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申6171號法治環境問題,
一、核心爭議點提煉
您的主要訴求集中于司法程序不合法、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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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違法、外部勢力干預司法三大方面,具體表現為:
1. 一審(武昌區法院)程序違法:認定“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核心證據(據稱源自12345平臺)未經質證即作為定案依據;
2. 二審(武漢中院)未糾正程序錯誤:李斌成法官雖試圖調解并指出一審漏洞,但最終未采納合法證據,判決結果受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干預;
3. 再審(湖北高院)未糾正根本錯誤:將非法證據(12345平臺回復、私人醫學鑒定)固化為“鐵證”,導致判決不公;
4. 司法鑒定亂象:12345平臺回復、醫院內部“私人鑒定”被法院采信,而官方司法鑒定(如武漢市人民政府司法鑒定中心)未被采用;
5. 外部干預司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通過施壓法官等方式影響案件走向。
二、法律分析與解決路徑
(一)關于“核心證據未質證”的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第207條第(四)項明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當事人可申請再審。
您的情況:若一審將“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關鍵證據(12345回復或醫院內部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但未組織質證,則符合再審法定條件。建議您:
- 收集一審庭審筆錄,確認該證據是否經質證(若筆錄未記載質證過程,可直接證明程序違法);
- 向湖北高院提交書面補充意見,明確指出該程序違法情形,并附庭審筆錄等證據;
- 若高院未回應,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向湖北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民事訴訟法》第215條)。
(二)關于“非法證據被采信”的問題
12345平臺回復、醫院內部“私人鑒定”不具備法定司法鑒定資質,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條規定,司法鑒定需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定程序進行;《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的“鑒定意見”需滿足主體合法、程序合法。
您的應對:
- 調取武漢市人民政府司法鑒定中心的相關鑒定(如有),證明其作為官方機構的權威性,對比醫院“私人鑒定”的非法性;
- 向法院說明12345平臺僅為政務服務平臺,其回復不具有醫學鑒定的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法定司法鑒定;
- 若醫院主張“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需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要求其提交合法鑒定報告,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關于“外部勢力干預司法”的投訴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受法律保護(《法官法》第4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若存在黨政機關、單位干預司法,可依法投訴。
您的行動建議:
- 收集干預證據(如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施壓的溝通記錄、證人證言等);
- 向湖北省高院紀檢組或湖北省紀委監委駐法院紀檢組舉報(可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轉接);
- 向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舉報中心”在線舉報("https://jubao.court.gov.cn" (https://jubao.court.gov.cn))。
(四)關于車險與醫療體系的系統性問題
您反映的車險拒賠、醫療費墊付爭議,涉及《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醫療管理規范:
- 車險拒賠非醫保用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醫療費按實際發生計算,保險公司若主張非醫保用藥不賠,需舉證該用藥與治療無關或不合理(《保險法》第19條);
- 醫院拒診與鑒定亂象:可向湖北省衛健委投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不按通報要求整改(鄂衛通〔2024〕3號),或向國家衛健委反映醫療鑒定不規范問題。
三、總結與建議
您的案件核心在于程序違法與非法證據采信,建議重點圍繞以下步驟推進:
1. 強化再審申請:補充一審未質證的證據線索、官方司法鑒定材料,向湖北高院明確指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四)項;
2. 尋求檢察監督:若高院駁回再審,向湖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3. 投訴司法干預:收集干預證據,向紀檢部門舉報,推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
4. 延伸解決系統問題:通過行政投訴推動車險、醫療領域規范,減少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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