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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15000元的愛心捐款,在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的賬戶上靜靜躺了三年多,未能到達急需幫助的困難學生手中。
南京市民周先生堅持公益二十余年,2022年3月,他向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捐贈15000元,專門用于幫助南京市玄武區紅山街道困難學生和紅軍小學困難學生。按照協議,這筆錢應該很快送到需要幫助的孩子手中。
然而三年多時間過去了,直至今日,這筆錢仍然未能送達。在周先生多次交涉過程中,該會工作人員竟以“需要提供被資助對象的困難證明”為由拒不執行捐贈。
01 良善初心
周先生是位有著二十多年公益經歷的愛心人士,長期通過捐款捐物幫助困難群體,前后向慈善機構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幣近2千萬元。
無論是疫情時期捐贈大量防疫物資,還是遠赴拉薩墨竹工卡、重慶萬州等地對口資助學生,他都持續奉獻著自己的愛心。
2022年3月14日,周先生與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簽訂《捐贈協議》,自愿捐贈15000元,指定用于“紅山街道困難學生、紅軍小學困難學生”。
這筆看似普通的捐款,卻承載著不普通的期望。協議明確,這是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而作出的捐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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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善款沉睡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簽完協議、捐款到賬后,這筆善款仿佛石沉大海。
三年來,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既未按協議約定將15000元捐款用于指定用途,也一直未向周先生出具捐贈證書。
直到2024年10月,周先生開始多次與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交涉,要求其盡快履行捐贈協議或退款,卻始終未果。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25年10月中旬,該會工作人員陳某主任竟然改口,要求周先生“提供被資助對象的困難證明”才能執行捐款。公益事業是周先生一生的追求,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的所作所為讓周先生徹底寒了心,他表示,慈善不會斷但再也不會向該會捐贈了。
03 依法維權
面對僵局,周先生認為該會的行為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更涉嫌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根據慈善法規定,捐贈人有權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并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
既然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不履行義務,周先生就有權將這筆捐贈款要回,周先生認為,慈善公益機構不止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一家,必須要回來再捐贈給其他慈善會。
于是,周先生一紙訴狀將南京市玄武區紅十字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會立即退還捐款150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1930元(按月息3厘計算,從2022年3月14日起暫計至2025年12月13日),合計人民幣1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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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04 法律視角
從法律角度看,此案涉及多方權益保護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材料。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周先生與該會簽訂的捐贈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該會長達三年不執行捐贈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違約。
更有甚者,該會工作人員在后期交涉中提出“需要提供被資助對象的困難證明”這一要求,于法無據,屬于人為設置障礙。
05 善款監管
這起糾紛折射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監管問題。
近年來,為規范慈善資金管理和使用,從中央到地方都出臺了相應規定。
民政部專門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加強慈善組織檢查和執法工作,重點檢查善款募集、慈善財產管理使用等情況。
廈門市民政局也發出通知,強調慈善組織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更是制定了詳細的公益慈善資金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應嚴格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公益慈善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06 深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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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看似是簡單的合同糾紛,實則暴露了慈善行業的多個深層次問題。
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在此案中顯現無疑。
一件簡單的定向捐贈,竟然耗時三年無法完成,最后竟以“需要困難證明”來搪塞捐贈人,反映出該會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亂。
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的監管機構,其監督管理職責也有待進一步加強。
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是社會愛心的重要保障。一旦失去公信力,受損的不僅是某個組織,而是整個慈善生態。
周先生的案件只是慈善領域問題的冰山一角。民政部近年來已加大對慈善組織的檢查和執法力度,重點檢查善款募集、慈善財產管理使用等情況。
但制度的完善需要時間,而愛心的等待卻是迫切的。
那些急需幫助的紅山街道困難學生和紅軍小學的孩子們,可能因為這15000元的遲遲未到,而失去了繼續求學的機會。
慈善事業的陽光運作,不僅關乎善款的安全,更關乎社會的溫度和人心的向背。(徐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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