔罪的坦白存在本質區別。前者體現的是功利性和投機性,后者則反映人身危險性的降低。
雖然法律條文未明確要求坦白必須出于悔罪動機,但司法裁量時應當考量這一因素,因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在于懲罰,還在于教育和矯正。
?本案是否應當因坦白而從輕?
熊某案件中存在多個反對從重的考量因素:
犯罪手段極端殘忍:持續勒頸三十分鐘,并用巨石壓尸
事后行為惡劣:積極參與搜救,實為誤導偵查、探聽消息
缺乏真誠悔罪:坦白動機不純,直至證據指向明確才交代
在這些因素綜合作用下,即使認定坦白,也不足以減輕其刑事責任。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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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揭示了坦白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適用。法律不探究坦白背后的動機,但量刑必須回應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當坦白源于迷信而非悔罪,當罪行極其嚴重挑戰社會底線時,司法機關應當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拒絕形式化的從寬處理。
這不僅是對刑法基本原則的堅守,也是對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在維護法律尊嚴與實現個案公正之間,每一個判決都應當經得起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檢驗。
刑罰的輕重,終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匹配——這是司法公正不變的真理。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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