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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回復,與招標人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都是由招標人發出,發出時間均為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雖然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但是又存在相似性和相互關聯,較易混淆,需要仔細甄別。
兩者的異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文件的異議回復進行了相應規定。《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于澄清修改的時間、形式、發出對象以及澄清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可以看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回復與招標人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明顯差異。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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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回復和招標人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對于是否需要向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披露問題的來源,都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必要由招標文件進行詳細約定。作者認為,鑒于兩種程序均發生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此時,招標項目還沒有開標,潛在投標人還處于編制投標文件的階段,為了不干擾潛在投標人的充分競爭,招標人在兩種程序中均不披露問題的來源或許對招標項目的開展更為有利。
兩者的關聯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回復,有可能導致招標人被動修改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而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修改,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從而引起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招標人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將構成招標文件的一部分,與招標文件其他部分一樣,如果潛在投標人對于澄清、修改內容有異議的,同樣可以提出異議。因此,招標人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引起異議。
需要注意的是,當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回復引起澄清、修改時,招標人需要同時履行兩個法定程序。一是按照異議回復程序,在收到異議起3日內向提出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回復異議,是否采取書面形式以及是否披露問題的來源,依據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二是按照對已發出招標文件澄清、修改的程序,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將異議引起的對招標文件的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此時,澄清、修改內容需要采用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對于是否披露問題的來源,依然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即可。
對投標截止時間的影響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因此,如果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通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不足15日發出的,招標人將被動延遲投標截止時間,使新的投標截止時間距離發出澄清、修改通知的時間不少于15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因此,招標人回復招標文件異議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7日前。
但是,由于招標文件的異議回復,有可能引起對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招標人異議回復時間在答復異議截止時間前,符合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少于7日的要求,而異議回復引起的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時間有可能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導致招標人被動延遲投標截止時間,以使通知發出時間距離新的投標截止時間滿足不少于15日的要求。
造成該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發出澄清截止時間為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而提出異議的截止時間為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形成了“延后5日”的期間(如下圖所示),加之招標人收到異議后應當3日內回復,回復異議截止時間為投標截止時間7日前,這就導致在發出澄清截止時間至回復異議截止時間的“被動延遲期間”內(如下圖所示),一旦招標人因為回復異議引起對已發出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就會被動延遲投標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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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現象的出現,說明我國《招標投標法》第23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設置的招標文件澄清、修改程序和招標文件異議、異議回復程序,在時間節點的銜接方面存在紕漏,有待進一步完善。
作者:劉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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