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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總結司法實踐中,省政府征地批復違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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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國務院2004年出臺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2條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對于需要由國務院批復明確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永久基本農田,二是超過35公頃的一般耕地,三是其他用地70公頃”。
實踐中,存在常見的“同一地塊,分拆報批”。為了保證將批復權轉移到省政府,在一塊土地上做兩個/多個批復,保證每個批復批準征收的面積都在35公頃以內,從而客觀上回避了由“國務院”報批的可能。
為了應對上述問題,國務院特地出臺了一項決定,明確載明:“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可見,“禁止性規定”的措辭再一次明確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屬于“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如果違法了該規定,可以確認省政府的征地批復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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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收人;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收人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必備材料”說明缺少該關鍵性的證據,將會導致“批復的效力”存疑。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沒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收人,或者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未經被征地農戶確認。那么剝奪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的行為將會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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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相關前期的工作我在完成以后,才能申請進行報批”,如違反該強制性規范,可以確認“省政府的征地批復行為”違法。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省政府征地批復違法行為的類型如下:
▌沒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依法履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程序等。或者對于征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關鍵信息未依法公示,或公示時間、方式不符合規定,導致被征收人無法及時知情并行使權利。例如,公告張貼照片未顯示張貼人、時間、地點等信息,無法證明公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未與被征收人確認簽字,或調查內容不完整,導致調查結果不真實或無法反映實際狀況。
▌申請征收土地需確保多數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若簽約率未達到法定要求,或者開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符合法律規定,仍進行征地報批。
▌征地批復前,需確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到位。若相關費用未落實,仍批準征地。以上行為,均屬于程序性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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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于省政府的征地批復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重點關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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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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